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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為公益蒐個資 媒體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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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明翰台灣台北綜合報導)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個資法,原本遭質疑有侵犯新聞自由部分,朝野黨團共同提出復議修正4條文。依據新修訂的版本,未來傳播媒體因為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做為新聞報導之用,可以免除告知當事人的責任。

立法院20日二讀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媒體、民代都排除在免為告知當事人的範圍,引發是否有侵犯新聞自由的質疑與討論。朝野黨團經過協商後,國、民兩黨團共同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中第9、19、20、51條提出復議,並以朝野協商版本修正通過。

在三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增列「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除告知當事人的條款。

且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且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則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不過當事人可以主動請求刪除、停止使用相關個人資料。

不過,未來如機關、公司違反個資法規定,導致被害人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侵害到當事人,該機關仍需負賠償責任。

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機關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對「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等個資法中的不確定概念進行討論,共同研議訂於相關施行細則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表示,個資法管理他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要很具體: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的重要工具。

Facebook張貼照片 不適用個資法

備受爭議Facebook(臉書)條款,也就是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這個部份,新修訂的條文明定,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影音資料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時,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覃正祥指出,個資法排除個人部落格或臉書等適用,此時個人部落格等若是有侵犯個人人格權與肖像權,是要回歸民法相關條文適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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