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有法不依 違法不究 立法不法

(金月花給中央巡視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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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18日訊】自韓正當上海市副市長和市長的十幾年以來,作為上海市指揮房屋拆遷和土地徵用的最高行政官員,上海發生了一系列連綿不絕的野蠻、強暴、非法的大規模拆遷和徵地事件,導致無數上海市民失去家園、失去土地!無數上海市民在這一系列連綿不絕的野蠻、強暴、非法的大規模拆遷和徵地事件中,人身遭受嚴重打擊侵犯、嚴重的甚至被活活打死,財產被洗劫一空、很多市民連立錐之居都沒有,到處漂泊流離。在韓正當市長期間,上海市民長期大規模集中到北京上訪,導致上海市的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上海市在國際社會的形象嚴重受損。韓正當市長期間,上海市發生的這一系列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韓正負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

例證:

(1)居住在上海烏魯木奇路的二位八十多歲老人因為拒絕政府強拆房屋,被動遷組工作人員縱火活活燒死;
(2)成都唐福珍因強拆補償安置不合理,為保護自己家園和合法財產以自焚抗議;
(3)浦東新區世博難民胡艷因喪失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安置費不到位,去聯合國上訪;
(4)閔行區馬橋鎮13,000畝基本良田,從2002年至今還有荒耕,動遷6,000戶人家,房產證造假,異地安置叫每戶出20萬到30萬不等,徵地補償不足。
(5)閔行區顓橋鎮10,000多畝基本良田,約有2,000多家動遷戶都沒得到一分錢的徵地補償費,政府僅僅按照每人24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費補償,農村根本不適合,應該按照拆一還一,有大約3,000多戶安70%到80%安置;據人反應,江綿恆在顓橋鎮和江川路街道的大規模動拆遷中拿走了50億;原顓橋鎮鄉長謝德寶,在1995到2000年擔任顓橋鎮鄉長和閔行莘莊工業區總經理,斂財23套房產,價值一個多億。案發是由小偷入室偷盜引起的,2010年小偷潛入謝德寶的家,在床底下發現藏匿的100萬現金,這才讓有關部門警覺,開始清查謝德寶的財產;
(6)吳涇鎮基本良田大約10,000多畝,動遷大約5,000戶,因徵地補償不足,安置不到位,從2011年2月14日至今,天天在鎮政府門口抗議示威,還把警車砸壞;
(7)全國、全世界聞名的閔行區梅隴鎮「樓脆脆」是典型的豆腐渣工程,典型的腐敗產品;
(8)閔行區莘莊工業區大約12,000多畝基本良田,動遷大約3,000多戶,拆遷戶因補償安置不到位,到閔行區莘莊工業區抗議示威,結果政府拿出295套房子分給老百姓,現在還有700多戶沒有拿到,所以還在上訪;
(9)閔行區馬橋鎮將沿黃浦江邊的430基本良田建造成高級娛樂場所,作為陳良宇的60歲生日禮物;
(10)閔行區馬橋鎮的704工程——人稱「地下行宮」,它是專供上海市的政府官員尋歡作樂的天上人間;
…………

就我本人來講,2000年動遷,我5證齊全(有房產證、有土地使用權、有營業執照、有國稅、有地稅),按照菊38號令,1997年17號文,對《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安置補償通知》拆遷個體工商戶應該按底層街面房子安置補償,而閔行區顓橋鎮把我336.6平方米,只給我貨幣安置58平方×1,800元=10萬4,400元,沒有一個平方營業用房安置補償,那麼我還有270個平方到哪裏去了那?只是對我一家侵吞這麼多。

為此,我從2000年開始到地方各級政府投訴、控告、訴訟都無功而返,石沉大海。到北京各信訪視窗106次,寫信控告3萬多封,前8年監控、關押、拘留不算,就2010年因為世博把我非法囚禁在家300天,今年2011年1月到4月已29天,這一切都有看管人員日記記錄照片(證據)。

而閔行區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打擊報復,特別是今年3月6日,把我扒光衣服搜身,搶我包,搶我手機,這不是第一次,而是無數次了。當我責問他們,是誰指示你們這樣做的?他們說:「我們就是政府派來的土匪、強盜、流氓,你想怎麼樣?」我無言,還能說甚麼呢?他們自己已經把話說到位了……

由此可見,韓正當上海市市長期間,發生了大規模的冤假錯案,都是韓正領導下的上海市行政機關嚴重違法,違法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辦案導致的惡果!無數上海市民因為上海市行政機關干涉司法機關正常辦案,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司法機關違法侵犯,許多上海市民被勞教、被非法拘禁在家、被非法判刑關監獄,韓正當市長期間,引發了上海市有史以來最大、最深重的人權災難!

