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慶:從印尼華人的遭遇中,我們能反省甚麼?

陳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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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12日訊】印尼歷史上有過多次嚴重侵犯當地華人權利的「排華」事件發生,當地華人首先深受其害,在關注中國國籍法改革之際,有必要對印尼華人的國籍法律地位之變遷做一必要的研究。

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印尼巴達維亞(今雅加達)紅溪屠殺了近萬名無辜華僑,史稱「紅溪慘案」。事後殖民者荷蘭在印尼的總督府惶恐不可終日,害怕號稱盛世強國的大清報復,曾在次年派使臣來中國與當時的清政府修好。而當朝皇帝乾隆卻對來臣說:「莠民不惜背棄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明確表明清政府自動放棄對海外華人的管轄權和保護權,不管他們的死活。

光緒年間,在洋務運動中清政府逐漸認識到華僑和國籍問題的重要性,也開始重視按照國際慣例或國際法處理外交事務包括一些僑務事件。荷蘭於1907年修訂並頒布了《國籍法》,採取屬地主義來確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條規定:「稱帝國之居民者,謂在帝國或其殖民領地,連續居住18個月以上,現在繼續居住該地之人。」

由於認同祖國之海外華人的積極努力與清政府拉攏利用海外華人的需要,宣統元年閏二月初七(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頒布了中國第一部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對於國籍的取得,採取了父系血統主義,該法第一條規定「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二)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對於海外華人脫離中國籍問題,在《大清國籍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中強調:「本條例施行以前,中國人有因生長久居外國者,如其人仍願屬中國國籍,一體視為仍屬中國國籍。」由於《條例》就放棄中國國籍作出了嚴格限制,清政府從此理所當然的具有保護海外僑民的權力與責任。荷蘭政府當然不能容忍這樣一個事實,為了抵制中國國籍法,1910年2月,荷蘭政府隨即公布了以出生地主義為原則的「荷屬東印度籍民條例」。這樣,荷屬印尼華僑就具有了雙重國籍。

【中華民國時代的「泗水護僑」事件】:1912年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後,2月19日,荷屬爪哇島泗水市華人,紛紛走上街頭,舉行集會,升起五色旗,鳴放爆竹,慶祝中華民國的成立。荷蘭殖民當局竟派軍警武力干涉,開槍打死華僑三人,傷十餘人,百餘人被捕。憤怒的華人採取閉門罷市的行動以示抗議,荷蘭殖民當局進而出動大批軍警強迫開市,又逮捕千餘人,釀成轟動一時的「泗水事件」。泗水華人遭受不公正對待的消息傳至國內,引起國內朝野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孫中山主持下,臨時政府數度致電主掌北京大權的袁世凱,述說荷蘭軍警的暴行,痛陳此次外交事件「事關國體民命」。2月26日,孫中山主持召開內閣會議,議決對荷蘭交涉的四項條件:一、限三日內釋放被捕華僑;二、賠償財產損失;三、對被害者給予賠償;四、恢復人權,華僑與歐僑和日僑一律對待。同時指出「如無滿意答覆,民國自有相當之對待」,王寵惠將上述要求通知荷蘭外交部,並將對荷交涉的四項條件電告北京當局。在國內輿論和臨時政府的催促下,北京當局也屢次致電駐荷蘭公使劉鏡人,要求其竭力與荷蘭當局交涉。由於中國政府立場強硬,民眾情緒高昂,經反覆交涉,迫使荷蘭政府不得不釋放所有被捕者,並答應如下條件:一、懲辦殺害華僑的凶手;二、優禮安葬被害華僑,撫恤家屬;三、受傷華僑除由荷蘭政府負責醫治外,並給予調養費;四、華僑財產損失如數賠償;五、荷蘭政府對旅居荷屬的華僑與荷蘭人同等看待。南京臨時政府在「泗水事件」交涉過程中,一改晚清政府在對外交涉上軟弱可欺的局面,為在海外忍氣吞聲的泗水華胞爭得了合法權益,使海外華人第一次感到中國是自己的堅強後盾,是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外交的一次重大勝利,贏得了海外華人的廣泛讚譽,在中國近代外交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1912年11月18日,孫中山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以「中華民國元年法律第四十號」之名義頒布了《中華民國國籍法》,該國籍法比1909年的《大清國籍條例》有所進步,在於從「尊重人權,保全國體」的角度認識華僑的地位,不再把華僑僅僅當作可資求援的對象;對於放棄中國國籍放寬限制,更加體現對於個人權利的尊重;對於出生地主義更多採納,符合國際潮流。

