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從法哲學上看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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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前言

大約十年前,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當時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約有7000萬,十年後的2010年初,約有7000萬的中共黨團隊員在全球退黨服務中心的網站上公告退出中共,兩個7000萬的歷史數據的重合,讓我們意識到,時代已經發生了巨變。

法哲學是對人類生存的根本法則的宏觀、系統的思考,涉及信仰、法律、政府、國家、民族、社會、立法、司法、行政、宗教、道德、人性、價值觀、文化……等等諸如此類的一系列基本概念,法哲學就是要把這些基本概念作為人類理性之法和生存之法的單元和結構,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的不同環節,從宏觀上釐清它們之間的關係,從中反映和揭示歷史發展與人類對生存之法的態度之間的基本關係。

法哲學是介入社會研究的一種宏觀的獨特的角度,本文試圖從法哲學的層面上分析中國大陸近十年間的歷史巨變現象,以人類的基本生存法則在中國大陸被毀壞為主題,闡明中共迫害法輪功對全人類生存法則的威脅與對中國社會的毀滅性危害,以及中國人民及全人類應有的理性應對之法,文中多以法哲學的基本概念為主線,闡述的是普遍性的原則和對某事物性質的界定,以讓讀者從千頭萬緒的法律細節中擺脫出來,更直接明瞭的理解法的精神實質以及它與人類生存的基本關係。

一、信仰、法律和政府

1、信仰

如果說私有產權是人類的基本生存權,是第一物質權利,沒有私有產權(對財產的擁有和自由支配的權利)就無法保障人們的生存,那麼信仰的權利則是人類的尊嚴權,是人類的第一精神權利,沒有信仰的自由,就沒有精神和思想的自由,人類的思想就會受束縛,精神就會受奴役,人類的尊嚴就會被踐踏。

人類認識世界、探索真理的活動,之所以能產生文明並傳承幾千年,其前提正因為人類有基本的信仰自由,即以何種方式認識世界,接受哪一種理論體系對世界的解釋,是人類的基本自由,是不允許任何人、任何集團以任何強制的方式來干擾和破壞的。信仰自由,包含著傳播信仰的自由,那麼就會衍生出言論的自由、出版的自由、新聞的自由等一系列關於人的思想活動和精神生活的基本人權,正因為如此,在當今世界上,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被作為最重要的人權內容寫進了國際人權公約,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保護。信仰自由締造了學術的繁榮和文化的多元,締造出西方社會的現代文明,如現代西方社會的基本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均來源於「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督教信仰,平等的追求使人們開創了政治上的民主制和經濟上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的保障正是以信仰自由中的思想權利和精神權利的保障為前提的,這正是現代西方文明的基本社會形式。

2、法律、自然法、惡法

法律是以保障基本人權為目的而建立起的社會強制約束機制。法律以公約(此處指憲法)的形式規定了一個社會內部成員可以擁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的精神權利以及私有產權等基本的物質權利,以及以此為基礎衍生出的一系列基本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

法律以憲法為第一約法,作為一切法的最高指導,下一級別的法律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違背,否則就是違憲,就沒有法律約束性。現代社會尊重人權,憲法反映基本的民意,由人民的代表來制定,如西方社會議會是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的立法機構,在中國大陸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制定和修改憲法。

憲法的制定以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普世的價值觀為原則,這就是自然法,憲法的法理來源於自然法,受自然法的約束,凡與人類基本的道德原則相違背的思想和行為不能作為憲法的內容,否則就是惡法。惡法不能算是法律,它一般是由專制權力機構制定、用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的一系列規定,因其與人類基本道德原則相違背,所以必然遭到人們的抵制和反對,執行惡法的人是真正的罪犯,必然會受到正義之法的審判。

法律只能懲罰具體的行為,而不能去約束人們的思想和言論,比如出版和傳播自己的信仰內容,都屬於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範圍,不受現代社會任何法律的制約,也就是說,法律約束的是現實的危害行為而不涉及思想觀念的衝突,凡是限制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法律必然與人類的基本道德原則和現代社會尊重人權的理念相違背,與立法的精神相違背,必然就是惡法。

3、政府

政府是國家的行政部門,一個國家的國家機構可以分為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司法機構、監察機構等等,無論是哪個國家機構,都必須在憲法的規定下依法成立才具有合法性。政府作為國家機構中的行政系統,主管的是公共權力和公共事務,必須由憲法賦予其職責,由憲法規定其權限範圍,政府官員必須依法行政,政府官員和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是憲法規定下的公民,同樣受法律的約束,所以政府官員犯法和人民犯法同樣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政府只是國家機構中的一個部門,政府不能等同於國家,歷史上唐朝滅亡了,宋朝滅亡了,明朝滅亡了,不能說是中國滅亡了,只是中國的一個朝代或一個政權滅亡了。政府因為掌握公權必然要和老百姓打交道,那麼就必然涉及到政府的政策是利民呢還是害民的問題,政府是不是侵犯了人民的權利?損害了人民的利益?這些問題人民都有權關注,對於政府做的不好的地方提出批評,對於政府的違法犯罪行為提請訴訟,這都是人民和政府之間的正常關係,不是什麼搞政治。人民只是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政府才是搞政治的機構。

