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真相被掩 人權監察促立法會追究港府不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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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香港人權監察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去年在法輪功學員遭強迫遣返案的判詞中公開港府當局不坦白等問題,促請立法會跟進調查。人權監察要求當局採取有效的程序措施保護資料檔案,制止執法機關繼續濫權枉法。

入境處將法庭也蒙在鼓裏

意見書引述上訴庭對台灣法輪功學員2003年被拒入境上訴案的判詞指出,當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批評入境處既早已「銷毀」監察名單,當局卻沒有告知訴訟另一方和呈報法庭,竟然樂於將所有人,包括法庭,蒙在鼓裏,有違司法覆核案件中政府部門應有的完全坦誠的責任。馬道立首席法官質疑:「這種銷毀行為本身,如無正當的解釋,必定令人懷疑銷毀的動機,並令拒絕入境的決定是否真誠地作出,受到挑戰。」意見書除要求入境處解釋和改進外,更要求律政司回應法庭對負責該案的政府律師表現的評論,以及律政司本身因應法庭批評而作的跟進和改善措施。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許多重要的問題在這宗案件中浮現:究竟政府有關當局是怎樣去處理這些司法覆核案件,怎樣去看它的責任,怎樣去協助法庭了解實況,而律政署的律師的作為也受到很多批評。人權監察要求有關當局及立法會對入境處及律政司欠缺政府部門應有的完全坦誠責任(duty of candour)等有關問題,作出特別跟進。

意見書對港府當局涉嫌掩蓋黑名單真相提出質疑:當局一再推說是基於「公共秩序」理由而拒絕台灣原告人入境,並在法庭內外一直抗拒提供有關的決定文件。其後經法官在庭上質疑,「時任署理保安局長湯顯明,才在2005年9月,第二度向法庭提交誓章作辯解,首次指稱有關監察名單的文件太敏感,故不能披露,彷彿資料齊全,也許當時事實亦是如此;但當法庭於2005年11月頒令當局交出有關文件時,當局竟才首度聲稱文件在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後3星期早就已全部被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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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如果香港入境當局只是聽命於北京,草率的拒絕入境,就等於把獨立的入境權限拱手放棄,破壞了香港的良好管治。(攝影:潘在殊/大紀元)

銷毀資料完全違反公義

羅沃啟說:「我們有一個擔憂,如果真的銷毀了,當時已經沒有了,這樣的做法,可能令到一些獨立監察的法庭或是其它機構不能有效的看到有關當局在作決定的時候,有否濫權或是其它的問題存在;如果那些東西(黑名單資料)事實上是有的,但是要隱瞞的,或是之後才銷毀的,是因為法庭要它提交才銷毀的話,就更加不能接受,因為這種毀屍滅跡的做法,完全和公義和良好管治相抵觸的。」

人權監察促請入境處交代部門處理敏感資料的程序,及為履行完全坦誠責任而採取了甚麼新措施。羅沃啟說:「我也有另外的擔憂就是,有關的黑名單或政治監控的材料,如果長期保存在執法當局手上,對資料的對象不公平,所以當局需要和私隱專員公署和政府檔案處的人員研究,如何在某程度上保存資料,以免執法機關藉機濫權。」長遠而言,人權監察要求政府制訂檔案法,以立法形式確保政府的檔案得以適當地建立、保存、銷毀及公開。

當局聽命於中共 破壞良好管治

對於近年來入境處許多不合理的做法,羅沃啟擔憂另有內情,「比如香港的入境當局只是聽命於中央的一些情報或者指示,很草率就拒絕入境,實質上等於是將香港這個獨立的入境權限拱手放棄了,或者是破壞了香港良好的管治。」他促請當局維護人權,「沒有理由我們去限制人家的出入境自由,去障綛一些正當的交流活動」。

他希望通過立法會的跟進調查,避免將來再發生同類事件。「當時沒有坦誠佈公,你可不可以在法庭之外,立法會這個場合裏面可不可以坦誠佈公一些呢?就算他堅持說,這些東西都沒有了,這些資料沒有了,是不是他們可以檢討一下發生甚麼問題,將來至少這些事不會再重演。」人權監察促請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採取行動,跟進有關問題。