1942年,對南洋豐富資源覬覦已久的日本瘋狂推行南進計劃。立足剛穩,日軍就勒令所有居民必須更換日本頒發的「身份證明書」。

早在進軍印尼前,日軍就已把踴躍捐款支持中國抗戰、號召抵制日貨的印尼華僑視為眼中釘,秘密派特務將他們的資料一一登記。日軍佔領印尼後,便大肆搜捕進步人士和華僑領袖,有542人被關進西泠集中營和芝馬墟集中營,大多數人被投入硝鏹水池中,屍骨無存。在華人聚居的西加里曼丹省,日軍對華僑成立的抗日組織先後展開三次大屠殺,估計被害華人達21,037人。

為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日軍到處散布華人是「支那狗」、「吸血鬼」(與納粹在歐洲汙蔑迫害猶太人的口徑同出一轍),只有「皇軍」和印尼才能「共榮共進」。1945年5月,日軍眼看大勢已去,宣佈成立「印尼獨立籌備委員會」,同時他們擔心華僑的影響,蓄意加劇當地居民與華人的矛盾。戰後,印尼宣告獨立,荷蘭軍隊企圖重新控制印尼,雙方發生武裝衝突。當時荷蘭軍隊控制的地區,要求華人組織保安隊自衛。於是日軍和印尼極端集團就藉機煽動「華人親荷蘭」的敵視情緒,日軍甚至蓄意製造凶殺案,誣蔑是華人所為,於是印尼許多地區掀起排華大浪潮,燒殺搶劫華人住家商店。

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國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國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襲原荷蘭的屬地主義原則,並採取被動制的辦法,規定在印尼出生、連續在印尼居住5年、已滿21歲、已婚的非原住民後裔,如在規定期限內不到政府機關表明自己的態度,即被認為選擇了印尼國籍。

1949年12月,印尼根據同荷蘭在《圓桌會議協定》中片面達成的有關協議,開始實行《印尼聯邦共和國關於國籍問題之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兩年內不聲明脫離中國籍的華僑,即「被動」地成為印尼公民。

1950年8月15日頒布的《印尼聯邦共和國憲法》重申了「被動制」的合法性。應該承認,當時印尼執政的蘇加諾總統及印尼政府對於華人總體上還是比較友善的,印尼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華人是否擁有中國國籍不予強行處分(擱置),但要求(除明確表示拒絕入籍印尼外的)華人必須成為印尼公民並遵守當地法律,兼顧了印尼主權獨立和當地華人權益,有利於促進華人融入當地社會。

中國政府的最佳僑務政策就是:順勢而變,尊重當地華人根據居住地的實際情況和利益取得印尼國籍;同時不再強求當地華僑排他性的中國國籍(即使擁有中國國籍,也不反對其歸化居住國取得當地國籍),對華僑是否放棄中國國籍的選擇予以方便,對於深懷祖國感情的華僑將其所保持的排他性中國國籍變為包容性的中國國籍——也就是將國家對於本國國籍的域內外絕對管轄效力變成僅限於域內的絕對管轄效力和域外的相對管轄效力(對於單一中國國籍者保持應有的域外屬人管轄權,對於保持中國國籍但取得居住國國籍者尊重屬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將尊重別國主權而不干涉其內政與國家的護僑責任得到妥善的平衡和統一。