當政府不能代表社會正義和公平時,當政府墮落成為一個腐朽殘暴侵害百姓利益的反動集團時,人民有權利重新選擇政府,就會發生改朝換代的事情,這叫伐無道。可見反政府不是顛覆國家,反政府是人民天賦的權利,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政府利益完全是兩碼事,在歷史上發生賣國現象時,都是因為政府利益和國家利益發生衝突,政府以出賣國家利益來換取自己政權的苟延殘喘。普通人民是沒有資格去賣國的,賣國必然是政府或者政府官員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政府的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具有的一些基本的人權,如憲法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違憲的事情時有發生,我們現實生活中適用的法律很多都是違憲的,比如:遊行需要通過公安機構的審查和批准,這個公安系統的審查遊行的法規與憲法相違背;新聞審查和教育審查的制度與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憲法規定相違背;審查非法組織的法規與結社自由的憲法規定相違背(有結社自由就沒有非法組織,所有的組織,無論是公開的還是私下的都是合法的);懲治邪教的法律與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規定相違背,因為宗教信仰本身是要受憲法保護的,如果某成員的行為違法,不論什麼教派的成員,都和社會其他成員一樣有相應的刑法和民法來制裁,而懲治邪教的法律就是要讓法律去界定信仰體系中誰是正教、誰是邪教(這本是信仰層面的東西,由信仰人士自己去界定),這超越了法律的管轄範圍,因為法律只能界定行為,不能界定思想,法律只能制裁現實的危害行為而不能制裁思想觀念,因此,這種違憲的法律必然會造成對宗教信仰人士的人權迫害。

之所以產生這麼多違憲的法律,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一個獨裁政府,獨裁政府打法律的招牌只是要利用法律的形式來迫害人民,而不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以及用法律來約束政府的公共權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本應是憲法至上,但是實際上卻形成了政府至上、法律為政府服務的惡劣局面,政府把憲法踩在腳下任意踐踏,實質也就是踐踏全國人民的意志,是對全國人民精神的侮辱。

三、中共利用法律迫害法輪功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由中共控制,為中共服務,因此中國大陸目前的法律也都被中共控制,為中共服務。1999年7月20日,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為了使迫害在形式上「合法化」,中共隨後根據迫害政策強迫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構炮製了一系列專門迫害法輪功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從立法程序上講,這些「法律」的形成完全是暗箱操作不符合法定程序;從立法原則上講,這些「法律」既是違憲的,更是違背自然法的,與人類的普遍道德原則背道而馳,是地地道道的惡法。

1、先迫害後公告

1999年7月22日,在7月20日全國性大迫害已經開始發動的兩天後,「民政部」和「公安部」分別發佈「取締法輪功組織」和「不准上訪」的通告。

法律辨析:首先,「民政部」不是執法部門,沒有資格取締一個組織(何況法輪功也從來不是什麼組織)。其次,信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其中規定了公民上訪的權利,「公安部」隸屬於國務院,沒有權力發佈這樣違反國務院條例的公告。第三,中共是在這些通告正式成文的兩天之前發動的大規模迫害行動,這就說明這場迫害開始時連基本的行政手續都沒有,就更無從談什麼「依法取締」了。

2、先政治定性後立法

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的書面採訪時,為了在國際社會抹黑法輪功,他污蔑誹謗法輪功是「X教」。1999年10月30日,為了給江澤民的污蔑之辭提供法律依據,也為了在日後以法律的名義加大對法輪功的迫害力度,中共馬上操縱自己的橡皮圖章–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一個所謂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法律辨析:首先,根據《憲法》關於國家主席職責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煉功群體定罪。其次,《憲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而江澤民作為當時的國家主席在沒有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的任何決定為依據的前提下,信口開河發佈污蔑「法輪功」為X教的言論,是違反《憲法》、超越《憲法》規定職權的違憲行為。第三,這個《決定》的內容針對的是「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以迷信邪說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活動。」而這些罪名及相應的處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中,早就有了明確的規定,根本不需要在中共建政五十年之後再由它操控立法機構專門做個《決定》。而且在這個《決定》中,它的內容也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但在隨後的迫害中,中共卻強行把這個《決定》作為處理法輪功問題的所謂立法依據,這充分說明,該《決定》是中共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訂做」的迫害工具,是根據江澤民的個人意志而發佈的。

3、先司法解釋後立法

1999年10月9日和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來被稱為「解釋一」)。 [註:2001年5月10日和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個「解釋二」是對前面「解釋一」的補充。]

