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悉尼業主將需為粗魯租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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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陳光澳洲悉尼編譯報導)在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院裁決做出後,澳洲城市街道燈柱上張貼的廣告中所稱的廉價合租豪華公寓或將成為歷史。

此前,將房屋和公寓租給尋歡作樂的背囊客和學生的業主可以無視其他人士的噪音抱怨,將問題推給經常輪換且不負責任的租客。但遊戲規則開始改變,悉尼德寶灣(Double Bay)新南頭路(New South Head Road)一閒公寓的業主收到了法院的一項減輕噪音令,而不是他們的租客。此間公寓樓下的鄰居對於租客的噪音和攪擾已經抱怨了數年。

據悉尼晨鋒報報導,現在任何違反這項命令的人將面臨高達5500澳元的罰款,以及蔑視法庭的指控,可能導致被判入監。

對於71歲的珍•懷特拉姆(Jean Whittlam)和她41歲的兒子安東尼(Anthony Whittlam)來說,這項命令標誌著他們與其公寓樓上房屋業主的5年爭端的結束。

安東尼說:「我們聽說這是首次發生這樣的事情。」他說樓上公寓房的運作就如同一個背囊客的廉價旅館,這項命令讓他們有了希望。

業主約翰(John)和薩拉•漢納(Sarah Hanna)否認這項指控。他們在東區擁有100多套房產。「將這間公寓中的租客稱為背囊客是對他們的侮辱,他們都是受過教育的,來自良好的家庭。」76歲的薩納說。

但珍•懷特拉姆在法庭上指控漢納的租客經常半夜大叫和唱歌,半夜2點摔門、玩足球,罵人、聚會、大聲放音樂。

漢納的律師辯稱,業主減少噪音的可能性有限,因為他們沒有住在公寓中。不過法官格蘭黑姆(Harriet Grahame)判決他們有責任,因為他們可以控制把房屋租賃給甚麼人,多長時間,如有可能的話,對房子進行改造,以降低噪音。

代表珍•懷特拉姆的律師格雷斯(Colin Grace)表示,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裁決。「它意味著一位業主若被告知其租客有問題的話,但他卻沒有採取行動,那他們就要承擔這個問題,對這個問題負責。」

近期對這個租賃法的修訂,允許業主在租客轉租前索要文字同意書,這意味著業主沒有藉口說不知房產中的住客是何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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