但遺憾的是,當時中共當局對國際形勢的判斷失誤、對國際法知識的欠缺、對華僑的愛國熱情只想利用而怠於保護,沒有成熟而負責任的僑務政策,犯下了僑務政策的兩個大忌:1、先利用僑民支持當地的共產黨革命涉嫌干涉別國內政,2、陷入被動和困境後急於推卸責任,試圖轉移矛盾故意突顯華人的國籍問題,拿華人國籍開刀交易「金蟬脫殼」,這種甩「包袱」的形式無疑讓印尼華人的成了當地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的焦點而處境尷尬,中共當局恰以「國籍問題已經妥善處理」為藉口全身而退,放棄或怠於行使國家應有的護僑責任。前倨後恭,結果東南亞華僑尤其是印尼華僑深受其害。具體歷史如下:

抗戰勝利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相當長一段時期,中國共產黨抱著要「解放全人類」實現共產主義的指導思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更應該是華僑在當地搞革命的強大後盾,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設立華僑事務委員會,由何香凝、廖承志、陳嘉庚等25人組成,負責全國的僑務工作,把僑務工作作為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組織鼓動海外僑胞做了一些不適合於當時形勢和華僑身份的事情:一是繼續組織華僑親共黨派作為先鋒隊,並吸收當地民族激進份子入黨,照搬中國國內的一些做法開展當地政治運動,有的甚至提出要改變僑居國的經濟、政治制度,主張由共產黨來執政等等;二是繼續以華僑學校為陣地,向華僑學生灌輸共產革命思想,要把華僑學校辦成革命幹部訓練學校;三是沒有把僑報僑刊辦成當地廣大華僑群眾的報紙,而是照搬國內報紙「黨的喉舌」式的編輯方法和報導內容,捲入當地的民族矛盾、民族鬥爭,報導攻擊當地政府;四是繼續利用與發展二戰時期成立的工會、學生會、婦女聯合會、青年與文化等團體,承襲了過去轟轟烈烈搞當地革命和支援祖國革命的一套做法。這樣做的結果,很快就使華僑捲入了當地社會矛盾的漩渦之中,不僅導致了許多僑團遭取締、僑報僑刊以及華僑學校遭查封,大量華僑中的中共黨員和其他華僑政治活躍份子遭到迫害,而且連累了所有的華僑,脫離了當地廣大群眾而把自己孤立起來。

1950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建交,1952年1月中共中央發布了「全面體現了建國初期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關於僑務工作的政策構想」的《關於海外僑民工作的指示》,該指示明確指出當前「對海外華僑,則以工人、知識份子和小資產階級為基礎,爭取資產階級,來結成廣泛的華僑愛國統一戰線」,直到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關於處理華僑國籍問題的指示》,在繼續承認華僑的雙重國籍的同時,仍然不放棄「華僑愛國統一戰線」。導致所在國擔心「紅色革命」的滲透,進一步為當地黑惡勢力迫害華人找到直接的口實。

但隨著朝鮮戰爭的結束,為了擺脫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的外交孤立局面,討好當地統治者,中共當局舉措失當,不惜放棄對我僑民應有權利的確認與保護,開始對華僑的「雙重國籍」開刀切分。1954年9月23日,周恩來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到:「華僑的國籍問題是中國過去反動政府始終不加解決的問題,這就使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我們準備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準備首先同已建立外交關係的東南亞國家解決這個問題。」當然,我們從周恩來推卸中共僑務政策嚴重失誤的「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的話中,可以看出過去「反動政府」,因為與華僑居住國法律存在與中國法律的國際私法衝突,一旦「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為了維護華僑權益,「反動政府」是不惜「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上升到國際公法層面來解決問題的。中共當局為了結好與之建立外交關係的「友邦」,準備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到底是如何解決的呢?

