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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通過保護個人資料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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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美國之音2010年 4月 27日報導)台灣立法院星期二通過了保護個人資料法修正案,對公務和非公務機關通過電腦網絡蒐集、使用、處理和公開個人資料加以規範。這項法案通過前,曾經引發有關限縮新聞自由的爭議,經過立法委員的朝野協商,加入相關條文後才獲得通過。

*曾引發限縮新聞自由爭議*

在這項為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法案「個資法」通過前,由於沒有對個人資料的合理使用加入免責條款,引發了媒體、傳播學者和社會輿論對其限縮新聞自由的批評。

為了表明馬英九總統對保障新聞自由和基本人權的立場,台灣總統府上星期發佈意見聲明,認為行政與立法部門應該通過適當程序,化解民間對修法可能限縮新聞自由的疑慮。

*公共利益的界定*

星期二通過的版本,明定大眾傳播業者基於公共利益目的的報導,可以在沒有告知當事人的情形下蒐集使用個人資料。至於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台灣法務部說,將根據法案附帶決議在施行細則中詳加規範。

不過關注個人隱私保護問題的台灣人權團體擔心,公共利益的正當性仍然可能被誤用而使它成為一張侵害人權的空白支票。

*政府介入私領域*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熏對美國之音舉例說,數年前台灣政府以便於犯罪的偵 防為名,在換發民眾身份證時藉機蒐集個人指紋,就是一種對公共利益的過度使用。

蔡季熏說:「這可能就是政府在推動這個政策時它所謂的公共利益。它的目的和它的手段其實違反了比例原則的平衡,國家公權力嚴重侵犯到我私領域的某個部份,因為它就已先潛在的把每一個人都當作是刑事罪犯。」

蔡季熏說,台權會認為,政府應該設立專責機構來主動監督個人資料的使用和保護,就可以發揮安全閥的作用,避免發生個人資料被非法使用後再求救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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