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輝:從高智晟律師下落不明 說「強迫失蹤」罪

周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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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訊】「有些人來了……他們不管白天黑夜隨時到來,通常穿著便衣,有時穿著制服,總是攜帶武器。他們不說明任何理由,不出示任何逮捕證,也不說明他們的身份……把家庭的一位或若干成員拖向汽車……」這恐怖的強迫失蹤的場景是幾年前一個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在其《失蹤!恐怖的手法》的報告中描述的。而這樣的場景在任何一個極權的國家中都並不罕見,這自然也包括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在內。比如,對待著名的維權律師高智晟,中共就多次玩過這樣的把戲。

2006年8月15日,高智晟在山東的姐姐家被中共國安秘密帶走;9月,中共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將其拘捕;12月,法院非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07年9月,緩刑在家的高智晟在警察的監視下,離開家前去接受「例行的思想改造談話」不久,就再一次遭到了恐怖的對待。他如此描述道:「行至一拐角處時,迎面撲來六、七名陌生人。我的背後脖脛處被猛然一擊,眼前感到整個地面飛速向我砸來,但我並未昏迷。接下來,感到有人揪起我的頭髮,迅速套上了黑頭套,被架上了一輛憑感覺是兩側面對面置有座椅而中間無椅的車上。我被壓迫趴在中間,右側臉著地,感到有一隻大皮鞋猛然踩壓在我的臉上。……綁架者抽下了我的皮帶將我反綁,我趴在車中間,估計著有不低於四個人的腳踏在我的身上。大約四十分鐘左右,我被拖下了車站立著,褲子已掉至腳脖上的我被推搡著進了一間房屋,此前一直沒有任何說話的聲音。」此後,高智晟遭受了五十多天令人難以置信的非人折磨。

2009年2月4日,高智晟在陝西的家中再次被強行帶走,一年多下落不明。在國際社會的強烈呼籲下,2010年3月底,高智晟露面,並接受了美聯社的採訪。彼時的他「消瘦而低調」。

2010年4月中旬,高智晟又一次被「失蹤」,迄今他的家人和外界都無法瞭解他的近況。10月21日,高智晟的大哥高智義,在北京律師滕彪和李和平的陪同下,到朝陽區小關派出所報案,但警方拒絕立案,而是讓其「回家等消息」。

高智晟的多次「被失蹤」,完全符合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中關於「強迫失蹤」的定義。這項公約是在高智晟2006年首次被綁架前,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通過的。根據該公約,「強迫失蹤」系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典型的強迫失蹤案例中,被強迫失蹤者往往被政府認為是其政治上的反對派。顯而易見,「被失蹤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這侵犯了《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規定的多項人權,包括所有人在法律面前被承認為個人的權利、生命權、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權利、免遭酷刑及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以及其他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強迫失蹤」是國際法所禁止的一種極端嚴重的罪行,它損害了一切尊重法治、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社會的最重要的價值觀念,是對法治原則、國際法精神和條文的公然蔑視,以至於根本無法對它進行絲毫道德上的辯護。因此,一些國際公約中規定將其視為可能存在的最嚴重的罪行加以懲治。

如《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定,系統性地實施強迫失蹤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明確規定,所有造成強迫失蹤的行為都是根據刑法應以相應的處罰和予以懲治的罪行。依照《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定,因實施「強迫人員失蹤」構成「危害人類罪」,可適用以下刑罰:「(一)……1.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過30年;2.無期徒刑,以犯罪極為嚴重和被定罪人的個人情況而證明有此必要的情形為限。(二)除監禁外,還可以命令:1.處以罰金;2.沒收直接或間接通過該犯罪行為得到的收益、財產和資產。」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還間接確立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即在國家不願或不能對犯有強迫失蹤罪的個人進行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將該人交由一個國際法庭審判是必要的。

從上述國際公約中,不難看出,中共當局針對高智晟乃至其他「被失蹤」的中國人的野蠻行為業已為國際社會公認為是犯罪,並被視為是對基本人權的踐踏,是對法治原則的公然蔑視。這樣的政府怎能不在國際社會上聲名狼藉?或許中共政府也感到了心虛,因此對於諸多人權公約遲遲不願簽署或批准。而這樣肆意踐踏人權的政府又怎能博得他國的信任?

不久前,中國人權研究會主辦的第三屆「北京人權論壇」召開。有中共官員在會議發言中稱,「中國人權事業的進步與發展是有目共睹的」。那就請這位官員將高智晟律師請出來,做一個主題發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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