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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日逾10小時 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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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3日電)勞委會今邀請勞資雙方達成共識擬定細項指引,彈性調整保全業工時,保全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若超過10小時雇主應給加班費。

不過,保全每日工作超過10小時給加班費的規定,101年5月1日後才開始實施。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一般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另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據此估算,一般勞工每月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數,大約為228小時。

但由於勞基法第84條之1將保全、空姐、資訊服務業、系統研發工程師、等38種行業別,經勞委會公告後可排除上述勞基法工時規定,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目前多數地方政府訂定每月最高工時上限為312小時。

因勞基法第84條之1法條規範模糊,長久下來遭部分業者濫用,先前發生過勞死案例,引發各界關注包括保全等行業工時過長問題,但保全人員等工作者又須靠長工時來累積薪資,難以雙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邀集地方政府及保全業勞資雙方代表開會,勞委會副主任委員潘世偉於會後記者會表示,這場4小時的馬拉松會議結論,與會代表有共識,同意下述指引。

今天達成共識通過審核參考指引,有關工時的具體內容如下:人身保全、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

目前勞工每天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參考指引擬在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1天不超過12小時。若有特殊情勢1天不得超過14小時,距離下次出勤時間須間隔12小時。換言之,保全業者若每天上班超過10小時以上,雇主就應給加班費。

另有「帝王條款」,所有保全工時審核,不得損及勞工健康福祉,勞雇雙方需以書面合約明訂例休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報審內容須說明工時規範與工作內容:勞工每7天應有1天休息,基於彈性得於兩週內安排彈性休2天。

在紀念日勞動節日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都應放假,雇主也要給薪;但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上班者,工資要加倍給,但不適用年度休假全改採工作加發薪資。

另外,新增今後保全業在認定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標準前提,須提供合法保全證明,潘世偉說,這將有效遏止保全業的不良競爭。

至於對於台北市宣布擬將下修為260小時看法?潘世偉說,北市仍在研擬尚未執行,且北市代表有參與也同意此項指引,也須遵照此項指引訂定規範。工時的上下限因不同工作屬性難以訂之,透過上述的細項指引,將可保障勞工薪資與避免超長工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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