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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修法訴求 台司法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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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5日電)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將於18日上街抗議,提出「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修法訴求。司法院今天說,已研擬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吻合自救會訴求,也兼顧債權人權益。

卡債人受害自救會日前表示將於18日上街頭抗議,並針對消債條例修法提出3點訴求,分別是改由客觀公正第三人調解債務,取代銀行協商;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浪費奢侈金須佔債務半數才不免責;本金只要償還一定成數,或6年還清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餘額,就應通過更生。

司法院回應,司法院已針對立委陳節如日前提出的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書面意見,另研擬司法院版本的消債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正彙整包含法律扶助基金會、銀行公會、行政院金管會等各界意見,等司法院院會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以往債務人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但在司法院版本的草案中,債務人也可向住、居所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增設前置調解程序供債務人選擇,由公正第三人調解債務。

此外,自救會要求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司法院官員指出,現行消債條例本來就以免責為原則,司法院草案的版本,對不免責事由的定義則有更明確規範。

司法院官員解釋,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等其他投機行為,支出總額超過可處分所得扣掉自己所需生活費用的半數,或是負債總額超過聲請清算的債務半數,造成聲請清算的原因,就不能免責。

至於自救會對更生通過的訴求,司法院認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認可與否,應考量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若不審酌個人清償能力,一律以6年內償還本金一定成數或6年內還清一定數額,就認可更生方案,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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