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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判9年 辜仲諒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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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嫌,判處辜仲諒7年6月、4年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辜決定提上訴。

同樣被控涉及紅火案的前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前副總經理林祥曦、前法務長鄧彥敦 3人,北院一審分別判處 7年2月至8年不等徒刑,目前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高院在民國97年間裁定「候核辦」,將與辜仲諒涉案部分一同審理。

辜仲諒委任律師葉建廷上午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尊重;他說,辜仲諒一定會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政府於93年間推動二次金改,辜仲諒與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等人,擅自以中信金控旗下子公司名義,買進兆豐金股權,並購買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

判決表示,辜仲諒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紙上「紅火」公司,在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未依照合約記載的買賣價金,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讓紅火公司獲利高達3047萬美元,且未將利益歸屬中信銀行,造成中信銀行重大損害。

辜仲諒於案發後滯留海外不歸,台北地檢署於95年12月間發布通緝,時效至120年3月。特偵組在偵辦扁家二次金改案期間,檢察官越方如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歸案;98年12月間,特偵組將紅火案與二次金改案一同偵結,辜仲諒遭起訴。

判決表示,辜仲諒因自91年至94年下半年間先後支付新台幣 2億9000萬元贊助款給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無法核銷,便侵占 957萬美元,將其餘2090美元匯回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

北院指出,辜仲諒於98年12月間繳回 957萬美元的涉案所得,合議庭認定辜仲諒自動繳交涉案所得,所以在他涉嫌銀行法背信罪部分減輕刑度。

另外,檢方起訴辜仲諒涉嫌證交法內線交易、背信、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北院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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