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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百年勞動禮 台勞動三法上路

勞動節專題報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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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0日電)勞方對資方原本像小蝦米難戰大鯨魚,如今勞動三法上路,立基在集眾力的概念,勞工可自主加入工會,透過團體協約的誠信協商機制,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小螞蟻也能搬大象。

勞動法大致可分成兩個領域,一者是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的「個別勞動法」,一者是「集體勞動法」,包含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統稱勞動三法。

個別勞動法可保障勞工平衡工作契約上的不對等地位,避免勞動過程中從屬支配的不良影響;而集體勞動法則在前者基礎下,賦予勞工自主參與勞動條件的決定權,進而改善或維持勞動條件。

「數名年紀稍長的紡織廠勞工在一家台灣本土生產內衣的三得工廠工作幾十年,因金融海嘯遭資方無預警裁員,雙方發生勞資爭議。」這是勞委會宣導勞動三法拍攝的短片上半段情節,類似狀況多曾在真實世界上演,過去勞工向雇主捍衛實例,往往耗時費力且難以成功。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認為,資方牽制工會最暴力的做法就是解僱。過去的勞工面臨如此狀況,也無可奈何。

短片的下半段情節:「之後勞工藉由工會組織向資方談判,捍衛勞工應有權益,勞資雙方達成團體協約,決定一同共度難關。」突顯出新修正勞動三法功能,不僅強化工會自主獨立性,並在「團體協約法」中新增誠信協商機制,使勞資爭議處理能有對等關係。

過去民眾多會擔憂,工作時遇勞資爭議,財力雄厚的資方會聘用律師打官司或避而不談?為預防此類狀況發生,勞動三法中新設「誠信協商機制」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明定規範勞資雙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協商;且勞工若在行使結社權、協商權和爭議權時若遭雇主阻礙,皆能透過裁決機制依法受罰。換言之,雇主未來不僅須遵行勞基法規定,對工會提出的要求有義務回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形容,勞動三法是政府在建國百年的勞動節,送給勞工朋友的一份大禮。事實上,隨經濟環境變遷加速,雇主談判能力變強,政府漸漸難用放諸四海皆準的法令條文,規範約束雇主行為。

面對經濟環境變動增快的狀況,政府透過法令保障勞工權益越來越有限,釋出勞工自主性的勞動三權大禮,對政府而言,無非也是種壓力釋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潘世偉說,新勞動三法是透過市場經濟機制概念,使勞資雙方根據個別產業在市場競爭條件下,透過協商過程來決定薪資福利等勞動條件,讓勞工有權捍衛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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