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工人為什麼不能罷工?

劉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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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經過三年的反覆審議,中國的立法機關終於在2001年3月28日批准了自中共執政以來簽署的第一個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件事的形式上的意義自然不可低估。這是中國朝著正式承認普遍人權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與此同時,正如外界所料想的那樣,中國政府對該公約中的若干核心條款做出了保留,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對工人的罷工權利做出保留。這意味著,即使在批准這一條約之後,中國的工人仍然不能罷工。那麼,為什麼中國的工人不能罷工呢?

根據一項通過新華社發表的聲明,中國援引現行憲法對公約第八條中的工人罷工權做出保留,理由是公約規定的這項權利與現行中國憲法不符。既然憲法是最高的法律,人權公約當然應當讓路。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為什麼八二年制定的現行憲法不賦予中國工人罷工的權利呢?根據當時官方的解釋,中國的工人根本就沒有必要罷工。這是由當時中國的經濟制度,尤其是所有制性質決定的。根據八二年憲法,中國經濟制度是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和計劃經濟。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計劃經濟被認為消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憲法》第6條)。而且,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憲法》第42條)。就是說,在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條件下,工人與企業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作為企業主人的勞動者,不可能也沒必要去罷工。如果這一說法成立,計劃經濟就不會破產,中國的憲法也沒有必要去逐步提高對工人「有害」的私營經濟在憲法中的地位。但是,假定這種說法當時可以成立,那麼憲法仍然不給工人罷工權的上述經濟條件現在已經不復存在了。

自從現行憲法於1982年頒佈以來,中國的經濟制度已經發生了性質上的變化。計劃經濟已經在憲法中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取代,公有制已經被民營經濟奪取半壁江山。那麼,在這種情形下,工人因為所有制和經濟體制的性質而「不必」罷工的理由還繼續存在嗎?事實上,尤其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工人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常常發生嚴重衝突,工人罷工、遊行天天發生。在新的經濟條件下,中國的立法者們是否應該考慮修改憲法賦予工人罷工權?應該認識到,在市場經濟下,工人罷工是保護工人權益所必需的一個有傚法律安排。合法的罷工是確保社會良性運轉的一個重要條件。

在中國,工人不能罷工的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出於對政治安定的考慮。對此,鄧小平先生有十分權威的解釋。他說過,中國人多,如果今天這個示威、明天那個罷工,三百六十五天,天天會有遊行,就根本談不上經濟建設了。有觀察家分析說,中國懼怕恢復罷工自由和允許獨立工會,會導致政局動亂。然而,中國古代的帝王們從未賦予過農民起義暴動的權利,但是這樣的事件在中國歷史上決不少見。僅靠剝奪和禁止恰恰難以保障長治與久安,反而會醞釀更大的、更劇烈的社會不安定。如果禁止罷工是一項保障穩定的最有效的途徑,那麼是否也應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中刪除允許罷工的條款?如果不刪除是否意味著希望看到香港天天發生動亂呢?當然不是。如果禁止罷工與否與社會的安定沒有因果關聯,為什麼工人不能罷工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工人的罷工權利,這些國家是否天天都陷在動亂之中呢?

如果不是,中國是否應該學學用單純禁止之外的辦法來保持社會的安定?

還有一種說法是來自一些中國官員。他們的說法是,中國政府不主張工人罷工,所以工人不能罷工。這些官員應該明白,掌權者個人的傾向不能成為剝奪他人權利的理由。工人罷工權的正當性不是建立在政府或是資方是否主張罷工之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或資方主張工人罷工。但是,不主張工人罷工,不等於可以終止工人罷工的權利。

工人為什麼不能罷工,既然工人罷工的權利是普遍公民權利的一部分?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我看不到有什麼理由可以拒絕工人的罷工權。中國的新左派知識分子朋友一向強調自己的草根性,相信他們在這一事關工人權益的問題上,不會一直保持沉默,會共同為「中國的工人為什麼(不)能罷工」找到答案。

2002年3月

(作者註:近聞南方有工人持續罷工,故重貼舊文。)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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