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華:新聞可以贊助嗎?

張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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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21日訊】新聞不應該置入,也就是不可以像買廣告一樣買新聞。日前台灣政府終於修訂預算法,明訂禁止政府購買新聞,但可以在「明確揭示」的條件下「贊助」新聞。但是,這似乎仍令人擔憂,「置入」新聞和「贊助」新聞不都是「購買」新聞嗎?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這個事件。

台灣新聞界最荒謬的現象,也就是自2003年以來,政府公開編列預算購買新聞,也就是所謂的「置入性行銷」。在資深記者黃哲斌高調辭職控訴,並獲得傳播學界師生數百人、200個以上的公民團體連署抗爭下,政府很快的做出回應,朝野協商通過修改「預算法」第62條,明訂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機關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辦理政策宣傳。這麼明快的反應,也獲得各界的肯定。黃哲斌的部落格「業配人生」也在1個月後落幕。

不過,預算法雖然明訂政府不得置入性行銷,也就是禁止欺騙閱聽人的隱藏性宣傳,但預算法同時規定,政府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也就是說,政府可以「贊助」新聞,只要能「明確揭示」就好!

為什麼不能置入,卻可以贊助呢?不是同樣的都是一種提供經費的方式嗎?

兩者之間確實有一項明顯的差別,置入新聞意味著直接干預新聞內容,但贊助則是指:在「不參與節目之製作或播送」情形下,而提供金錢或非金錢。同時,依法應該明確標示。

問題來了,有人開始質疑:即使有了「明確標示」,政府就可以大量經費「贊助」新聞嗎?新聞媒體會不會要求記者像業務人員一般的去「拉贊助」呢?雖然法規上要求「不參與節目之製作或播送」,但是,出資者仍然絕對具有影響新聞內容的間接途逕,那麼,新聞的獨立性、行政中立性,及人民權益不是岌岌可危嗎?

有趣的是,如果往正面想,在誠實揭露的情況下,政府宣傳可以做到什麼程度,將由自由社會的民意機制來監督,而不是僅靠法規規範。例如:反對黨和廣大的閱聽人都可以隨時質疑政府是否應該贊助,以及新聞內容本身的合理性。

因此,如果政策本身真的是值得和需要宣導的,那麼,政府也就能勇敢面對潛在輿論的挑戰。例如:政府之前曾經補助過英文新聞節目,也曾經補助過文化新聞報導等,確實也達到一定的功能。

不過,即使如此,新聞媒體恐怕還是會面臨一個危機:「拉贊助」會不會成了不肖媒體的生存之道之一?會不會仍然嚴重影響新聞的獨立性?

因此,美國2004年〈綜合撥款法〉仍值得我們參考,它要求美國政府必須經國會授權才可以進行宣傳,但不得進行隱藏式宣傳、自我宣傳或純政治目的之宣傳。它的精神正是一方面給予政府光明正大、主動宣傳的行政能力,但是,宣傳的發動和內容則有民意監督的合法程序和規範,以免中間的漏洞造成其他弊端。

值此隱藏式的置入新聞走入歷史,誠實揭露原則正式開始的時刻,政府仍應盡速將贊助新聞的合理和合法性過程加以明確化,而媒體更應秉持專業自律的精神,有所為,更有所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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