【大紀元1月16日電】 王海平二十七歲,來自浙江省,于九八年十月獲內地單位推荐來港,自付學費在中文大學進修化學博士學位,其妻原籍江蘇省,一同在中文大學修讀藥劑系博士學位,夫婦兩人并獲安排入住大學已婚宿舍。
1999年八月二十一日,王海平的妻子正在家鄉待產,于深夜時份潛入三十三歲女事主王文紅的九樓房間,走向正在上睡的她身旁,用「又濕又軟」的棉狀己烷,按她的眼部及口部,女事主惊醒掙扎,并与他發生糾纏,但他奮力掙逃脫,女事主隨后報警,警員于凌晨時份前住被告宿舍將其拘捕。
法庭上驗証受害人視力
根据專家指出,己烷屬揮發性有机物質化學品,對人体有損害,若施以大劑量可令人陷于昏迷,但日常用品很少找到該种化學物質。法庭經過細心考慮女事主的証供,她雖被人用又濕又軟物体掩口臉,但眼睛沒有接触化學品,視力沒受影響。
裁判官續稱,女事主雖有二百七十度的近視,案發時亦未及戴上眼鏡,但她仍可于一、二尺距离清楚看見物体,并曾在法庭示范驗証。而她与被告曾發生過糾纏,其時走廊光線亦充足。此外,亦是來自內地的女博士研究生,与被告九九年在友人介紹下相識,兩人在被告妻子准備回鄉待產前之一次聚會時,兩人面對面而坐,故女事主對被告的面貌相當熟識,因此女事主的証供屬誠實可靠。
裁判官并指出,警方化驗被告的T恤,証實沾有己烷的物質,而被告作供解釋,他做實驗時沒有穿上長袍,故T恤沾上該化學物質。至于在其房間亦撿獲沾有己烷化學物質的水樽、膠袋、膠手套等物件,他則解說從實驗室帶返宿舍,以作洗廁所及盛水之用途。
官斥物証确鑿被告狡辯
但裁判官質疑他身為化學博士研究生,平日亦需要指導大學生做實驗,沒理由不知道有明文規定,在實驗室必須穿上長袍才可做實驗,以及嚴禁攜帶食物飲料進入實驗室,被告的供詞全是他想置身事外,故其証供不可靠,遂裁定罪名成立,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由監禁九個月判刑起點,酌減為監禁六個月。被告聞判后,黯然低頭,代表律師求情時稱,被告是一名勤奮的化學系導師及博士生,妻子亦是博士生,兩人已有一名五月大女嬰,被告相當珍惜前途。
夫婦在港無根拒准保釋
律師續替其申請擔保上訴等候時表示,被告原定于四月完成其博士論文,且于五月進行博士學位考試,他不會棄保潛逃,并可提供一万元現金保釋,其導師謝作偉亦可提供一万元人事擔保。但裁判官接納控方反對理由,被告的妻子雖仍在港修讀博士學位,但兩人在港沒有親人,亦沒有任何聯絡地址,在港沒有根,故拒絕其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