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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避免看得到、吃不到/請安胎假遭解僱 可罰雇主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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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林嘉琪、楊久瑩/台北報導〕勞委會決議修訂「勞工請假規則」,凡經醫師證明有安胎、罹癌回診需求的勞工,最長可請一年無薪假。勞委會強調,若雇主不給假,可處六千到六萬元的罰鍰;如請安胎假遭解僱,最高則可罰雇主五十萬元,最快5月就可公告實施。

*雇主不給假 可處六千到六萬元的罰鍰*

勞工可請一年的安胎假,勞團與婦團質疑「看得到、吃不到」,企業也擔心增加負擔。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解釋,規劃修改「勞工請假規則」,是將安胎假併入住院病假,二年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在現有住院病假日數範圍內,並沒有增加,對雇主的經營管理、人事成本負擔衝擊有限。

孫碧霞指出,去年5月施行育嬰留職停薪可請領津貼,各界也有同樣質疑,但實施近一年以來,請領津貼者去年5月至12月已達二萬六千餘人,核付金額超過十七億元;從育嬰假九十一年3月開辦至去年為止,已有近四萬五千人申請。

總統馬英九昨天出席國際三八婦女節一百週年慶祝晚會時表示,政府將祭出配套,希望獲得社會最大效益,降低企業損失。他強調,安胎假不只是照顧女性,也是為了下一代著想。

馬總統指出,今年的政策目標之一,是希望能幫助廿萬名婦女就業及創業;另一項目標是更落實女性的特別照顧安全,加強乳癌及子宮頸癌篩檢。

銓敘部政務次長吳聰成則指出,基於性別平等觀念,公務員也可望比照勞工辦理,將透過修改「公務員請假規則」或以補充解釋方式,讓經醫師證明、有安胎需要的公務員,享有安胎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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