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慶:律師的獨立是保障人權、實現民主法治的應有之義

陳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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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23日訊】在專制社會,雖然民眾期盼著明君的德政,還經常會去尋求公正的「包青天」來垂憐自己所遭遇的不幸和冤屈。但在「官官相護」、「權錢交易」等潛規則的支配下,廣大民眾善良和真誠的努力往往是「希望愈大,失望也愈大」!

究其原因,乃是因為統治者擁有凌駕於整個社會公義及民權之上的封建特權,無視法律或者玩弄法律,可以假公濟私、恣意妄為而不受制約。司法,本應作為維護公民權利實施「公力救濟」手段、作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後堤壩,但在強權的支配下不僅沒有起到它應有的作用,還常常變為助紂為虐的幫凶,有時甚至直接成了實施迫害的元凶。現實的結果與教訓,只能讓廣大民眾放棄尊嚴、放棄抗爭,公開地退縮到「民不與官鬥、窮不與富鬥」的苟活處境。

民眾暫時的認命和逆來順受,並不能否認任何人都有「享受自由、維護尊嚴」的本性。由於權貴們貪得無厭、踐踏社會起碼的公平正義,廣大民眾的基本人權一但從法律和制度上得不到保障,在表面的隱忍、不甘的屈辱下,只要一有機會就很可能「火山爆發」,小則發生不惜同歸於盡的楊佳、夏俊峰等個案,大則翻天覆地的改朝換代。

要克服和改變專制社會這種缺失社會公平正義、廣大民眾的人權沒有保障、復仇性案件慘烈多發、社會動盪不穩的缺陷,人類經過長期的思索、改良或革命實踐,逐步從野蠻走向文明,最終認定了民主法治的共和制度,早已經在不少國家確立並不斷完善,保障了所在國人民的尊嚴和自由、社會的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其中司法獨立與裁判公正,就是通過權力制衡機制實現民主法治的一個重要支柱,而律師的獨立自由恰恰又是司法獨立與公正裁判必不可少的內容。

律師,作為從業者本身,固然是安生立命的一個職業,但由於其特殊的執業能力與行為,即依據法律、事實以及公序良俗作出深入細緻的辨法析理,憑藉律師實務的司法文書,尤其是通過法庭審理時的充分辯論去維護當事人的權利,還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從微觀上講,律師參與案件的調查和辯護,有利於發掘涉案的各種證據,使法律事實的認定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相;有利於展現各種理由或意見,確保裁判者能在全面考量案情的基礎上儘可能準確地適用法律,使具體個案得到合法與公正的裁決。

從宏觀上講,律師的行為,尤其是在兩造訴訟能力、法律地位及其他社會影響力明顯不對等的行政及刑事案件中,律師幫助弱勢的行政相對人或刑事被告人,在訴訟的對抗性中儘可能地實現訴訟能力的均衡,最大限度地抵消行政主體或刑事公訴人的法律地位及社會影響力之優勢,對於司法公正有著不可替代的程序意義。

當然,由於律師對司法活動的參與,不僅對於律師本身而且對於其他程序參與人包括法官、公訴人、案件當事人,也有交流提高「知法、守法、用法」能力的作用。此外,律師對案件的分析評論經媒體曝光後不僅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作用,還是一種形象生動的普法活動。

所以律師從業,不僅有助於所經辦的具體案件得到公正解決,對於現代文明社會保障人權、實現與維護民主法治,也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1959年在印度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通過的《德裡宣言》圍繞「法律至上、規制權力」的法治核心思想,著重強調了三項原則,即立法保持「人類尊嚴」、防止行政權濫用、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其中對律師獨立(自由)的社會價值也作出了一次明確的提煉和總結。

這些年來,中國大陸在行政和司法領域的權限與程序方面作出了較大的立法努力,我們不否認中共當局內的開明睿智人士對律師的社會地位與作用也有清醒的認知,例如1996年5月就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並於2001年12月底修訂通過,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相關的訴訟法中,也都有規範與保障律師參與訴訟的一些具體規定。但無論從整個制度上還是僅僅從法律上,終因沒有貫徹將統治者這一權力「猛獸」關入法律「牢籠」的法治精神,無視包括司法獨立與律師自由等諸多踐行法治所必備的要件,很遺憾,就像中國大陸的其他許多法律一樣被統治特權與既得利益參雜使假,並在關鍵問題偷工減料,導致法律本身的不完備,加之於一些心術不正的執法與司法人員「壞和尚念歪經、歪唸經」,有關律師執業的法律並不能切實有效地保障律師獨立,僅僅把律師當做法律「花瓶」,淪為權力的附庸而已。

據博訊新聞(臨時網站boxunblog.com)2011年5月7日報導,朱虞夫夫人蔣杭莉女士稱:由於朱虞夫要求聘請的杭州本地辯護律師出於顧慮和壓力無法接受委託,因為杭州司法局和杭州律協規定朱虞夫之類的案件屬於敏感案件,代理必須上報請示。在朱虞夫、魏水山、薛明凱等中國民主黨人面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迫害之際,杭州本地律師為朱虞夫辯護受挫的事件,再一次讓我們清醒地認識到:作為律師,在權力的淫威下生存與安全受到威脅,喪失獨立精神,連自己的權利都不能有效維護,如何能夠充分施展才華去有效維護當事人權利、去擔當法治應有的公平正義呢?

該事件,也從另一個角度印證了數月來包括滕彪、李方平、唐荊陵、劉士輝、唐吉田、江天勇、劉曉原、金光鴻、劉正清等維權律師失蹤事件頻頻發生的大背景。從某種意義上講,還重新暴露了2005年初浙江司法當局拒不頒發陳樹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陰暗動機,揭示了北京、山東、上海等地司法當局取消高智晟、劉路(李建強)、郭國汀等大律師執業的險惡用心。可見,在中國大陸,廣大律師要秉著良知、依仗法律去「鐵肩擔道義」,其執業環境是十分惡劣的。

好在我們也得知:北京李柏光律師和李敦勇律師經胡石根先生和范亞峰先生介紹,主動電話聯繫了蔣杭莉表示願意為朱虞夫辯護,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家屬委託後,李敦勇律師還在2011年5月17日到杭州市上城區看守所探望了朱虞夫。鑒於律師獨立是捍衛人權、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實現法治的應有之義,所以不僅為了朱虞夫、魏水山、薛明凱儘可能免受可能的政治迫害,也是為了確保和平理性地推進中國大陸的民主法治進程,讓我們也關注李柏光律師,關注李敦勇律師,祝兩位李大律師的辯護能夠順利並取得成功!

2011年5月21日,完稿於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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