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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訊】 在一次同學聚會上,老譚和老陸兩位老同學說起炒股賺錢的事儿,老陸已在股海里扑騰了几年,有些經驗也賺了一些錢;而老譚正想成立一個集團公司,下設證券部,正好聘請老陸來操盤。兩人一拍即合,准備大干一場。
據新浪財經報道﹐隨后,老譚分几次將自己的存款162500元作為股本金交給老陸,讓老陸在經營證券部業務的同時,捎帶著也幫他炒一把,當時老陸一口答應負責保本付息運作,賺了錢再以紅股形式分配。老譚一算計,自己的錢有懂行的給操作,虧不了本還有利息,弄好了還可能大賺一筆,就高高興興只等老同學的佳音了。
可證券部由于种种原因沒有依法成立,老譚的錢就全部由老陸個人在股市里操作。說話3年過去了,老譚利未見到,本和息也几次追要未果,他一气之下將老同學告上法庭,要求他償還股本金162500元及3年的利息。
老陸這邊的情況确實挺糟,股票賬戶上僅剩4万余元了。他不同意老同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由于證券部沒有成立,實際就變成了兩人合伙炒股,既然是合伙就要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對股市的風險雙方均應承擔,對賠的錢及炒股的合理耗費兩人應按合伙比例分擔。對此老譚態度也很強硬:我們之間根本不是合伙關系,而是委托關系,你替我“操盤”,必須償還我的本金和利息。
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劉成律師受老譚委托查明,老陸在收取老譚16万股本金時,都是以某證券部的名義打的收條,同時蓋有自己的私人印章,且兩人當時一個以投資者的身份,一個以經營者的身份簽有協議,約定證券部以年度為計算單位,負責保本付息分利運作。年息10%,本息之外利潤以股紅形式按投資者70%、經營者30%比例分配。
法院認為,老譚与證券部的約定因證券部未成立,實際轉為同學雙方訂立的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自覺履行。老陸操作股票多年,應當知道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和風險性,其在協議中承諾負責保本付息分利運作,因此對老譚投入的股本金應予返還并支付利息。關于老陸稱雙方系合伙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据,應認定雙方是一种委托關系。現投資人要求返還股本金,理應終止雙方的委托關系。最后法院判決:老陸返還老譚股本金1625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費由老陸負擔。
俗話說,沒有免費的午餐,要投資經營就有盈虧兩种可能,可本案在雙方所簽的協議中,只有盈,沒有虧,不發生矛盾才怪呢?尤其在風險極大的股市操作中,只盈不虧的保證只能是空頭支票。老同學反目告誡我們,不論是投資人還是經營者,都要想到万一虧了怎么辦?凡事只有作了最坏的打算,才能有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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