請中央巡視組領導看看我的控告材料證據和我的《兩點意見》和閔行區顓橋鎮政府答覆與我的《解釋》。

我的兩點意見

上海市閔行房地產發展總公司與金月花簽訂的拆遷安置協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是能否公正、合理解決金月花問題的前提,如果這個問題不給予正確定性,溝通就無法繼續!

一.上海市閔行房地產發展總公司2000年10月17日與被拆遷人金月花簽訂的《上海市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定》是無效協定,法律依據如下:

1. 該安置協定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協議書上無拆遷人、代理人房屋拆遷實施單位閔行房地產發展總公司無拆遷資格證書、無拆遷許可證;

2. 該安置協議違反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託拆遷業務」。 閔行房地產發展總公司無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3. 該安置協議違反了閔房地(2000)269號文的第二條規定:拆遷人必須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才能拆遷,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本基地不能參照執行《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遷安置試行辦法》執行」,而閔行房地產發展總公司是按照《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遷安置試行辦法》對我補償安置的。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5.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P49:「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前提是具備拆遷人的身份,具備拆遷人身份的標誌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就是拆遷期限,因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然地必須在拆遷期限內,拆遷期限前或後簽訂的補償安置協定,由於拆遷單位不具備拆遷人的身份,協議自然無效」。

6.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手冊》中卷第五篇「城市房屋拆遷訴訟案例」第二章「拆遷民事訴訟案例」案例48、49(P1089)規定:「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

二.金月花依法擁有268.6平米的非居住房的所有產權和222.6平米的上海市農村永久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改變的事實,法律依據如下:

金月花原住上海市閔行區北橋鄉五星村何夏31號(現合併為閔行區顓橋鎮),80年代末建造了一幢建築面積為336.6平米的獨立樓房,依法註冊「何夏綜合經營部」,同年取得經營五金電器、建材、雜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根據滬房地(2001)673號「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中的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原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也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准居住房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手冊》上卷

第二篇 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與補償
第一章 城市房屋拆遷安置
第三節 非居住房屋的拆遷安置

一、非住宅房屋拆遷安置的概念及特點 P316:「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點:拆遷人安置給被拆遷人的房屋,必須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這是非住宅房屋安置區別於住宅房屋安置的一個基本特點」。

四、各類非住宅房屋安置

(四)拆除個體工商戶的非住宅房屋的安置
2、對個體工商戶的安置原則P323:「拆遷人拆除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用房,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辦理:(1)個體工商戶以自己的非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非住宅房屋安置被拆遷人……對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經營並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拆遷人應以營業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應的經營場所)……這類規定的出發點是:對必須從事經營活動才能取得生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考慮用非住宅房屋安置,而對不安置經營用房還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個體工商戶,用住宅房屋安置」。

既然閔行區政府、顓橋鎮鎮政府搭平臺充當調解矛盾的老娘舅,我十分歡迎,願意接受調解,以上我的兩點意見敬請主管領導依法對照,是否有誤?請指正。

金月花 2010年9月5日

解釋《兩點意見》:

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談不上要求。我戶實際情況,並未談本戶的具體意見。

信訪回覆:認為我《兩點意見》,要求過高,高在何處?

三點化解意見:是幫助兒子儘快就業,完全是廢話,兒子早已就業,何勞幫助。

低價長期租賃50平方米商鋪一間,能說合理嗎?例:搶走你336萬元,按銀行利息借給你50萬元,合理嗎?是一次性困難補助10萬。高嗎?與本戶經營場所、停業損失相比如何?
本戶經營場所,如出租,每月租金6萬,一年就可收72萬,本戶動遷已11年,損失多少?
如此化解意見,如何令人信服?

綜上所述:是我的《兩點意見》合理?還是拆遷利益集團的信訪回覆合理?明眼人不難看出。請中央巡視組領導為本人主持公道。


動遷信訪回覆函(知情者提供)


動遷信訪回覆函(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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