法律辨析:司法解釋是司法部門針對立法部門頒布的現有的某種法律,以其內容和原則而做出的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化的應用操作條例。但是在1999年10月8日和9日,這個司法解釋是針對哪一條法律的解釋呢?「人大」的立法《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是在1999年10月30日才發佈的。聯繫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5日的污蔑誹謗行為,只能說明這一切都是在江澤民的部署下,強迫司法、立法以及監察部門各自對迫害法輪功所進行的政治上的表態,因為不是正常的法律行為,因此才在匆忙中搞出了先有司法解釋、後有立法的世界法制史上的天大笑話。這和2001年1月23日江澤民一夥導演的天安門自焚事件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但是即使如此,在這些人大《決定》和兩院《解釋》中,也沒有任何關於界定法輪功為X教的內容,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和司法機構從來沒有用法律以及對法律的解釋來規定法輪功為X教,那麼以X教的名義來迫害法輪功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4、政治表態的赤裸化--違法的兩院《通知》

儘管費盡心機的部署也沒有得到所要的法律依據,但是黨的意志還是要貫徹下去,到了這裡,中共終於耐不住了,通過政法委操作兩院拋開法律的束縛,拋開事實的界定,只根據江澤民的個人講話來部署工作安排,於是在1999年10月30日,在人大出台《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的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根據黨的意志也分別發佈了一個自己的內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在這兩個《通知》中,兩院第一次公開將人大的《決定》和兩院的《解釋》中所述的X教誣陷為就是法輪功,認為《決定》和《解釋》是為處理法輪功問題提供的法律依據,這為中共以法律的名義迫害法輪功完成了一次瞞天過海式的司法大跨越。

法律辨析:前述的人大的《決定》是法律,兩院的《解釋》是對法律的司法解釋,而兩院的《通知》既非法律,也非對法律的司法解釋,它只不過是一個國家部門內部的工作安排。那麼這些《通知》中就應該以《決定》和《解釋》為法律依據對其下級部門做出具體的工作部署,這本應和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但是兩院的《通知》中卻擅自把法輪功當做X教來對待,併發佈到全國基層要求下級執行,這顯然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中最高法院的《通知》中明確表示「要深刻領會中央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重要指示精神」,這就充分說明,前面的立法也罷、司法解釋也罷,所有的折騰根本不是為了懲治什麼邪教,而都是為了迫害法輪功而進行的法律遮掩,到了兩院的《通知》發出時,中共連基本的遮掩也不要了,猙獰嘴臉凶相畢露,不顧一切的就赤裸裸的上陣了。可見,把法輪功污蔑為X教只是江澤民以及他所控制的中共政法委的行為,而不是國家立法和司法部門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中的行為。

5、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濫用《刑法》300條

為了迫害法輪功,把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當刑事犯對待,中共操作兩院在上述《通知》中指示司法機構對法輪功學員所有傳播信仰的行為均採用《刑法》300條制裁。《刑法》300條規定,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300條的23規定其實和《刑法》的其它條例重複,屬於累贅,本文不做分析。)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年來,法院不顧司法的準確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以兩院的《通知》為原則,把《刑法》300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這一罪名強加給法輪功,對無數法輪功學員進行了非法定罪和判刑,至此,《刑法》300條已失去了法律的意義,而蛻變為一個專門迫害法輪功的法律工具。

法律辨析:《刑法》300條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這一罪名包括兩部份,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法規的實施」,該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方面。但是在中國,一來並沒有任何法律將法輪功定為X教,誠如前述;二來也沒有誰能指出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到底破壞了哪一條現行法律法規的實施。因此,《刑法》300條的罪名和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這裡有一個概念需要搞清楚,破壞法律的實施和違反法律是兩碼事,例如一個企業排污超標可能會違反《環境法》,但是它沒有破壞《環境法》的實施,而如果某地方政府將《環境法》規定的排污標準偷偷修改,那麼則是破壞了《環境法》的實施。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既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律,更不會去破壞任何現行法律的實施。因此,用此條款懲治法輪功學員,只能印證了一句古訓--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十年來,各級法院對法輪功的判罰所依據的不是法律,而是來自上面的權力,比如兩院的《通知》以及政法委和江澤民。

四、來自律師界的聲音

如果說普通人對法律的應用比較難以把握,對法律的細節難以窺其全貌,那麼律師則是一個國家最懂法律的民間團體,而且作為非官方的機構,律師的聲音最能表達出法律的真正含義和應有的公正立場,那麼在中共利用法律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來自律師界的聲音就代表著中立的第三方法律團體對該事件的法律定性。

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最害怕的就是律師的獨立辯護,在法律上揭穿事實的真相,所以它極盡所能耍盡各種流氓手段阻撓律師對法輪功案件的辯護,對那些敢於為法輪功辯護的正義律師,中共對他們採取了恐嚇、吊銷執照、跟蹤、暴力襲擊、抄家、綁架、非法抓捕、非法判刑、酷刑折磨等種種流氓手段。其中最著名的是高智晟律師,因為替法輪功學員依法辯護,並根據自己親身調查的結果,把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的事實以公開信的方式公佈出來,呼籲胡溫停止迫害,結果被判刑五年,在獄中受盡酷刑折磨,此外,郭國汀律師被迫出走國外,楊再興律師多次被毒打,王永航律師被綁架,李和平律師也飽受凌辱毒打……至於說律師被阻與法輪功學員見面、無法調閱卷宗、庭上無法開口辯護、無法延續律師註冊等等情況,更是不勝枚舉。作為一個常識,人人都明白,既然走法律程序,就是要舉證、詰問、辯護,而作為被告,不論被指控的罪名多麼大,都有自我辯護的權利,也有聘請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這在判決之前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那麼中共一方面以法律的名義審判法輪功學員,一方面卻極盡流氓手段阻撓律師的正常司法辯護,這裡面的邏輯不證自明–那就是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全部都是非法的暗箱操作,是見不得任何一點法律的光亮的。

