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水河在呻吟(9)「584」造林工程

韋登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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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肖村四組王乜後(1944年生)因是寡婦,兒子又小,村幹部在被逼與林場簽定造林協議時也有意避開王乜後家的自留山和責任地,但林場不管三七二十一,被逼簽字的屬於林場,沒有簽字的也屬於林場。王乜後家的桐林被砍,玉米地被占,當時主管「584」工程的劉副縣長曾有一張批示:

共青林場龍林工區負責同志:該戶的耕地界線經92.11我同林業局王××局長、梁××等同志現場劃定,考慮到對方是孤兒寡母,故給予適當照顧,請你們取信於民,將劃給該戶的土地讓給她家,損失的作物給予適當補償」。

王乜後家的情況在老村幹部2005年7月3日給政府的說明中闡述得更為具體,摘錄如下(除了錯別字,未作文字改動):

「在92年社教入村時,時任支書楊開達、村主任王顯成、副主任賀卜幹、村會計王吉東等幾位新幹部也沒有規劃給共青林場作『584』工程造林基地。就因王福來家次子王廷義早在81年時已經起好了大棚,並長期有人住地棚開始動工挖地進行造林第一批,84年時造林第二批,90年時大部分已經封山育林,因此,幾位新上任的新幹部沒辦法規劃給林場使用該片土地造林。事因戶主王福來早逝,繼承人還小,人微面窄,就被林場侵佔該戶土地,慫恿不三不四的林場民工,採取手忙腳亂的惡毒手段,對孤寡之家加以鎮壓,更不幸的是,自林場成立之後,他家長期栽培和管理的桐林樹被林場亂砍約10,000棵,杉樹幼苗扯掉約10,000多株。原有大雜木大樹也被砍掉5,000多株,大的雜木約有100公分,小的雜木約有30公分以上。事後繼承人次子王廷義屢次請求各級政府領導如實調查解決無效。孤寡之家更寒心的是今年5月5日中午,被林場亂砍偷賣方條,其母為了長期自家栽培的杉樹而受到林場毒打致重傷,受打致重傷後,林場並不護理傷患,孤寡之家悲憤難忍,時常淚流不止,至今沒有什麼領導幫助解決……

特此證明

原社思教時任頂肖村民委員會證實人
王顯成   賀卜幹   黃玉賢」

以上「說明」中 「今年5月5日中午……」是林場到王乜後(王福來之妻)家自留山(82年4月6日林管字第10號)砍杉樹時,王乜後及其子等到路口阻擋,不讓林場把砍掉的木材拉走,林場職工黃某組織羅某某等30多人到路口處,雙方發生衝突。羅某某把王乜後左手尺橈骨打斷,經冊亨縣傷殘鑒定小組鑒定屬「六級傷殘」。

村組幹部本就沒有權利擅自將某一農戶的自留山、玉米地劃給另外的人或林場,何況頂肖村幹部十幾年前在逼迫之下也沒有把王家自留山劃給林場。林場搶佔時毀掉的10,000棵桐樹,10,000多株杉樹幼苗及近5000棵雜木沒有給王家一分補償,現在林場又去砍杉樹,王家去阻攔,其行為何處值得挑剔?把人打成六級傷殘,法院不得不受理。

冊亨縣人民法院作出[2006]冊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我看了一次後再也不想拿起來,判決書的敍述使我倒胃口。王家成了「搶奪有爭議的木材」者,30多歲的羅某某把62歲的王乜後的手打斷致殘,判決書敍述是:「羅見其背後布袋內裝有石頭,就用木棒將王乜後的手尺橈骨打成『輕傷』……」敍述中羅像是在‘自衛’呢。王廷義說:「那時我母親根本就沒什麼布袋」。

羅是林場雇來的民工,打人時也是因為林場,該案民事部分應由林場承擔;羅不是自衛,把人打傷致殘,屬於重傷,根據刑法第234條: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冊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判處羅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等20,000元。

三年來,原告王乜後除了得到當初林場「人道主義資助」1,000元外,就只有一本〈債權憑證〉,即使判決書在「經濟損失2萬元」後再添個「0」,這本〈債權憑證〉也毫無意義。被告沒有錢,即使有也不會給,「我為林場坐了六個月的牢,這些錢還要我賠嗎?」王廷義請了律師,不知律師怎麼會沒有想到把林場作為民事被告呢?

王廷義、頂肖五組的楊及儂阿貴到北京上訪,除了阿貴,他們兩人因為材料不全,國務院沒有收下材料,也沒有任何答復。我把林場作為民事被告,重新寫了一份民事訴訟,托人轉交給他,他打了好幾次電話,就是沒來取,後來他終於說實話「這段時間我沒有車費」。來回車費只要40元,囊中羞澀啊。

這份訴訟對王廷義及其母親沒多大意義,只是我為了安慰自己罷了。「隨便拿去交試一試」,但他一下子籌不到受理費,即使交了也肯定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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