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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竊車團收賄 檢求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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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8日電)雲林縣刑警大隊陳姓小隊長、高雄市警局賴姓偵查員,被控收取竊車集團賄款案,嘉義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審酌陳姓小隊長否認犯行,將他求刑12年;賴員則被求刑2年、緩刑5年。

賴姓偵查員涉案時是高雄市新興分局偵查員,後調至三民第一分局,已停職。雲林縣警察局陳姓小隊長記2大過免職。

嘉義地檢署今天發布起訴書指出,以胡姓嫌疑人為首的竊車集團,專門竊取高級轎車,再以低價銷贓牟利。竊車集團於民國98年1月間遭雲林縣警局刑警大隊在嘉義縣查獲,現場查扣5部贓車,並報請嘉義地檢署指揮偵辦。

當時胡姓嫌疑人便透過好友賴姓偵查員安排,希望與承辦員警見面。賴姓偵查員便找上承辦的陳姓小隊長,陳則安排胡姓嫌疑人與頂替的呂姓男子見面、串供。

檢方指出,胡姓嫌疑人承諾交付呂男新台幣20萬元、每月8000元的安家費,且賴姓被告、陳姓被告及胡姓嫌疑人曾在一起討論如何串證,後來又交出2部贓車當績效,事後胡涉嫌交付30萬元,由賴轉交20萬元給陳姓被告。

陳姓、賴姓被告涉嫌重大,於去年9月中旬被嘉義縣調查站約談到案說明。2人否認犯行,檢方以有串證之虞,向嘉義地院聲請羈押獲准。賴員於同年10月初坦承安排偵辦的陳姓小隊長與胡姓嫌疑人見面、串供,並受胡姓嫌疑人委託30萬元。

陳姓、賴姓被告分別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幫助交付賄賂等罪嫌起訴。檢方審酌陳姓被告原擔任警察,理應打擊犯罪,卻破壞警譽,要求、收受賄賂,嚴重傷害警察形象,且犯後否認犯行,求刑12年;賴姓被告則因坦承犯行,並繳交不法所得,被求刑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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