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慶:「國家主權」是個甚麼玩意?

——狄驥《公法的變遷》札記

沈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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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30日訊】時至今日,仍有一些流氓國家和強盜集團習慣於用「國家主權」概念為其侵犯人權辯護,認為國際社會的正義批評和人道干預是干涉建立在這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國家主權基礎上的內政。如此一來,”國家主權”就變成了流氓的遮羞布和強盜的擋箭牌。

隨著近代民族國家的崛起,國家主權學說盛極一時。按照該學說,國家主權是一種主觀的權利,其原初主體就是作為一個人格享有者的國家。國家的人格獨立於組成國家的個人,國家的意志高於個人意志。因為集體人格必然高於個體人格。民族國家相對於個人的優越性就構成了所謂國家主權。這種原始部落主義思維方式和行為實踐在現代條件下的變種,導致一種集體主義或者整體主義的絕對專制國家學說及其政治實踐。

這種人格化的國家主權曾經是為君主專制辯護的工具。從君主主權到人民主權,從君權神授到更加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民當家作主,需要的僅僅是一個華麗轉身,那就是被盧梭高歌入雲的公意:”無論是誰,如果拒絕服從公意,全體人民便可以強制他必須服從,這即意味著人民可以強迫他自由。”於是,民主就是以多數的名義實行專政,其濫觴就是後來被神化的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謳歌了根據公意制定法律的自然正確:”我們不再需要設問是誰制定了法律。法律顯然是公意的行為。君主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因為它是國家的成員;法律不可能是不公正的,因為任何人都不會對自己不公。我們也不需要問:一個人怎麼可能一方面是自由的,另一方面又受到法律的約束,因為法律只是我們的意志所發出的命令。”這是典型的絕對專制主義邏輯。順著這個邏輯演繹方向,不難看到現代極權國家的崛起。

公意或者說人民意志、國家意志並不比君權神授更有解釋力。作為一個集合概念的公意、民意和國家意志僅僅是一種虛構。任何一個社會群體、階級或者國家政府都是由人(個人)構成的,政治社會中實際存在的主觀意志和權利只能是個人意志和權利。早在20世紀初,法國著名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奠基人、公法理論波爾多學派主要代表人物狄驥,就在《公法的變遷》中描述了國家主權概念正在逐步被公共服務的觀念取代。針對被盧梭和法國大革命神化的公意(國民意志),他在導論中指出:

人們早就認識到,君權神授並不能作為主權權力的解釋。國民委託也並不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國民意志僅僅是一種虛構。實際存在的只是某些個人的意志;所謂國民的意志,即使是完全一致的,也只是個人意志的加總,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個人都沒有權利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反對者。因此,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充其量只是一套披著華麗的語言外衣的詭辯,儘管它曾經作為好幾代人的聖經,而且曾經點燃了”大革命”的思想火花。

他概述了19世紀下半葉法國經濟迅猛發展,國家職能從傳統的守夜人國家到福利國家的變化,這為統治階級設定了與主權概念不相容的新義務:”對於現代社會的經濟組織來說,國家所需要的已經不再是發佈命令的權力,而是滿足需要的義務。”並對這種演進作出如下概括:”統治階級並不享有任何主觀性的主權權力。它只擁有一種為了滿足組織公共服務的需要而必須的權力。除非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它的行為沒有任何效力或法律價值。”他用這段話結束了導論:

可以說公共服務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權的概念。國家不再是一種發佈命令的主權權力。它是由一群個人組成的機構,這些個人必須使用他們所擁有的力量來服務於公眾需要。公共服務的概念是現代國家的基礎。沒有甚麼概念比這一概念更加深入地根植於社會生活的事實。

國家是由統治者和臣民組成的。區別僅僅在於,民主國家的統治者是通過臣民定期選舉產生的,他們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並因此擁有某種職能性的權力。統治者擁有某種權力並不等於擁有某種權利,更不等於甚麼國家主權。除非你認為那些掌握著壓迫性政權的統治者”正當”(Rectitude)地擁有壓迫臣民的”資格”(Entitlement),把統治者的權力美化成”權利”(Right),再通過抽像進一步偷換概念,把它變成神聖不可侵犯的”國家主權”。