1954年10月,周恩來在接見印度尼西亞訪華代表團和婦女代表團時說:「中國政府鼓勵華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不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我中國民主黨人認為「中國政府鼓勵華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是對的,「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應當包括「依法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的權利,但當時中共當局一方面暗暗地在華僑中發展中共黨員輸出紅色革命顛覆和破壞所在國的法律及制度,另一方面又公開地讓華僑在保留中國國籍的同時必須放棄印尼國籍,從而讓不願放棄中國國籍的印尼華人不能取得印尼國籍喪成為印尼公民,當然也喪失了依當地法律應有的 「合法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之權利。依起碼的政治常識試想,一個依據當地法律不合法爭取應有的權利及政治話語權的族群,豈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也不可能得到各色政客與政治勢力的真正看重!又哪能希望法律去為其提供保護及有效伸張正義?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一個不能在本地做到被尊重、看重、失去法律保障,又被祖國「拋棄(放棄國家保護責任)」的族群,一旦發生衝突,不欺負你,欺負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廣大華僑既希望擁有居住地國的國籍,也希望保留中國國籍。但1955年4月27日,周恩來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會見當地華僑時說:「如果在我們國內,有幾百萬外國僑民,他們也是雙重國籍,我們政府好不好辦事呢?凡事都要推己及人。」中國民主黨人認為,這事很好辦:人在何處,就尊重和遵守何處的法律;如果當地法律有種族歧視等明顯違反人類普遍正義,或當地法律失序發生嚴重侵犯人權事件時,整個國際社會都有權利干預。周恩來又強調:「你們入了當地國籍回中國,就像出嫁的女兒回娘家一樣,」並隨時「歡迎你們回娘家嘛。」唉!事已至此,看來也難以挽回,「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只怕到危難時候這個「娘家」不撐腰!不給力!

很遺憾,中共當局及其領導人暗中利用華僑支持僑居國共產黨的「革命」,表面上又向外邦作出無原則、無底線的妥協,通過限制與削減華僑的國籍權利,對海外華僑極不負責任的言行不勝枚舉,不妨再舉幾例:

1955年亞非會議期間,周恩來以總理兼外長身份與印尼外長在萬隆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條約的第一條明確規定:「凡屬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印尼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應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印尼共和國國籍中選擇一種國籍。」第四條又規定:「凡屬具有第一條所述兩種國籍的人按照本條約的規定選擇了印尼共和國國籍,即當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這一條約,中共政府實際上宣佈取消了從清朝以來一直到國民黨政府都不予明確排除的雙重國籍的政策。周恩來當時說明:「如果他們願意回到祖國,他們將受到歡迎。如果他們加入所在國的國籍,就應該得到公正的待遇,但將不再是中國公民。如果他們仍想保留中國國籍並繼續呆在國外,他們不得參加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這等於再一次明示了:1、如果你加入所在國國籍,中國大陸政府就不再承認你的中國國籍,對你不再具備國家的保護責任;2、如果你要保留中國國籍,你就得放棄祖祖輩輩用辛苦血汗創造的當地財富,回到大陸一切從頭開始(包括經歷而後的「公私合營」、大躍進、文革等等),就不承認你有資格取得當地國籍資格及相應的政治權利,一旦因「政治原因(參加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發生權利受侵犯,咎由自取!大陸政府一概不負保護責任。

但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墨跡未乾的1959年秋,印尼政府頒布命令,禁止印尼華人從事某些小本經營的商業和零售生意。我們不否認,基於國家主權,每個國家都有權制定法律和政策定義甚麼是本國的「國民待遇」,如果「從事某些小本經營的商業和零售生意」納入民生保護的國民待遇範疇,依當地開放性入籍的法律慣例,禁止不願歸化而「不具備印尼國籍(外國人)」的華人「從事某些小本經營的商業和零售生意」,也無可厚非;但如果一切當地華人包括那些擁有印尼國籍的華人也被禁止「從事某些小本經營的商業和零售生意」,就上升到種族歧視受國際法調節的層面,作為華人的祖國,中國政府就應出面干預。可惜中國大陸政府不承認和取消了入印尼籍華人的中國國籍,要進行干預不僅涉及國家實力問題,涉及是否敢於向不義對手扯破「外交關係」面子的問題,就是在國際法層面也已經陷入被動而底氣不足。

