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國徽背後的黑手(控告信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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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12日訊】
控告人:楊玉新、上海市原南匯區新場鎮坦直路39弄1號304室。
被控告人:顧麗辰、上海市原南匯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主任(被告之子)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職權把法律當作競勝場所。
被控告單位:上海市原南匯區人民法院徇私舞弊、枉法判決……
被控告單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6月9日下午,在檔案室吊材料發現:

一、篡改筆錄。
二、刻意隱瞞原告對被告上交舉證材料等。

事由一:
1、案號:滬-中民-(民)-終字第179號,第25頁,第11項篡改為:現在核對一審查明事實有無異議。當庭原文記錄:對一審銀行查明的事實有無異議。
2、一審庭上,原告曾多次要求陳述我的三萬元和家庭暴力事實經過,都由龔燕法官多次強行阻止。二審庭上,邱燕允許我陳述(當庭原告還感謝法官給我的機會)有原文筆錄,還記錄原告照顧其生病女兒。可現在找不到字句。

事由二:
1、被告擅自私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蛛絲馬跡證據材料。
2、2006年8月開庭期間(8月7日–27日)顧麗辰指使胞弟顧麗益對原告騷擾,要求原告的304室合法權益讓給顧麗辰。6次報警「110」記錄詳細材料。
3、2006年1月16日–5月1日,對原告娘家(坦南村769號)騷擾13次,報警「110」電話68151631。
4、2006年4月19日,在坦直居委內毆打原告,報警電話68151334(居委電話)。
5、2006年8月開庭期間被對原告證人騷擾(地點坦直原金口超市內)恐嚇、威脅,原告第一時間向坦直居委調介員:李祥彪反映如實情況(聯繫電話68151334)。
6、1999年—2005年7月,被告對原告精神折磨,詳細記錄材料。
7、2004年8月12日,新坦瓦路528弄4號,戶主被告造房預算單28萬,第二天13號再去找已找不到,只找到一張小字條:被告筆跡:因要造房。所以作出決定:「是時候了」的證據材料。

顧麗辰頭頂國徽帽,「黑手」伸向一審、二審……

因實施家庭暴力,無過錯方當了原告。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申訴,11年零7個月夫妻共同財產一無所有,並遭致傷殘。嚴重影響到我生存居住的基本人權和生命財產重大切身利益……

訴求:

一、改判房子。
二、造成傷害賠償。
三、依法分割11年零7個月夫妻共同財產。

向建黨90週年,送上「珍貴禮物」:懲治腐敗。
請求領導提案督辦。

控告人:楊玉新
聯繫暫住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周浦鎮關岳路229號匯麗苑8幢17號602室
聯繫電話:15921403869
2011年8月1日

尊敬的領導:您好!
本人楊玉新繫上海市原南匯區新場鎮坦直路39弄1號304室居民。知您日理萬機,但實出無奈,只能斗膽向您投訴,望能關注。

因實施家庭暴力,無過錯方當了原告(2005年7月10日,被告為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企圖結束原告生命,原告頸椎和右手傷殘至今…)

由於被告之子:顧麗辰:繫上海市原南匯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主任。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職權把法律當作竟勝場所。把我婚後3個月用婚前血汗錢購買上海市原南匯區新場鎮坦直路39弄1號304室,我唯一的生存居住的房子占為已有(詳細證據都已上交)。

地方法院司法腐敗,枉法判決,剝奪辯論權,篡改筆錄,刻意隱瞞原告舉證材料。嚴重違背了「以人為本」治國理念,違背了「為人民服務」精神,違背了「執政為民」的思想。其實質用法院強權強姦弱者根本利益,製造社會新的矛盾。

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申訴,11年零7個月夫妻共同財產一無所有並遭致傷殘,嚴重影響到我生存居住和生命財產的基本人權。

事發6年有餘,我向政府部門投寄了上千封投訴信都石沉大海,赴京請願67次也無濟於事,我現在上天無路,入地無門。我並不奢望貴部門解決我的問題,但是我懇求您做一個公平的見證,為我說句公道話,足矣!非常感謝您的閱讀。

上海維權訪民:楊玉新
聯繫暫住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周浦鎮關岳路229號匯麗苑8幢17號602室
請求媒體收到楊玉新的材料後聯繫電話:15921403869
2011年8月1日

(責任編輯: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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