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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代辦費不合理 台監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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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8日電)「蒸飯費、腳踏車保管費、班級費… 」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項目眾多,台灣監察院認為,很多是巧立名目,今天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要求限期全面檢討改善。

監院通過監委沈美真、吳豐山、陳進利提案,糾正上述機關。監委認為,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部分本來就屬於「學費」或「雜費」,其中諸多「巧立名目」,長期以來都沒有檢視評估其合理性,對於外界爭議,也沒有確實檢討處理,行政院及教育部明顯怠忽職守,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處置也有不當。

台灣監察院指出,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費用分為「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三部分。學費部分,依法免收;雜費部分,國小現在並未收取,公立國中則由行政院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因此,公立國中小學學生目前都不必繳納學雜費,至於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則由各縣市政府訂定。

不過,監委認為,現行代收代辦費項目,很多是與教學直接或間接相關,學生在「體育課」不須繳納「操場管理費」、「運動器材維護費」或「體育館場水電及管理費」,但在「游泳課」卻要繳納「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在「音樂課」或「自然課」不須繳納「器材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在「電腦課」卻須繳納「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監委認為,「游泳池水電管理費」及「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符合教育部所稱「學費」定義,卻列入「代收代辦費」,並不合理。

監院說,代收代辦費項目與教學間接相關包括「班級費」、「學生活動費」等,但是,國中學生不必繳「學生活動費」,但國小學生卻要繳,而「班級費」是班級事務所需費用,學生不必繳粉筆、板擦費用,卻要繳納教室布置、掃具費用。

監院指出,國中小代收代辦費爭議多,政府應限期,全面檢討,並訂定合理收費標準,該廢除的就取消,該保留的就要有明確定義並明訂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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