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受僱主欺壓 該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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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人士表示,勞工被無良僱主以各種各樣或不當方法解僱,並不是在金融海嘯期間才較常出現,而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故勞工應瞭解自身權益,才可透過法律訴訟或行政訴訟,獲得應得的勞工保障及賠償。華裔勞工捲入勞資糾紛,尤其一些不熟悉勞工法律及英語為第二語言的新移民勞工,往往成為事件中弱勢人士。

在加國執業4年的吳棟傑律師表示,來自不同國家、不同族裔文化背景的新移民勞工,較易成為被僱主欺壓的一群,因為部份新移民勞工缺乏本地勞工法律知識,加上他們母語為非英語,有些情況是僱員在受僱前、受僱期間或離職前,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一般難於有足夠法律知識作出判斷,結果成為僱主在勞資訴訟期間的「有利」證據。

吳律師續稱,即使在加國居住頗長時間的勞工,亦可能遇到僱主要求即時決定是否簽署一些法律文件,甚或是遭解僱時的離職條件,員工在面對巨大壓力及無法馬上尋求法律意見下,簽了相關文件,日後雙方一旦牽涉勞資糾紛,變成僱主手中的「武器」。

舉例說,去年11月前《僱傭標準條例》(Employment Standards Act)尚未修訂前,他曾接觸一些個案,是新移民勞工透過僱傭中介公司尋找臨時工作,這類中介公司先要求工人先付100至200元按金,及在將來工作後從薪金抽取佣金,但卻介紹他們到一些衛生及安全環境不符合標準的工廠工作,這種情況在《僱傭標準條例》修訂後已有改善,不過仍需視乎投訴人個案情況才能進一步瞭解。

不能任由僱主自訂最低時薪

吳棟傑律師提醒新移民勞工,安省省府設有最低工資制度,僱員不可任由僱主自訂不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的時薪。僱主要求僱員簽署法律文件,勿因心急找工作在沒有仔細瞭解前簽下文件,譬如有關試用期條文,以及整個工作環境是否符合安全等的條文,亦應仔細留意。

若果員工被要求立即決定是否簽下任何法律文件時,員工是有權向僱主提出,讓他有時間對該份法律文件尋求法律意見,及要求僱主給予一份文件的副本。

若面臨不當解僱.可訴訟討回公道

自2006年起處理勞資糾紛案件的吳棟傑律師指出,勞工面臨相信屬「不當解僱」情況,可循行政訴訟即透過向勞工廳申訴,或選擇以民事訴訟形式為自己討回公道。

吳律師表示,勞工應該認知自己基本權益,如公司規定的員工福利,包括產假、補貼、員工家庭成員保險及健康保險等;員工按照年資應獲發放的遣散費用;公眾假期及其他假期補貼;年終分紅獎金等。

僱員若果認為在解僱過程中,懷疑被僱主不當解僱,可循2種主要途徑尋求協助。第一種是行政訴訟,即僱員向勞工廳(Ministry of Labour )申訴,如僱員被裁但通知期限不足、遣散費計算不準確,或僱主在解僱過程中違反《僱傭標準條例》,僱員索償金額不超過10000元,可透過行政訴訟尋求援助。

另一種是循民事訴訟途徑申訴,他說「不當解僱」類型中常見的一種勞資糾紛名為「Constructive Dismissal」,在某些情況下需以民事訴訟形式處理。所謂「創設性解僱」,即僱主涉及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重要內容,如薪資及福利等或將員工調遷到可能讓員工難以接受的部門等,藉此令員工難堪。

問到為勞工「打官司」會遇到的最大困難時,吳律師形容民事訴訟之下,不論原告或被告都需要在訴訟時付上真金白銀,這對於處於財力弱勢的勞工階層是最窘迫的境況。

吳律師稱,循民事向僱主提出訴訟的員工,有時因為僱主財雄勢大,到訴訟期間因為面臨財力不足,加上員工本身不確定訴訟是否合乎爭取的結果;如勞資雙方簽署相關僱傭法律文件或員工離職時蒐集證據有一定困難;員工與僱主可能在工作場所出現糾紛,其他目擊員工或會因怕丟了飯碗,拒絕當事件證人等因素,亦可能會影響興訟人中途放棄訴訟,倘發生此種情況是很無奈,希望本地華裔勞工能夠知道自己的勞工權益,不要成為被欺壓的一群文章來源:加拿大都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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