接著發生了嚴重的反華暴亂,造成數千人死亡、大量財物遭到毀壞。一般認為,當人的生命與財產受到大規模剝奪與侵害,所在國政府不能有效保護甚至本身就是作惡的肇事者,對於這種當地法律救濟失效的人權災難,國際社會根據人類社會的普遍正義原則有權做出干預,受害者的祖國承擔保護責任更是義不容辭。但針對印尼許多地方發生的排華運動,10月,周恩來接見印尼外長蘇班德裡約,談到華僑問題時周恩來嚴肅地說:「華僑經濟是印尼整個國民生活的一個組成部份。我們希望印尼政府把華僑納入印尼經濟發展之中。華僑正當的經濟生活如果受到損害,也會損害到印尼經濟的獨立發展。印尼政府如果願意,可和我駐印尼大使館磋商這一問題,因為中印兩國有條約關係。如不進行磋商,恐怕將來會發生大家所不希望發生的事情。」當時中國大陸正處於「大躍進」引發的大饑荒年代,政府派船去印尼接回了20萬以上的印尼華僑回國安置,為他們建築住房,準備了特殊食品的供應。嚴厲的外交措辭和被動的撤僑行為固然是履行國家責任對僑民外交保護的一部份,但很遺憾,為權利受到侵犯的華僑討回公道和伸張正義,卻沒有採取任何實際的依國際法與國際慣例應有的國家制裁和追究行動。這種一味迎合與討好「建交友邦」的軟弱外交,無疑暗示和鼓勵了當地排華政權和黑惡勢力對華僑更加肆無忌憚的欺凌。

1965年9月30日,印尼發生了一場疑雲重重的流產「政變」,蘇哈托領導軍隊鎮壓「政變」後上台執政,擁有軍權的蘇哈托政權將政變定性為「共產主義政變」,宣佈印共為非法組織,展開「清共運動」,同時印尼單方面終止有關條約,令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懸而不決。從1966年開始,持續了三年之久,藉口華人是中共在印尼的「第五縱隊」,其中達30多萬中國人喪命於印尼統治者的暴政,美國中央情報局曾經把這段期間的印尼稱為「二十世紀最慘的集體謀殺」。

這裡不妨簡單介紹期間一個典型的案例,即1967年10月發生的「紅碗事件」。印尼當局先是強行把居住在西加里曼丹與馬來西亞交界處一片被劃為「紅線區」廣袤土地聚居的華人遷出,遷居到山口洋、坤甸等都市;然後印尼軍方散布謠言,說是有9名大雅族(印尼高山原住民)的長老被華人所殺,用以挑撥華人與當地原住民之間的矛盾。被蠱惑的大雅族人展開了對華人的血腥報復。他們在幾乎所有的華人住所前放有帶雞血或狗血的紅碗,這是大雅族人傳統的復仇記號,即在仇家門前放血碗,任何大雅族人見到紅碗,都有責任進屋將裡面的人趕盡殺絕。可憐中華子民,這時連豬狗都不如了。任由人家拿著刀衝進家見人就宰,而不少女人就是先姦後殺再剖。到底殺了多少人,沒有史料記載,當時殺華人如殺雞狗,也沒有人去關心這事,誰也說不清楚,劫後餘生的人只能說「太多了、太恐怖了,到處是屍體」。

在印尼反華高潮時,連中國駐印尼使館也未能倖免,1966年4月15日上午,千餘暴徒在100多名荷槍實彈的軍人和裝甲車的協同配合下,用卡車撞開中國駐印尼使館的大門,將使館洗劫一空,並扯下中國國旗升起印尼國旗;1967年4 月 22日,印尼軍警包圍和封鎖中國駐印尼大使館,並宣佈中國駐印尼臨時代辦和總領事為「不受歡迎的人」,面對這種對中國國格的污辱,中國方面終於抗議了,把文字藝術玩得如火純青,從「強烈抗議」、「最強烈抗議」到「最最最強烈抗議」悉數用上,就是沒有任何實際的國家制裁與追究措施。