促保存檔案紀錄 制止濫權枉法

人權監察指出:「不少外國的經驗(如納粹德國和南美多國)一再顯示:不少侵犯人權的案件得到昭雪,都有賴於政府檔案紀錄,否則無論法庭如何努力,公義亦難以伸張。如果香港的檔案紀錄不全,執法部門不受有效監督,無論李國能還是馬道立當首席法官,也奈何不了執法機關繼續濫權枉法。」

遣返案原告:勿對中共存幻想

身為法輪功遣返案原告之一的台灣人權律師、法輪功學員朱婉琪,對於香港人權監察向立法局提交意見書,認為這是香港人權活動家的「良心之舉」,值得稱許。她表示,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嚴詞責備港府不坦白,卻又駁回原告上訴的判決,讓台灣的人權活動家對於香港的「淪陷」感到惋惜。

朱婉琪指出,在上訴判決出爐之後,她在撰寫台灣大陸委員會的一個專案研究計劃「九七後香港司法獨立之研究」時,便把這宗台灣法輪功學員控告港府的司法覆核案及上訴判決作為分析香港司法獨立的主軸。同時,她也將2007年6月底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傅學英提告江澤民、李嵐清和羅幹的香港「訴江案」,在香港高等法院方面一些不尋常的處理,甚至是受到不當政治力影響加以分析,並作出結論:香港在處理北京敏感的議題上,無論是港府的作為或是香港的司法獨立,都應受到港台兩地人權活動家及社會觀察家的強烈質疑。

台灣人民不信「一國兩制」

她強調:「港府或是香港司法在處理任何與法輪功沾邊的案件,都可以看到中共的鬼影幢幢,伸手玷污香港的『一國兩制』,現在台灣法政界人士已經沒有人會相信香港是『一國兩制』。當初香港的『一國兩制』是中共拿香港為餌做給台灣看的,現在中共赤裸的原形畢露,加上港府對中南海在民主、人權的議題上棄守,更使得台灣人民不相信在中共統治下會存在甚麼一國兩制。」

朱婉琪呼籲立法局採納香港人權監察的建議,對有關問題作出跟進。她說:「這不是為了台灣原告,而是為了香港自己,香港民主人士及人權活動家一定要睜大眼睛監督港府所有顯性或隱蔽迫害人權的作為,應該要求港府不能跟中共一樣在人權議題上顯兇相。同時,香港民主人權人士應該將所有中共背後操縱港府行惡的醜事、敗事向國際組織披露,戳破中共在國際社會上營造走向法治的假象,一定要引起國際輿論對香港自由法治的關注,也就是在保護香港人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另一方面,台灣人民也可藉著港府入境處對善良台灣公民暴力遣返出境事件,和今年1月底拒發世界知名的神韻藝術團體成員的簽證,這種種迫害人權例證,來認清邪惡的中共,不要對中共心存幻想。」


馬道立批評當局將法庭蒙在鼓裡
人權監察促立法會討論追究

1.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去年在一宗案件判辭中,公開批評入境處「樂於將包括法庭在內的所有人蒙在鼓裡」,質疑當局銷毀審理案件需要的文件,「如無正當的解釋,必定令人懷疑銷毀的動機,並令拒絕入境的決定是否真誠地作出,受到挑戰」(註1),更直指入境處及律政司欠缺政府部門應有的完全坦誠責任(duty of candour)。香港人權監察就有關的案件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除要求入境處解釋和改進外,更要求律政司回應法庭對負責該案的政府律師表現的評論,以及律政司本身因應法庭批評而作的跟進和改善措施。(註2)

2.去年9月上訴庭駁回台灣法輪功學員因6年前來港被拒入境的上訴案件,顯示出政府當局未有履行完全坦誠責任。台灣法輪功學員於2003年2月來港參加全球法輪功交流會時被拒入境,政府當局只推說是基於「公共秩序」理由而拒絕他們,並在法庭內外一直抗拒提供有關的決定文件。

