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律師移民問答】家屬隨後入境申請的情形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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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19日訊】問題:我和太太在2004年來美國,我持H1她持H4,之後申請勞工移民I-485,並在2008年11月到移民局面試, 但太太由於要到澳洲報到(澳洲綠卡),在未及申請到 Advance Parole 前離開美國到澳洲, 在2009年3月我接到移民局通知我的I-485已獲批准。請問我現在是否可以用Form I-824 Follow to join申請太太回美,或是要用I-130? 不知申請Follow to join需要多少時間才得到批准?我太太想拿到澳洲公民才回來 (2010年7月) 不知何時申請申請Follow to join才對,同時Follow to join 有沒有申請截止日期的?若批准後,有多少grace period 要回到美國入境?同時申請I-824所需要 什麼文件?
  
解答: 你說到了未及申請到Advance Parole (回美紙)前離開美國到澳洲,是不是她已經在走之前申請了?如果申請了,也批准了,你可以將回美紙寄給她用來回到美國。移民局對「必須申請到回美紙後才能離境」的法律執行的並不嚴格。入境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入境後就可以繼續等待 I-485 的申請的結果。
  
如果根本就沒有申請回美紙,或她的I-485 已經被拒,現在你要用I-824 表要求移民局通知美國駐澳洲領事館你的身份已經調整成綠卡,並將你和她的移民檔案都轉到領館事館做Follow-To-Join,家屬隨後入境申請,因為在你調整之前,你們已經結婚了。Follow-To-Join永遠比I-130更快。你要填I-824表,附上你的有綠卡身份的證明,結婚證。

申請Follow-To-Join 用多長時間取決於移民局對 I-824, NVC 和領館的處理時間的總和 ,它隨移民局中心和領館的不同而不同,你可在www.uscis,gov 上查到處理時間。 這 個申請與她在澳洲是公民,還是綠卡身份沒有關係。I-824批准後,移民局將檔案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然後到領事館,面試後得到移民簽證。法律要求移民簽證發給後 6個月必須入境到美國, 在機場移民局官員在她護照上蓋臨時綠卡章。她的身份就是永久居民了。從理論上說, 她可以當天就飛回澳洲,繼續等待她的澳洲公民的身份。
  
就你這問題,我講一下綠卡持有者的出入境方面的規定。有了綠卡出境後一年之內必須返回美國,而且要有」沒有放棄永久居民」的證據,比如在美國購買的住房,工作未丟,一直在交所得稅,家庭成員是否在美國,和出境在外國的目地的「臨時性」等等. 超過1年就必須有「回美證」(Re-entry Permit),中國人管它叫「白皮書。」 有了白皮書 ,就很好說照你不想放棄綠卡,因為它必須在你離開美國之前申請。白皮書的有效期是兩年,你必須在有效期作廢前回到美國,沒有白皮書在境外逗留一年以上,綠卡被剝奪的可能性極高。
  
但如果你要成為公民,不但 5 年之內要居住總時間在2.5 年以上,而且每一次離境都不能超過6個月,否則5年居住的「連續性」就被打斷。如果超過6個月,但未超過1年還有救,如果超過6個月是由於你無法控制的原因, 是否放棄了美國的居住權,移民局有權力免去對你的懲罰。超過一年,任何理由也不能原諒。
  
這樣看來,她每次能在澳洲等留多久,取決於她是否在意成為美國公民。不在意,最長不能超過兩年;在意,最長不能超過 12個月。最好不超過 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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