下面擷取一些律師界的獨立看法。

唐吉田律師:《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理應受到憲法的保障。從世界範圍看,除了中國大陸外,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宣揚法輪功為X教,禁止他的傳播,難道中國大陸的信仰自由原則與其他憲政國家不同嗎?到底誰的標準有問題呢?有的執法人員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原則,造成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政策違反了普世原則和中國憲法。

王永航律師:刑法講究犯罪構成四要素,客體要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結合刑法第300條的三款內容,我們非常明顯地看出,第2款、第3款都有明確的犯罪客體,那麼第1款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構成,也必須有客體,即具體的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此處的法律既然與行政法規並列使用,法律必然是狹義的,不包括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等。但在本案中,我們找不到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我的當事人的破壞。官方出版的關於刑法理解與適用的權威解釋都指出,觸犯本案罪名者,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那麼,在本案中,既然連犯罪客體都找不到,那就更談不上邱淑萍在主觀方面對破壞法律實施是故意還是過失,同時,犯罪構成的另一個要素,即客觀方面也無從談起,因為談不上邱淑萍把哪部法律破壞到什麼程度,造成什麼樣的社會危害、法律後果。這也就是說,本案指控的罪名用在邱淑萍身上,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乏三個。……無論本案出示的所謂「證據」(筆者註:就是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資料,如光盤、傳單等等)是否屬實,也無論其數量多少,只要這些「證據」不能證明邱淑萍故意阻撓和破壞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即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並造成社會危害後果,就不得以本條罪名對她進行審判。現在看來,當初對邱淑萍的拘留、逮捕、起訴就是錯誤的。因此,請法庭立即當庭宣判邱淑萍無罪並予以釋放。

李和平律師:刑法第300條本身就是違憲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從純法律角度來講,「邪教」這個詞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語言,法律沒法判斷「邪教」,就是說,你判斷一個宗教是邪教,這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就是違反了中國憲法,我認為這條本身就不應該存在。

謝燕益律師、李春富律師:法輪功學員正直、樸實、本分,在物慾橫流的社會中不唯利是圖,反而堅守做人的良知。他們都是可敬的人,應該得到好的結果。對遵紀守法的法輪功學員採取的種種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等」,無疑都是違法的,「轉化」、「勞教」均無法律依據,限制和剝奪了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為,而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駭人聽聞的刑訊逼供已經違反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犯罪,而且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

限於篇幅的原因,很多正義律師的辯護內容就不在這裡一一列舉了,以上的辯護詞已足以能完整的在法律層面上鑑定出整個事件的性質,其中的道理淺顯明瞭,即不是法輪功學員有什麼錯,而是中共操作整個公檢法在系統的犯罪。

五、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中的違法犯罪性質辨析

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年來,所犯罪行罄竹難書。從道德原則、立法原則、司法原則等法律所涉及的三大層次的任一層次來看,中共迫害法輪功都是對這些普世原則的破壞。

1、對普世道德原則的破壞

誠如本文開篇所述,信仰自由是普世的基本人權,被寫進了國際人權公約,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保護。以實踐而言,法輪功現已洪傳全球114個國家和地區,為各族人民帶來了中華文化的福音,真善忍的信仰促進了多元文化的融合,締造了社會和諧,受到全世界的普遍歡迎,各國政府機構、議員、團體組織等紛紛對法輪大法和創始人頒發褒獎及致謝,目前法輪功在全世界共獲得褒獎1582項, 支持議案303 項, 支持信函1154件。全世界都知道真善忍好,以真善忍為最高價值理念,只有中共以真善忍為敵,將法輪功污蔑為X教,以酷刑迫害逼迫信仰者放棄信仰,並將它的迫害政策和污蔑之辭延伸至全球範圍,這是對人類尊嚴的公然踐踏,是對普世價值觀和普世道德原則的公開宣戰。

2、對普世立法原則的破壞

立法是分層次的約法行為,第一約法(憲法)以自然法(普世道德原則)為立法原則,其它下一級別的法律以憲法為立法原則。中共為了以法律的名義迫害法輪功,罔顧普世的立法原則,操作人大推出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從立法原則上看,以法律去管轄信仰與自然法相衝突,而取締所謂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規定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6條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相衝突,可見,這個《決定》的推出完全違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則,是對普世立法原則的破壞。

