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徐傳松附證據材料的舉報信

【大紀元2011年12月06日訊】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

我是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九堡鎮八堡村村民徐傳松。杭州市江干區政府打著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幌子,強徵近兩千畝菜地、糧田和其他農田,將其中的80%以上用來建設商品房,嚴重違反了國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建設經濟適用房的政策。8年來,我和鄉親們一直向各級政府舉報,然而不但沒有進行查處,而且我本人還受到打擊報復。無奈,我只好向中央舉報,希望中央能認真查處。

2003年12月25日,杭州市江干區國土資源局與九堡鎮八堡村分兩次簽訂了徵地76.3175公頃(1144.736畝)和51.9324公頃(778.986畝)的協議(見證據材料一)。當時,因為沒有得到全體村民同意(事實上沒有村民知道這件事),村委會主任馮柏剛拒絕簽字和蓋章(村委會公章),村黨支部書記沈金法竟然非法刻製了尚不存在的八堡村經濟聯合社的公章,與區國土資源局簽訂了這份協議。協議簽訂的時間是2003年12月25日,而八堡村經濟聯合社是2004年5月27日由江干區九堡鎮政府批准成立(見證據材料二)、2004年6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登記受理的(見證據材料三)。也就是說,江干區國土局2003年12月25日與並不存在的八堡村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徵地協議不具有合法性。浙江省政府國土資源廳「浙土資函【2006】397號」文件認定:「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徵用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屬無效協議」(見證據材料四)。

更有甚者,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先後在這份無效協議簽訂前的2003年5月28日頒發了《杭土資拆許字(2003)第4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見證據材料五)和簽訂後的2006年8月1日頒發了《杭土資拆許字(2006)第047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見證據材料六)。江干區政府內設機構「杭州市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根據上述無效協議杭州市國土局的違法許可證進行了非法的強制拆遷,致使被拆遷地區的村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無論是杭州市國土局的拆遷許可證,還是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的公告,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但實際80%以上的土地都用來開發建設商品房。據不完全統計,八堡村範圍內有以下幾個房地產商:1、左鄰右舍;2、紅蘋果;3、九月庭院;4、九洲芳園 ;5、泊林公寓;6、藍橋名苑;7、金雅苑等(證據材料七)。前不久(2011年11月23日上午),我去金雅苑05地塊銷售部詢問商舖價格,對方的回答是每平方米41,000元。這些土地都是以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名義被政府強佔後劃撥的,現在到了開發商手裡變得這麼貴,他們不知道從我們農民身上搾取了多少血汗!國家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難,但到了各級地方政府的手裡卻成了對老百姓巧取豪奪招牌。在八堡村,即使是建成的經濟適用房,房主也並不是中低收入者,因為有一部份房主是將房屋出租的。

2008年2月底,我和妻子去國務院信訪辦上訪,在信訪室401室的一位女工作人員接待我們,我提出江干區政府將經濟適用房土地違法買給開發商的事,這位女工作人員竟然說,建經濟適用房肯定要同時建商品房,否則就要虧本。我當時以為這是國家的政策,也就接受了這種說法。後問了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人,才知道這位工作人員在「忽悠」我。這位女工作人員可能是浙江方面派駐國務院信訪辦的,或國務院信訪辦向浙江借用的,因她一直在跟浙江方面聯絡。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可以用來建商品房嗎?請中央向老百姓解釋買賣土地、坑害老百姓的行為。

控告人 徐傳松
2011年11月28日

附:


(證據材料一)


(證據材料三)


(證據材料四)。


(證據材料五)


(證據材料六)

(證據材料六)


(證據材料七)

證據材料一:江干區國土局與九堡鎮八堡村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兩份(公章為八堡村經濟聯合社);
證據材料二:江干區九堡鎮政府批准成立八堡村經濟合作社的文件;
證據材料三:杭州市江幹工商分局檔案室有關八堡村經濟合社的設立登記表;
證據材料四: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土資函【2006】397號文件;
證據材料五: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杭土資拆許字(2003)第4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證據材料六: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杭土資拆許字(2003)第4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證據材料七:強遷地區開發商的商品房照片和招商廣告。

12月4日上午7點半,知情者接通到杭州市江干區九堡鎮八堡村村民徐傳松打來的電話,說他在向中央電視台遞交舉報信的時候被便衣抓走,打電話時他正在車上。後來聽到電話,但沒有聽到徐的聲音,只聽到吵鬧聲和「你想幹甚麼?你想幹甚麼?」的斥呵聲。徐傳松夫婦是到國務院、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去舉報杭州市江干區政府以經濟適用房為名,強徵農民兩千畝耕地,然後賣給開發商建商品房的違法行為的,但早上6點多,他們轉輾來到中央電視台,沒想剛到那裡就被抓走,現在不知去向。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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