該書首先描述了主權理論的衰落。西方的國家主權概念起源於古羅馬的”治權”概念。羅馬皇帝把自己的意志等同於法律。封建時代等級有差的契約關係,幾乎讓主權完全消失。隨著民族國家的崛起,國王成了國家的代表和化身。王室法律家把君權同羅馬法的”治權”和封建時代的領主權融合到一起,把主權重構為一種為王權辯護的工具。16世紀博丹等人把主權界定為君主的私有物:”主權就是王權”。使之成為國家意志的代表。法國大革命僅僅是通過社會契約論把君主的主權轉換成民族國家的主權。狄驥認為:”主權的觀念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一直是某種絕對論的觀念。”主權無助於保護個人免受專制之害。”國民大會將實行殘酷暴政的任務加諸法國,就是以這種學說的名義來進行的。”

需要說明的是,狄驥是在法國語境下論述公法從國家主權概念到公共服務概念變遷的,盡管其與時俱進的現代法律意識和對國家主權與法國大革命的批判性反思是對陳舊過時的帝制主義國家與法律觀念的摒棄,也符合西方國家(尤其是歐陸國家)從守夜人國家到福利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政治-法律現實,直到今天對我們正確認識國家政府的職能和作用,及其與人權保護的關係都具有積極意義。

我們也必須看到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及其公法理論在方法論和價值觀方面都存在某種不足。誠如導論所言,其公法理論”僅僅是描述性地指出這一事實”:不論我們多麼不喜歡這一事實,現有的證據已經斷然地向我們表明:以前曾經作為我們政治制度之基礎的那些觀念正在逐漸解體。到目前為止仍然左右著我們這個社會的那些法律制度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即將取代它們的新制度建立在截然不同的觀念之上。這些觀念代表著進步還是倒退?這個問題並不在我們的研究範圍之內。這種價值判斷在一種科學的社會理論中是沒有甚麼意義的。科學的社會理論只能就重大變化的事實作出描述和解釋。

價值判斷在一種科學的社會理論中果然沒有意義,所謂科學的社會理論只能就事實作出描述和解釋嗎?這種源自孔德社會學的實證主義方法,本身就隱含著某種”科學”價值判斷。何謂事實?懷特海告訴我們,如果沒有某種重要性意識,觀察者看到的將不是甚麼”事實”,而是一堆”雜多”。觀察者參與其中並因此具有索羅斯所謂”反射性”的社會理論,哪怕是所謂科學的社會理論,根本無法把事實和價值截然分開。事實上,他不僅是”描述性地指出這一事實”,也非常喜歡”這一事實”。在他眼中,這些觀念的演進顯然代表著社會進步而非倒退。不過,對狄驥的實證主義方法和反個人主義(假如不說是社會主義、集體主義的話)價值觀及其標榜公共服務概念的福利國家法律理論的批評,已經超出這篇札記的問題意識。這裡只能簡要指出三點:第一,西方世界確實存在左與右之間的張力,但在憲政民主框架內左與右都不是大問題;第二,中國語境下的左與右和西方並非一回事,但在一黨專政框架內左與右都是大問題;第三,從人權保護角度看,儘管有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否定性自由與肯定性自由)的區別,西方國家不僅在國內法領域逐步摒棄國家主權概念,國際法領域同樣強調人權高於主權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第三十條強調,在本《宣言》下,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均無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換句話說,就是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均無權以「國家主權」為藉口侵犯人權、剝奪人的自由。

其實,國家主權學說和個人權利學說根本是兩碼事,強調國家主權並不需要從天賦人權到社會契約論的邏輯轉換,摒棄主權理論同樣可以有洛克式自由主義理路。美國人權理論家傑克.唐納利的《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就從頗為不同的洛克式自由主義視角,針對那些第三世界壓迫性政權藉口所謂集體人權(如人民的、國家的權利)和發展權大肆侵犯人權,強調指出:”只有個人才擁有人權……不存在作為社會權利或任何集體權利的特種人權……社會的權利不是人權,而且不可能是人權,除非我們重新定義人權的概念。”

——民主中國,作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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