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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個資法三讀 若符公益 人肉搜索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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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王貝林/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經復議修正後,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未來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找出虐貓者等基於公益的「人肉搜索」也不違法;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也都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

*回復媒體免責權*

昨復議並三讀修法後,也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媒體基於公益目的的新聞報導,不必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媒體在公開場合、公共活動的新聞報導跟拍,原則上也都合法。

個人資料基於「公共利益」可以合法蒐集、處理;照片肖像權等問題回歸民法規範。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因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入此次修法範圍。

坊間對個人資料的運用,也將受到相當程度的規範。一般利用抽獎、填問卷,或類似網路臉書上心理測驗所獲同意取得的個人資料,都不得擅自另做他用,更不得將這些個資販賣他人。

*臉書貼照片也ok*

個資法修正草案20日完成二讀程序後,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的爭議,網路上資料的蒐集、使用是否合法,也引起恐慌,朝野因此緊急協議先踩煞車不完成三讀,昨天再共同復議修正四條條文後完成三讀。

三讀修法後,保留先前的保障隱私條款,民眾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殊個資,除非法律明定、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統計或學術研究,否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

日常生活合照等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在上次二讀時即已明定不受個資法規範;昨日復議修正後,進一步排除公開場所和公開活動,只要其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即不會觸法。

至於一般來源即可取得的個資,若有涉及其他更值得保護的個人利益,當事人可以要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事後若拒絕也須停止行銷。首次行銷時,須支付民眾拒絕行銷的所需費用(如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話 )。

若因個資遭不法侵害,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民眾也可向法院請求每人每一事件五百至二萬元賠償;同一事件總額以二億元為限。

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或者意圖營利,都可處以刑責及罰金,主管機關或所屬縣市政府除可依規定限期改正外,也可視情節處以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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