3.在拒絕入境發生後多時,並在法官在庭上質疑後,時任署理保安局長湯顯明,才在2005年9月,第二度向法庭提交誓章作辯解,首次指稱有關監察名單的文件太敏感,故不能披露,彷彿資料齊全,也許當時事實亦是如此;但當法庭於2005年11月頒令當局交出有關文件時,當局竟才首度聲稱文件在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後三星期早就已全部被銷毀,令法庭驚訝並不滿。受害人有理由懷疑,也許當時那些的資料仍然存在,但是披露可能引起更大的濫權或其他的醜聞,因此當局寧願受責,也不予公開。

4.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上訴案的判決中,批評入境處既早已銷毀監察名單,當局卻沒有告知訴訟另一方和呈報法庭,竟然樂於將所有人,包括法庭,蒙在鼓裡,有違司法覆核案件中政府當局坦誠合作的責任。(註3)馬道立首席法官質疑「這種銷毀行為本身,如無正當的解釋,必定令人懷疑銷毀的動機,並令拒絕入境的決定是否真誠地作出,受到挑戰」(註4),更指當局有違政府部門應有的完全坦誠的責任。

5.人權監察特別指出,雖然司法覆核的申請時限是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後的三個月,但入境處的內部慣例是要求在一名被入境處監察的人士,在他從監察名單(watch list) 上刪除的三星期後將有關資料銷毀,令法庭無從監督執法當局有否濫權。

6.在該上訴案件中,雖然馬道立首席法官對入境處及律政司處理案件相關文件的手法作出批評,但法輪功的上訴最終仍被駁回。

7.人權監察認為,入境處應該隨時準備其決定被司法覆核的可能性,故此促請入境處交代部門處理敏感資料的程序,及為履行完全坦誠責任而採取了甚麼新措施。

8.在要求政府暫時保存紀錄供法庭審核的同時,人權監察亦不希望政府的監察名單和政治監控的個人資料,暫存期間仍然掌握在執法當局手上,遭到濫用,因此建議當局徵詢私隱專員和政府檔案處的意見,如何處理這些敏感的個人資料(例如如何暫時由檔案署妥善封存至入稟期限過後即予以銷毀),在保留證據令當局問責的同時,不至給它們藉機侵權。

9.人權監察亦認為,入境處而至其他政府部門都必須建立有效的程序,管理因公事而建立的檔案。長遠而言,政府必須制定檔案法,以立法形式確保政府的檔案得以適當地建立、保存、銷毀及公開。

10.人權監察得悉,立法會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將會於今天 (5月4日) 召開首次會議,討論委任馬道立首席法官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其他資深司法任命的推薦。人權監察認為,立法會除跟進資深司法任命外,亦應關注政府各部門行使完全坦誠責任的情況,故促請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採取行動,跟進有關問題。

11.不少外國的經驗(如納粹德國和南美多國)一再顯示:不少侵犯人權的案件得到昭雪,都有賴於政府檔案紀錄,否則無論法庭如何努力,公義亦難以伸張。如果香港的檔案紀錄不全,執法部門不受有效監督,無論李國能還是馬道立當首席法官,也奈何不了執法機關繼續濫權枉法。

註釋:
(註1)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Falun Dafa &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119/07,第56段:“A dramatic revelation such as this required a proper explanation from the Respondent not only as part of the duty of candour he had to fulfill but also because the very act of destruction, without explanation, necessarily gave rise to questions of motive for the destruction and as to the bona fides of the decisions challenged.” 判辭全文見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07/CACV000119_2007.doc

(註2)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Submission to the LegCo Panel o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Services and the Panel on Security, The Government’s failure to discharge the duty of candour and the need for fairness in immigration control and security matters as well as a proper system for managing government records.意見書全文剛已上綱,有意細閱者請到香港人權監察網址:
http://www.hkhrm.org.hk/resource/Submission_duty_of_candour_3MAY10.doc

(註3)見判辭第61段:“The Respondent was quite content to leave everyone, including the court, in the dark.”及判辭第142段: “the court is entrusted to determine issues of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challenged by persons with standing to do so and it has for long been recognized that the court’s function is hampered if there is lack of cooperation and candour by the executive and that the expectation of candour i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ecutive and the courts.”

(註4)見判辭第56段。

香港人權監察
2010年5月4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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