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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二讀 報導涉個資須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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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日電)立法院今天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媒體新聞報導涉及個人相關資料,必須先告知當事人。

未來媒體如果要報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都必須經過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以契約、類似契約、書面等方式同意,才可以進行報導。

如果媒體蒐集個資沒有告知當事人,可罰新台幣2萬至20萬元;蒐集後未經同意使用,可罰5萬至50萬元;如果損及他人利益,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表示,媒體報導有自己的規範,採訪流程將優先適用新聞採訪相關法規。

不過覃正祥說,攸關當事人個資部分,還是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未來相關問題法務部會有技術性的處理,法務部將會同新聞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相關作業細節共同協商,進一步規範。

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的確會造成媒體採訪上的不方便,相關單位應再進行研究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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