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宣傳”和商業領域的廣告往往是一回事。第一,都是個別集團所為;第二,本質上都是自利行為;第三,因此,都有鮮明的傾向性;第四,因此,都是主觀的、片面的;第五,因此,其誠信不能不大打折扣。
但政治“宣傳”和商業領域的廣告又未必是一回事。正因為廣告純系個別集團的自利行為,而個別集團的自利行為往往不免与公共利益相衝突,用法律規范廣告以維護公共利益就成了商業社會的共識。任何商家都必須遵循《廣告法》,否則就要偷雞不成反蝕米。廣告的副作用因此可以減至最低限度。政治范疇的“宣傳”卻未必都有法律約束。在法治國家,對政治宣傳的法律約束無疑是存在的和有效的,政治宣傳并不擁有超出其他領域的“宣傳”之上的特權。而在非法治國家,政治“宣傳”的地位,則遠非商業廣告可比,其一、它根本不受法律約束,夸張,渲染,煽情;拔高,抹黑;捕風捉影、無中生非、倒打一釘耙……,諸如此類“心戰”手法,可以無所不用其极。其二、當權者不僅是肆無忌憚的政治廣告商,而且是這個國家唯一的政治廣告商。所有媒体都被當權者壟斷,都成了當權者的喉舌。因此,政治宣傳因此不僅沒有法律約束,而且沒有輿論約束。政治宣傳之肆無忌憚,為所欲為,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其三,就象奸商仇視虛假廣告的挑戰一樣,非法治國家的當權者,极端仇視對彌天大謊的挑戰。所不同的是,奸商雖然對挑戰者刻骨仇恨,畢竟能量有限,往往對挑戰者莫可奈何。非法治國家的當權者卻可以借助它所掌握的國家机器,用封堵,用監獄,乃至用死刑來對付挑戰者,從而最大限度地消弭挑戰。所有這些,自然為商家所望塵莫及。
商業廣告的副作用已為眾所周知,但与政治宣傳的副作用相比,商業廣告的副作用不過是小巫見大巫。在非法治國家,有什么樣的政治需要,就有什么樣的宣傳出籠,就有什么樣的彌天大謊出籠。那些彌天大謊往往動搖那些國家那些民族的根本,這,第三帝國的歷史,蘇聯的歷史,和中國极左型專制時期的歷史,已經做了最好的見証。
所以,不僅要警惕商業廣告,更必須警惕政治宣傳。什么時候,政治宣傳完全受制于法律和輿論;什么時候,“宣傳”二字在中國成了公認的貶義詞,什么時候才可以說,中國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了進展,中國的現代化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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