3、對普世司法原則的破壞

司法原則是指司法機構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規則和基本精神,一般來講它包括司法獨立、審判公正、程序公開、罪刑法定等四個基本原則。

1「司法獨立」表明司法機構是獨立的裁判機構,它依法進行獨立的司法活動,不受行政、立法以及其它國家機構的干涉,只是接受各國家機構和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監督。

2「審判公正」表明司法機構是中立的裁判機構,在司法裁判中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公正司法裁決和審判,在審判中不偏向任何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以及個人。

3「程序公開」表明司法裁判過程中,所有的過程和環節均應向社會開放,接受社會的監督,以避免暗箱操作,影響司法的公正。

4「罪刑法定」的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它表明司法審判的對象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雖然打著法律的招牌,但是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中共都從來沒有履行過真正的法律原則,除了上述對立法原則的破壞以外,在司法表現上它也完全無視普世的司法原則,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的所有司法判決均不符合司法的基本原則。比如在法輪功案件上,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構均受中共政法委的控制,不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而以黨委的指示為判案依據,且用流氓手段阻撓律師的獨立辯護,完全無視「司法獨立」和「審判公正」的原則;其二,在判案中害怕民眾知道真相,不敢公開審判,絕大多數案件均不許家屬旁聽,一切都是暗箱操作,與「程序公開」的司法原則完全背離;其三,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為X教,但是司法機構在判案中,判案人員受中共黨委的指示,均把法輪功作為一項罪名來進行判決,濫用《決定》和《解釋》中的條例、用《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則。

小結: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罪行決不僅僅只是觸犯了某種法律的某幾個條例,而是違背了整個法律系統的所有基本原則,其罪惡涵蓋了法律的所有層面,這樣大的罪行已經不單單局限於普通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到對整個人類生存的基本價值觀、基本尊嚴以及基本自由的系統化犯罪,也就是對人類的基本生存法則的毀滅性破壞,從法哲學層面看,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反人類罪。

六、中共迫害法輪功對當代中國的社會危害性分析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不是普通的政治迫害,不是因為政權的爭奪,而是因為價值觀的衝突,是信奉無神論貫徹假惡鬥的統治集團對信仰有神論實踐真善忍的群眾在精神層面上的信仰迫害,它以人的精神理念為對象,以改變信仰者的思想觀念和價值觀為目的,是一場毀滅基本人性以及人類基本生存法則的大迫害,所以其中發生的罪惡才是那麼的觸目驚心,帶來的社會危害性才是那麼的廣泛和劇烈。

據明慧網數據中心資料,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年來,經民間途徑證實的致死案例已經達3352人,這些人都是經過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後悲慘離世的,中共對法輪功學員使用酷刑至少達40種以上,使用對像中婦女和老人占相當比例,其手段之毒辣、行徑之卑鄙令人髮指。而2006年,據知情人士通過不同途徑向海外媒體曝光,從2000年起,中共在全國建立大量集中營關押法輪功學員用於活體摘除器官供給各大醫院的器官移植手術來牟取暴利,滔天罪惡頓時震驚全球,經海外獨立調查團通過各種有效方式調查表明,這一犯罪事實確鑿,共有約數萬名法輪功學員在活著時就被摘除器官殺害,這是這個星球上從未見過的邪惡形式。而所有這些已經曝光的罪惡都只是冰山一角,中共在這場迫害中到底還有多少讓人類的良知難以承受的邪惡罪行只有等中共解體後才能一切真相大白。

為了推動這場迫害的進行,中共挾持了全部的國家和社會機構,強制推行謊言和迫害政策,這給中國大陸帶來了沉重的社會災難。

1、謊言毒害民眾

要使迫害政策贏得民眾的支持,就必須得把一個以真善忍為基本理念的善良民間團體抹黑成一個殺人、自焚、愚昧、迷信的X教組織,就必須得控制全國媒體編造彌天大謊來欺騙民眾,於是諸如「天安門自焚」這樣的事件就被不斷的導演出來,成為中共在民間煽動仇恨的典型案例。這種顛倒黑白的輿論宣傳與嚴厲的思想管制(逼全國各單位表態以示支持迫害政策)實質就是要泯滅全國人民的智慧和獨立判斷力,使普通民眾失去分辨是非的能力,在思想和行為上淪落為中共迫害政策的支持者和幫兇,這等於要挾持他們做這場毀滅人性和人類基本生存法則的反人類犯罪過程的從犯。

2、縱容執法犯法

要使公檢法系統對守法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枉法裁判,就必須從根本上消除法律在中國社會中還能扮演的所有正義作用,使法律為迫害政策服務,於是90年代開始進行的以法治國的法治實踐被迫中斷,江澤民組建的特務系統610組織控制了公檢法,成為中共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的幕後黑手。以特務系統控制司法系統,助長了司法系統的內部腐化,在迫害法輪功的十年中,也正是中國司法系統在文革後冤假錯案上升最快的時期。而近期的一份研究資料表明,法學教授陳忠林根據1999~2003年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報告等相關數據得出,司法人員的犯罪率是普通民眾的6倍,司法系統成為中國犯罪率最高的群體,這是世界法治史上的空前醜聞。今天的中國大陸法治蕩然無存,冤民遍地,社會矛盾異常激化,群體性事件每年都在增加,社會和諧離我們越來越遠,這都是迫害法輪功所必然引發的社會災難。

