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摧殘的農婦獲賠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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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訊】2000年3月25日,報道了馬桂美醫療糾紛案。江蘇省東台市新街鎮九總村農婦馬桂美在1988年因宮外孕來到東台市新街衛生院做手術,誰知手術回家后不久她就感到腹脹,行走困難。1989年到1999年這10年的時間里,馬桂美由于腹部長年脹痛,且經常伴有大便嚴重干燥、高燒不退等症狀,去了很多次新街衛生院。該院也采取了做B超、抽血化驗、大小便化驗等各种手段診治,但始終沒有查出個原因,家人無奈之下于1999年9月份將她轉到東台市唐洋醫院治療,該院發現在病人腹內有一大團已腐爛的包裹用紗布。馬桂美來到南京軍區總院時,她肚子里有的腸子都爛透了,大便也漏了出來,當時醫生怀疑腸,誰知2000年3月16日動手術后才發現腹腔內居然還有一團腐爛的紗布。

4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鹽城東台市馬桂美醫療事故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東台市新街鎮衛生院除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外,再賠償馬桂美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精神賠償費等費用合計120211元。至此,這起全國罕見的最初訴訟標的超過百万元的醫療事故賠償案終于划上了句號。

往事不堪回首。為了給自己11年來因紗布遺留在腹中飽受的無窮痛苦討個“說法”,2000年8月15日,身心受到極度傷害的馬桂美在其丈夫朱吉平的陪同下,終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將新街衛生院送上了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并向新街鎮衛生院索賠醫療、誤工、精神傷害賠償金等共114.8万元(考慮到家中已負債累累,實在無法承擔与索賠數額相應的訴訟費,在法官的建議下,后將索賠額變更為47.3万元,其中精神賠償由原來的80万元降為20万元)。

在首次庭審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師對原告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但對紗布遺留在腹中的時間,是誰遺留的提出异議。初審未果。12月21日上午,馬桂美与被告再次對簿公堂。在這之前,法院根据馬桂美的申請,委托東台醫療事故技術委員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報告書上稱:馬桂美因病住院手術治療期間,醫院將紗布遺留在體內,造成患者痛苦,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馬桂美几次手術經過,現場資料和實物分析認為,兩塊紗布是新街鎮衛生院在1989年12月或1999年1月兩次手術中的一次手術所為。依据我國《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精神,應從保護無過錯方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考慮,推定兩塊紗布遺留的時間為1989年。据此,判令被告新街鎮衛生院除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外,再賠償馬桂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1999年以前的醫療、誤工費等費用17000元,合計47438.52元,扣除34738.52元。馬桂美夫婦對鹽城中院一審判決不服,并當庭表示要上訴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4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馬桂美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上訴案,法庭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再度圍繞紗布遺留腹中具體時間的認定、傷殘等級的認定、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等焦點問題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辯論。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明顯不公,偏袒被上訴人,未能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表現為:一是原審推定被上訴人于1989年12月為上訴人手術時,將兩塊紗布遺留上訴人腹內,本案的責任完全在被上訴人一方,但對此次醫療事故的所有費用以及上訴人的誤工、營養、護理等,未判令被上訴人退還一分,顯失公正;其二上訴人在1989年12月為上訴人行剖腹探查術時,被上訴人在事先未征求上訴人同意,事后又從未告知的情況下,擅自切除了無任何證据證明發生病變的上訴人的闌尾,為此要求被上訴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三,上訴人自1989年手術出院后,11年來一直腹痛不止,11年來的噩夢不僅給上訴人本人,而且對于上訴人的全家都是始終糾纏不盡的災難。對此一審法院僅判令被上訴人支付醫療、誤工費用17000元,而對于11年來給上訴人造成的精神傷害分文未予補償,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十分不公,不僅對上訴人根本不能起到彌補損失,精神慰籍的作用,而且對被上訴人因嚴重不負責,視患者的生命健康為草芥的行為,根本起不到一點懲罰的效果;其四,上訴人還認為一審判決關于紗布遺留腹腔的具體時間,根据本案現有的證据,完全可以“認定”為1989年遺留,而不需“推定”。為此,上訴人不服原審法院對賠償的計算,并重新提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其他實際損失、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后續治療費等11項費用合計33万元。由于新街鎮衛生院沒有能舉證充分證明馬桂美闌尾切除的時間以及紗布遺留腹中的具體時間,故而法庭最終認定了上訴人闌尾系1989年被切除,紗布亦系1989年在新街醫院做手術時遺留腹中。此外,終審法院還按照最高法院關于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以及精神賠償應體現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盡量補償,體現對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懲戒,體現對相關行業的部門和人員有警示作用的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給予了認定。最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一審法院對此案認定事實不清,對一審判決給予撤銷,并依法判決新街衛生院賠償受害人馬桂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賠償金及后續治療費等11項費用合計120211元,其中精神賠償費4万元。

宣判后,馬桂美當庭放聲哭了起來,她感到,高級人民法院雖依法給了她公道,但心靈的創傷及今后的痛苦仍將伴隨著她。

庭審后,審判長吳立香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為民依法主持公道是法律賦予的神圣使命,此次庭審中,鑒定人當庭作出醫學鑒定,使審判工作增加了公開性,這是審判改革中的創新,為當事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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