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留 港法官強調審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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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綜合報導)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港府代表律師指,《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已認同,立法機關有權界定「通常居港」的定義。外傭代表律師則指,外傭居港限制只是僱傭合約條件,並非逗留條件,故基本法訂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與入境限制條文需要分開處理。而法官林文瀚則質疑立法機關詮釋《基本法》後附加限制,與三權分立或有違背。由於代表入稟人的律師仍未完成陳詞,聆訊今日繼續。

高等法院繼續審理外傭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案。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早在1971年,入境條例已就囚犯及部分人士,不當作是「通常居港」,證明立法機關有權定義何謂「通常居住」。而世界各地採用普通法的地方,都會容許立法機關就「通常居住」訂立指引。

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回應,考慮一個人是否享有永久居民身分時,應只考慮《基本法》24條,與外傭的僱傭合約無關。他舉例,如到港做品酒師也須24小時工作,但就不受《入境條例》所限。她又指,《基本法》第154條訂明,特區政府可實施出入境限制,但認為有關條例與界定「通常居港」無關。

法官林文瀚質疑,若容許立法機關詮釋《基本法》後附加限制,與三權分立或有違背。他強調,法庭只是關注法律理據問題,社會和政治考慮不會影響他的裁決。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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