3、毀滅基本人性

要使警察、獄卒、管教可以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各種酷刑折磨,要使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轉變為用手術刀活摘器官的殺人兇手,那麼人們心底尚存的人性和良知就成了最大障礙。其實,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程度越大,對執行其迫害政策的公檢法系統、軍隊、政府、媒體以及醫院衛生系統的各執行人員的人性摧殘程度也就越大,對真善忍的迫害,蠶食著國家機器和社會機構上所有尚存的基本人性,它把中國社會由文明拖向野蠻,是徹底毀滅人類道德和良知的最邪惡行徑。今天的中國大陸監獄成為地獄,醫院成為殺人工場,社會上黃賭毒蔓延,假冒偽劣產品及有毒食品氾濫成災,豆腐渣工程遍佈全國,人們笑貧不笑娼,價值觀完全顛覆……種種敗象,正是基本人性喪失和墮落的必然表現,而對代表最高價值理念的真善忍信仰的毫無理性的大迫害也正是這一切災難性後果的最深刻緣由。

4、耗空國家財力

要對7000萬法輪功學員施以迫害,動用全國媒體詆譭誹謗,組建全國範圍的610組織以及關押轉化基地,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監視、跟蹤、竊聽、綁架、洗腦、勞教、判刑……,那麼從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場所的修建以及設備和物資的投入上都是一筆難以估量的巨大財力消耗,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2003年3月20日發佈的資料:「目前在中國,經濟資源的四分之一被用於迫害法輪功。」中共內部人士聲稱相當於打了一場戰爭的消耗。90年代後期,中國經濟改革進入關鍵時期,教育、醫療、住房、社保成為影響民眾切身利益、亟待解決的緊迫社會問題,但是中共寧願花費巨額國庫財力迫害善良民眾,而不願意在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加大投資、改善人民的基本民生問題,這充分暴露了中共與民為敵、與社會為敵,是一個反人類反社會的邪惡組織。中共耗費巨額財力迫害法輪功,造成國力空虛,加劇了眾多貧困地區和下崗職工的生活壓力,使社會系統從精神到物質方面都變得更加脆弱,加深了社會的裂痕,給國家經濟運作帶來了嚴重的後果。

七、三退--拋棄中共的無記名投票

1998年,剛剛卸任的前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帶領部份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做過一個詳細的調查,調查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而時隔一年後,時任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就發動了對法輪功的鎮壓,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反常的事情?為什麼一個政黨要對一個對它沒有任何威脅、在全世界都普遍受歡迎的信仰團體發動鎮壓呢?如果說前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聲音代表著民意,那麼江澤民的聲音則代表黨以及黨所控制的政府,江澤民在1999年4月25日講話中把法輪功問題定性為「與黨爭奪群眾」(可以查閱《江澤民文選》),這正是這場大迫害的最直接的理由。法輪功在中國傳播時,也正是中共的共產主義信仰在中國全面破產,中國人的信仰全面轉向金錢至上的物質崇拜主義的歷史時期,而真善忍的信仰猶如一股清流、猶如一方淨土,映照出中共治下社會的敗象,使奉行假惡鬥的中共照出了自己的醜惡,這是心胸狹隘的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所不能容忍的,江澤民的公開告白使中共坐實了迫害信仰的罪名。

那麼一個「政黨」為什麼要迫害信仰?人們會覺得詫異,信仰自由,政治不是不干涉信仰嗎?

那是因為中共從來不是政黨,而是宗教。從歷史事實的對比來看,國民黨的三民主義是政治綱領,是追求政治變革的一個政黨的綱領,國民黨並不管信仰層面的價值觀和世界觀,所以國民黨內可以有基督徒、可以信佛、信道、尊儒;但是中共的共產主義則是宗教綱領,是要求黨徒必須首先在世界觀和價值觀的信仰層面上服膺於共產主義信仰,除了共產主義信奉的無神論、唯物論、進化論以外,絕不允許黨徒有其它信仰,可見,中共追求的不是政治層面的變革,而是一教獨統天下,建立一個政教合一的國家系統。在這個國家系統中,中共將它的共產主義信仰通過暴力手段強制的推行到社會的各個機構、各個領域,因此在它控制的國家體系內,才容不下任何民間自由信仰體系的存在,才容不下這些信仰體系在不受中共宗教協會控制下得以茁壯成長。

