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新年:徒有虛名的「依法治國」

【大紀元5月24日訊】看罷媒體最近關於趙作海冤案的報導,給我印象最深的倒還不是趙作海遭受過的嚴刑逼供,而是他被錯判死刑後對法律的徹底絕望。

當年,判決結果下達後,趙作海曾一度表示要上訴,但很快決定放棄。他解釋原因說:「我徹底絕望了。」入獄後,趙作海仍然「不敢想翻案」,因為覺得「沒啥指望了。」即便是在「被害人」重新現身,冤案真情已經大白於天下之後,當調查人員來到監獄核實案情時,趙作海仍舊不敢吐露真情,「幹部們提審我,一天提好幾回,問有沒有殺人,我說我不知道,有好幾天都不敢說。」

那麼趙作海為什麼會對法律徹底絕望?這種絕望又說明了什麼呢?

正如司法界有關人士所指出的那樣,公檢法這三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能依法辦事,趙作海的冤案就不會產生,但在實際當中,因為政法委的強行干預,這三個環節中的每個環節都發生了有法不依的問題。

首當其衝的是警方。其實,對於存在冤枉趙作海的可能,辦案警察並不是一點不清楚,至少案子辦到最後,他們知道自己並沒有解決屍體身份這個最重要的證據。但因為上級歷來有命案必破的要求,能不能完成承擔的任務關係到自己的考核和陞遷,破了案,一切光明,不破案,則一切灰暗,所以他們才會明目張膽地置法律和公民的權利於不顧,用嚴刑拷打逼迫趙作海認罪

與警方不同,商丘市檢察院從一開始就對柘城縣公安局交來的案件卷宗存有異議,認為警方提供的趙作海殺人分屍的證據存在明顯漏洞。加之趙作海在檢察機關又全部推翻了原有的供詞,控訴自己遭遇刑訊逼供,所以商丘市檢察院曾接連三次將卷宗退回柘城縣公安局,要求他們重新偵查。最後,因為警方始終解決不了屍源問題,商丘市檢察院曾決定不再受理此案。

然而,這之後的2002年,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過程中,商丘市政法委組織召開了一次專題研究會,柘城縣公安局在會上匯報了趙作海一案的案情,商丘市檢察院以及中級人民法院發表了意見。在這次會議中,檢察院依舊表達異議,但令人蹊蹺的是,儘管在屍源等重大證據方面,柘城縣公安局並沒有實質性的新進展,公檢法三個部門最終集體研究的結論卻變為了認為該案具備了起訴條件。商丘市政法委負責人並在案件卷宗上作出了「快審快判」的批示,要求檢察機關在20天內起訴到法院。

正所謂官大一級壓死人。政法委發話後,檢察機關不想接這個案子也得接了。任務落到了時任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助理檢察員鄭磊的頭上。不過,在仔細研究了卷宗後,鄭磊發現警方在該案中有四點硬傷,便向自己的領導作了匯報,而對方的回答是:「政法委要求20天內起訴,你起訴就完了。」就這樣,儘管有滿肚子的疑問,鄭磊最終還是不得不製作了起訴書,以被告人趙作海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他對媒體回憶當年的情形說,「上面都定了調調,作為公訴人員我們要不選擇起訴,要不就辭職不幹,最後我還是妥協了,但心裏一直不好受。」

當然,事情即使一錯再錯到了這一步,如果法院能夠堅持依法判案,趙作海的冤案仍然有糾正的可能。但問題是檢查機關最終沒能抗得住政法委的旨意,法院又有什麼能耐能抗得住呢?當然也不能!那畢竟是它們的老大,他們的飯碗和前程都在它手裡捏著呢。於是,接下來的審判不過是在貫徹政法委的指示,整個庭審不到一個小時就結束了,純粹就像是在走過場。胡泓強是當年為趙作海辯護的律師,他從卷宗中看出了趙作海殺人證據不足的問題,趙作海也對胡泓強訴說了自己遭遇刑訊逼供的情節,因此胡泓強在法庭上為他做了無罪辯護。但因為有政法委領導的批示在先,法庭當然對他的意見置之不理。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於這個判決,現在受命調查冤案的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楊松挺表示,如果證據確鑿,按照當時的政策判斷,殺人肢解這種惡劣犯罪情節,趙作海應該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正因為案件存有疑點,是疑難案件,也是存疑案件,所以合議庭才在判決上留有餘地,最終疑罪從輕,判處了趙作海死緩。儘管楊松挺表示法官應該具備良知、職業道德和獨立判斷,應該排除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擾,但是對於法院當年受到了怎樣非正常因素的干擾,他卻拒絕回答。

這些年來,官方媒體一直對全世界宣稱,中國政府不但在大力推進「依法治國」,而且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可縱觀趙作海冤案產生的整個過程,何曾有一絲一毫法治的影子?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查院和法院,到頭來不都還是在看領導的旨意和臉色辦事嗎!不但警方對趙作海的嚴刑逼供是為了確保完成命案必破的上級指示,而且檢查院和法院對趙作海的錯訴錯判也同樣是在貫徹執行「快審快判」的領導批示。這一路,只見權力囂張跋扈,卻不見法律主持正義,無權無勢的趙作海,當然免不了任人宰割的下場。人命關天的大案都這麼辦,其它案子也就可想而知了。

試問,如此無用的法律怎能不讓趙作海和更多的趙作海們絕望?而這樣的絕望不正說明今天的中國仍然是權大於法的國度,說明所謂「依法治國」的徒有虛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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