印尼政府不但本國瘋狂迫害華人,還煽動東南亞其他國家對華人的仇視,在李光耀回憶錄有這麼一段:印尼的駐聯合國常任代表也不顧另外三名來自菲律賓、泰國和新加坡的常任代表都是華裔,口口聲聲說越南(指當時南越)人對待國內的華裔過於仁慈善良,說越南應該向印尼看齊。

事實上證明,在歷次印尼排華事件中,無論是保留單一中國國籍還是保留單一印尼國籍的,只要是華人,遭受的侵害同樣深重,加上1967年10月30日中國大陸和印尼中斷外交關係,對中共當時的僑務和外交政策,正是一個莫大的諷刺。這等於給中共當局「無事要生非(暗中),有事要推責(冠冕堂皇)」的兩面派、變色龍外交和僑務政策狠狠地打一個巴掌——「腫了臉充胖子」。

「雙重國籍」的放棄,以犧牲廣大華僑的國籍權利為代價的情況下,經過二十餘年的實踐檢驗,也的確保持和取信了一大批排華(僑)抑華(僑)國家並與之建交,外交上孤立了與中共尚處「敵對」的中華民國,還可以推卸國家應有的護僑責任,最符合中共的政權利益,因而於1980年9月1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予以了確認,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實行雙重國籍。

該《國籍法》在解決雙重國籍的現象方面,承襲了朝鮮戰爭結束(停戰)後取消雙重國籍的一貫主張,《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還規定了消除國外華僑中的雙重國籍問題的具體措施,見第九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有支持《國籍法》第三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學者宣稱,它給予有雙重國籍的華僑自願選擇一種國籍的權利,還體現了我國贊成和鼓勵華僑加入僑居國國籍的態度。這充分證明我國對東南亞國家發展睦鄰合作關係、消除與防止疑慮和爭端的誠意,也最有利於海外華僑包括印尼華僑在內的自身利益,是把周總理生前在外交實踐中親自確定的解決雙重國籍原則,在我國的國籍立法中加以確認,這對國際社會加速消除雙重國籍問題具有深遠的影響,在國際法上作出了前進的、創造性的實踐。

這種為「我國對東南亞國家發展睦鄰合作關係、消除與防止疑慮和爭端的誠意」而「在國際法上作出了前進的、創造性的實踐。」效果如何?真的「也最有利於海外華僑包括印尼華僑在內的自身利益」嗎?

1998年5月13日至15日,印尼首都雅加達27個地區發生暴亂,全市五千多家華人商店和房屋被燒燬,近1200多人死亡。雅加達人權與婦女研究組織經整理後的報告顯示,5月發生的騷亂中,印尼各地總共發生5千多起暴徒強姦或輪姦華裔婦女的慘案,最小的年僅九歲,其中以雅加達每天發生的100多起最為嚴重。

當時美國、新加坡、各國際人權組織、中國海外各民運團體紛紛對發生在印尼的暴行強烈譴責之,甚至美國政府認定是1998年印尼『排華』暴動是種族歧視,並以武力威脅施壓,迫使印尼當局收斂迫害華人的獸行。而此時中國大陸政府正沾沾自喜於未受亞洲金融風暴的危及,礙於對「友邦」蘇哈托獨裁政權的情面,對僑胞所受到的苦難僅僅停留在「高度重視」、「表示關注和同情」、「希望妥善處理」上,甚至為表現出自己的「經濟成就」還慷慨地對印尼提供了三十億美元的財政貸款援助以幫助「友邦」度過金融危機。

在國際壓力下,印尼外長表示,發生此類事件是印尼的恥辱。哈比比總統也認為這是一次極不人道的事件,已下令成立專門調查委員會。印尼承諾,將對肇事者繩之以法,並採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這種事件。印尼總統哈比比8月4日表示,要平等對待各個民族,包括華人。政府和社會必須團結一致,解決包括在5月騷亂中發生的強姦案在內的各種問題。1999年5月4日:哈比比總統命令取消歧視華人的某些規定。命令是對1966年7月和1998年9月總統令的補充,新命令要求政府官員立即對所有限制學習華文的規定進行審查。