《九評共產黨》揭示了中共是一個真正的邪教,從法哲學的層面上看,從中共所犯的邪惡罪行上看,事實也正是如此–中共正是當今世界上的頭號大邪教。中共這個邪教組織控制了中國社會的一切正常的國家和社會機構,如立法、司法、行政、監察、軍隊、警察、媒體、學校、醫院、企業、社區、農村,像一個附體邪靈一樣吸附在社會肌體和各個細胞單元之中,中共的存在使國家系統不能正常運作,使社會機構無法正常發揮效用,使中國社會承負了額外的重擔,中共邪教附體是中國社會一切社會災難的根源。如此看來,當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並沒有真正意義的政府、司法、立法、監察等基本的國家機構,所有的一切都在中共邪教的附體和操控之下,作為這個附體邪靈接入社會系統的接口,為附體侵蝕社會肌體而存在。

對法輪功的毫無理性的迫害正是中共邪教本性對正信的妒忌和恐懼所帶來的必然心理反應,是邪惡對善良的敵視和反對,這也體現出正邪勢不兩立的古訓之現實意義。那麼,擺脫中共邪教的心靈和現實束縛,選擇善良和正義,恢復我們的人性,重建我們基於傳統道德的信仰體系,重建我們基於人權理念的正常國家機構,是當前中國人民必須面對的嚴肅問題,是每一個人都無法逃避的現實選擇。2005年開啟的「三退」(退黨退團退隊)大潮正是這一歷史性選擇的真實體現,它表明了中華民族正在經歷認識中共、擺脫中共、明辨善惡、重塑民族精神和信念的偉大歷史進程,標誌著中國人民心靈的覺醒。「三退」也意味著中國人民對中共用無記名(用化名+密碼的方式,即可保護投票人的安全,又有數據庫記錄可以必要時證實投票人的身份)的方式投下了神聖而莊嚴的反對票,如今在全球退黨服務中心的網站上登記「三退」的人數已接近7000萬,中共正在中國人民的唾棄聲中不可避免的走向解體和滅亡,中共的罪行即將被清算,這也是中共邪教與真善忍為敵的必然下場和結局,邪不勝正,這是亙古不變的天理。

八、國際審判--全人類覺醒的開始

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受迫害者都經歷過這樣的局面,在中共警察的威逼利誘下,只要你寫一個放棄修煉的書面保證,就可以馬上釋放回家,恢復正常工作和生活,如果不寫,等待的則是慘無人道的種種酷刑折磨,甚至可能被投進秘密集中營活摘器官。可見,打壓法輪功不是因為法輪功學員有什麼危害社會的現實行為,而完全是因為中共不允許法輪功學員有自己的信仰,這種行徑是一個政權針對信仰群眾的整體毀滅行為,從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國際社會最不能容忍的群體滅絕罪,因此這場迫害必然會遭到全世界的抵制和反對。

2009年11月19日,經過三年的立案調查取證後,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了一項史無前例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元兇。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

2009年12月17日,經過四年調查,阿根廷聯邦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610」辦公室頭目羅干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發出逮捕令。

在2009年末的短短一個月期間,先後有兩個國家運用了「普遍管轄原則」,對迫害法輪功的犯罪元兇進行了宣判,拉開了國際社會審判中共反人類罪行的歷史序幕。

「普遍管轄原則」,或叫「普遍管轄權」,是基於自然法的原則而在不同國家之間展開的司法行為,它是法律的正義精神的體現。它針對於那些與每個人都有關、牽扯人類普世價值觀的犯罪,尤其是那些所犯罪行危害全人類的,並且罪行極為嚴重的,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予以司法制裁。根據這一原則,對於觸犯群體滅絕、酷刑罪及反人類罪行的被告,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其人行使刑事管轄權。

「普遍管轄原則」維護的是普世的正義,是國際法中最重要的一個基本原則,它向世人表明,國際社會絕不會容忍一個政權在它控制的國家內無視普世道德原則和普世價值觀而肆意踐踏人權,其觸犯者,必受人類正義之法的制裁。然而對法輪功的迫害,已不僅僅局限於國內,中共在全球組建特務機構,向海外輸出迫害,在民主法治國家公開行兇襲擊法輪功學員,肆意踐踏著全人類普世價值觀和基本生存法則,特別是被揭露出來的國內種種令人髮指的酷刑以及活體摘除器官的邪惡罪行,已經觸及了全人類良知的底線,使每個善良的人都無法容忍,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已經威脅著全人類的基本安全。中共的存在與普世原則背道而馳,對法輪功的迫害也向世人暴露出了其反人類反人道的邪教本性,人類絕不可能在無視這些反人類罪行的前提下與其共生共存,就像二戰中的納粹、戰後的蘇聯、當今的北韓,它們的存在本身就是對人類的基本生存法則的否定,對它們的縱容就是對全人類的犯罪。六十多年前,紐倫堡的國際法庭對納粹在二戰中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行進行了國際大審判,如今對中共的國際審判也正在形成規模,隨著西班牙和阿根廷法庭的正義宣判聲音的迴響,隨著人類對中共本性的越來越清晰的認識,更多的國家會參與到這一偉大的歷史進程中來,對中共的審判也是全球正義力量對中共邪教本性的審判,是全人類對共產主義罪行的徹底清算,它宣告著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徹底破產,也宣示著一個全人類覺醒的時代正在來臨。

