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律師移民問答】婚姻綠卡和庇護綠卡的區別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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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31日訊】問題 : 2006年我和先生在大陸結婚。當時他是綠卡身份。但是婚後沒有立即辦理申請移民的手續,而是在2008年我以學生身份入美。2009年是我先生綠卡 5 年期屆滿,由於沒有決定到哪個州定居,所以沒有辦理公民申請。而人生無常,世事難料。 2009年 2月,我先生因錯買了贓車,在一次被警察攔下後,2009年4月被判危險駕駛,守行為 3 年(Three-Year Probation?)。真實「至死地而後生,」今年8月份我通過了一胎化的有 條件批准,到 2009 年12 月3日收到正式批准通知書。所以我現在是正式的難民身份, 而我先生則是持有多年綠卡的身份。
  
基於我這種特殊的情況,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綠卡,我先生是否可以在今年年底申請公民?5 年無犯罪記錄是否從2009年2月算起?我是現在用我先生的永久居民身份申 請綠卡呢,還是等待他取得公民後?我先生在美國就讀大學,英文沒有問題,主要的障礙是擔心曾經的 案底,這對申請公民有多大的影響。
  
另外,我已經多年未曾回國了,我是否可以以難民身份申請旅行簽證返回中國探視老父母,這樣的旅行會不會對將來有負面影響,回來的時候是否會被拒絕入境?
  
解答: 你的情形充分體現了以綠卡身份為配偶申請的必要性,儘管綠卡配偶即將 申請公民.最近兩年我聽說和遇到不少在公民申請過程中一個人過去的犯罪記錄不但影響公民申請的批准, 而且使綠卡都面臨威脅. 一般來講,申請公民在犯罪方面要求比綠卡嚴。 它的標準是申請公民的人不能有「道德上的墮落」 (Moral Turpitude). 雖然申請時 5 年前的犯罪不算數, 但移民官仍然可以考慮它, 而成為找到 Moral Turpitude 的證據。
  
如果你先生仍想成為公民, 應雇一個律師, 仔細做一下研究, 看一看他的犯罪記錄首先是否影響他的綠卡, 然後是否影響公民申請. 刑法案的性質和判決按州法決定, 但移民法又有對刑法的不同的解釋和應用, 往往比州法更加嚴厲。比如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在移民法中看的很重. 推翻一個州法官作的判決是難上加難的。
  
也許你考慮以你先生的綠卡身份我你申請和庇護身份調整之間來一個賽跑的辦法, 而不去觸動你先生公民申請的麻煩, 尤其目前這個氣氛,免得雞飛蛋打.他的公民可以過幾年再說 了. 另外,庇護綠卡目前處理加快。一年後申請I-485後,等待時間大大縮小,會先拿到 綠卡。但用庇護綠卡旅行到大陸仍然會有回不來的風險。還應該注意不能在綠卡拿到之後立即回大陸探親,要至少等半年。而且要有家庭急事兒的證明;在國內不要逗留太久;通過香港或澳門入境等等。這樣做都是證明你採取謹慎的措施。如果你在中國首都機場或上海虹橋機場等大機場大搖大擺入境。美國移民局官員會認為大陸對你來說是「腳面水 — 平趟,」 哪裏來的「有受迫害的恐懼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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