1999年12月3日的北京《中國和印度尼西亞聯合新聞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澤民主席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瓦希德總統舉行了會談,隻字不提一年前剛發生的排華事件及善後與責任追究問題,「雙方回顧了1990年復交以來兩國關係的發展情況,對各領域合作取得的進展表示滿意。」並「雙方認為,人權問題不能通過犧牲國家主權和國家間主權平等的原則來解決」,在「主權」幌子下的無視人權,可以把話都說到了這個份上,與乾隆皇帝不管海外華人死活的「朝廷概不聞問」有何區別?這樣的主權到底屬於人民,還是只屬於凌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選舉授權之上的「家長們」?發人深省呢!

對自己同胞麻木不仁行為,無疑滋長了匪類的殘暴,2000年5月,數以千計的暴徒集結雅加達,對華人商店進行了攻擊和搶劫,再次殘殺中國人,以紀念98年的「排華暴亂」兩週年。是否因為海外華人的血管裡流淌的是中國人的血,而不是美國人的血、日本人的血、印度人的血,就命中注定要受到特別的苦難?祖國!你在哪裏?有人會說,在印尼的中國人大部份已經都不是中國公民了,中國政府心有餘而力不足,於情於理都愛莫能助。那麼我們不禁要問,是誰讓他們已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中國公民?國家沒有盡到保護與發展人民權利之責任,反而成了限制與剝奪公民權利的枷鎖,豈不本末倒置?

2002年2月17日,印尼總統梅加瓦蒂在雅加達華人慶祝馬年新年的大會上正式宣布,印尼政府已決定把新年定為全國性假日,這個決定意味著印尼政府正式取消了限制華人慶祝自己節日的規定。2006年7月11日,印尼新的《國籍法》在國會得到通過。新法摒除了對「本土人」和「非本土」人的區別對待。該法規定:凡出生在印尼並從未接受過他國國籍的人,自動成為印尼公民。東南亞媒體評論說,印尼新的《國籍法》標誌著包括華族在內的印尼少數族群不會在國籍問題上受到種族歧視,「今後他們(華人)跟所有印尼本土人一樣,都被當成印尼人。」

一個國家,如果真正對海外僑民的權益負責任的話,我們認為在僑務政策上必須做到兩點:第一,尊重僑居國的主權,尊重僑居國的法律和當地的公序良俗,無論僑民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包括法律許可選擇何種國籍狀態,禁止本國利用僑民去干涉別國內政;第二,在居住國發生種族歧視或法律秩序失控狀態下,立足於人類社會對於人權維護的普遍正義,能夠根據國際慣例積極履行國家應有的護僑責任。但遺憾的是,中國當局過去的僑務政策都是反其道而行之,從上世紀60年代以來多次發生的印尼及其他有些國家華僑遭大規模屠殺、欺凌的血淋淋歷史,給了中共當局既要利用海外華僑搞「統一戰線」甚至輸出共產黨革命,推卸祖國應有的護僑責任的僑務及國籍政策一個又一個確鑿的反面證明。在國內黨的喉舌幾乎一統天下的局面下,自我安慰的「雙重國籍問題的解決,標誌著海外華僑的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從那時以來,華僑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的吹噓還在繼續對歷史、對現實熟視無睹甚至掩耳盜鈴。

人民失去了應有的權利,命運就失去了載體。過去發生在印尼華人的一再厄運,難保將來不會發生在你、我、他所有中國人及其子孫後代身上,為了我中華民族子孫之福祉,必須撥亂反正,絕不因為是中國人,在海外為了更好地生存和發展,適應和融入當地社會而取得僑居國國籍就被不由自主地被「祖國」剝奪固有國籍,難道我們就只配享有劣於他國人民的安全、自由、尊嚴和幸福的權利?

陳樹慶
2011年12月8日完稿於中國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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