寫到這裡,筆者忽然想起古老的瑪雅曆法中講到的一件大事:在1992年到2012年期間,是地球經歷的一個5125年的大週期的最後20年,這20年被瑪雅人稱為地球淨化期,期間地球上一切敗壞的事物(包括人類)都將被淘汰,而被淨化的事物將進入一個人類文明的新紀元。法輪功正好是從1992年從中國大陸開傳,逐漸洪傳全球,真善忍的信仰提升了人類的道德和精神境界,扭轉了社會風氣,這不就是對這個物質空間事物的一種淨化的表現嗎?而中共邪教對人類尊嚴的踐踏,對人類基本生存法則的毀滅性破壞,對人性的毀滅性摧殘,這不正是世界上最敗壞的事物嗎?全球審判中共的開始也正是人類臨近2012的時期,這難道不是一種宇宙規律在人間的體現嗎?它意味著人類在中共的邪惡面前終於清醒過來,開始協力清除這個世界上最敗壞的事物,共同維護人類基本的生存法則,以向宇宙宣示著人類走向新紀元的決心。

九、結語--法的精神的重現

民間研究機構的資料顯示,中共建政60年來,通過各種政治運動迫害致死的中國人達8000萬,而其迫害慘烈程度和持續的時間之久尤以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為最。十年期間,中共用盡了集古今中外邪惡之大全的各種酷刑手段,包括活摘器官,卻依然不能達到逼迫信仰者放棄信仰的目的,反而是在迫害過程中,真善忍的信仰在中國大陸以及全球傳播得更廣、更為深入人心。在面對歷史上最邪惡的國家機器的迫害時,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修煉者的大忍原則,沒有發生過任何一起以暴易暴的暴力抗爭事件,而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向民眾講清真相,讓民眾自己去分辨善惡,做出良知上的正確選擇,這是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社會現象,它宣示著一種嶄新的中華文明正在誕生,而法輪功學員正是創造這一文明的主體。

當中共控制媒體散播謊言,向全社會播撒仇恨時,是法輪功學員幫助我們認識真相,並以大善大忍的精神化解仇恨,彌合社會的裂痕。當中共剝奪我們的基本人權,限制我們行使憲法所賦予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的精神權利時,是法輪功學員用自己對苦難的承受為代價幫助我們找回這些基本的精神權利,並告訴我們人的尊嚴不可侵犯。當中共毀滅我們社會的道德和基本人性,讓我們跟著它墮落和毀滅時,是法輪功學員以真善忍的高貴精神理念幫助我們重建基於普遍人性的信仰體系和道德體系,拯救我們民族於危難之際。當中共附體在我們的國家機器和社會機構之上,用盡各種手段毀壞我們的基本生存條件,破壞人類的基本生存法則時,是法輪功學員幫助我們認清中共邪教的本性,告訴我們「三退」擺脫邪靈控制,獲得精神自由和民族重生。

法輪功學員和平講真相(反迫害方式)是正義的大善之舉,是對理性之法和生存之法的呵護,他們捍衛的是全人類的共同尊嚴和基本生存法則,也在為中華的未來開創了基本的生存條件。筆者相信,無論未來的國家和社會是什麼形式,無論會出現什麼樣的政府,都將會以法輪功學員留給我們的精神財富為基礎,以反迫害中闡明的這些基本生存法則為根本,在尊重人的基本精神權利的基礎上,而構建的一個真正和諧、有序、正義、理性、充滿關愛的社會新體系,在這個新體系中,法的精神將得以真正的體現。

中共解體真相大白之時,人們會更清楚認識到中共的邪惡以及大法弟子的偉大。作為善惡對立的兩極,他們在人類命運的新舊交替之際,對於人類生存法則的維護與毀壞的正邪之戰將永存於宇宙的歷史之中,見證著人類社會中曾經有過的宏大精神豐碑和不朽傳奇。

後記:本文在寫作中,把中共和正常的國家機構區別開來,以表明是中共挾持和控制了這些正常的國家機構以及社會機構,文中的一些遣詞造句的細節可以看得出這種特意的安排。為了表示對法輪功的尊敬,凡是一句話中和法輪功相聯繫在一起的X教字眼,均採取了X號表示。本文在寫作中,參考引用了《明慧網》以及《新唐人》的以下文章的內容和資料,在此特向作者鳴謝!

參考文獻:
《明慧網》數據中心
《十年迫害 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國家主席宣稱法輪功為X教的言論是超越法定職權的違憲行為》
《大陸律師評中共法院濫用刑法第300條》
《無罪辯護 振聾發聵》
《李和平律師:迫害法輪功是濫用公權力的犯罪行為》
《今天有幸為法輪功信仰者做辯護》
《新唐人【獨立評論】 誰是中國最大的犯罪群體》
《國際組織指江澤民迫害法輪功 亂用國庫資金 數字驚人》
《江澤民推卸不了的歷史責任》
《專題:起訴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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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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