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司法改革白皮書》為何無人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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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13日訊】10月9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但除了官媒發佈了消息之外,幾乎無人喝采。

這實在怨不得媒體不給政府面子,且不說此時十八大前夕各種有關高層內幕的消息攪得大家心神不寧,一看到開篇那「中國司法改革始終堅持從國情出發,既博采眾長、又不照抄照搬,既與時俱進、又不盲目冒進……」的套話,人們就已經喪失了閱讀興趣。

一、死刑慎用的最大受益者到底是哪些人?

白皮書指出,「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並列舉了一些成就: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來,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自2011年開始,中國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75週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並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

但白皮書卻沒提到,上述有關死刑的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主要是涉及腐敗罪案的高官,而非普通民眾。中國司法系統對腐敗者的懲治力度越來越弱,近年來,緩刑成為中國貪腐官員的特殊刑。在別的方面,中國與國際接軌比較緩慢,但在腐敗罪不處死刑這方面,中國接軌很快,並從理論上找出依據,依靠死刑反腐是種「制度性偷懶」。這一趨勢在2006年就有人指出,但此後愈加明顯。以下是來自於兩個時段、見於官方報導的三條相關資料:

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信息時報》2006年7月26日)
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另外從監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的佔絕大多數。(見尹鴻偉,「巨貪死緩史:近10年百名貪官僅8人被執行死刑」,2012年10月11日)

《財經》雜誌今年5月17日曾發佈一個研究報告,選取了自1987年以來120名省部級高官腐敗案件作為分析樣本:發現只有6例被判死刑,其中兩例還是因為犯了殺人罪(殺情婦致死的段義和、殺妻致死的呂德彬),如果將6個死刑案例置之120人樣本中,死刑比例已降至5%。

這充分表明中國政府對腐敗的容忍度越來越高。但這種寬大對平民卻很少施用,比如瀋陽小販夏俊峰殺死城管人員,儘管事件起因緣於城管執法暴力,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有原宥之情,但最後還是判處了夏俊峰死刑。

二、白皮書未提勞教制度存廢

今年8月,湖南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中「上訪媽媽」唐慧的遭遇一度將勞動教養制度推向風口浪尖,國內各界人士發起廢除勞教制度的倡議,但司法改革白皮書並未提及勞教制度存廢一事。在記者提問時,這一制度被兩度問及,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只表示,勞教制度有法律依據,當前也存在問題,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改革試點剛剛開始。

考慮到有很多名義上的「民意代表」——人大代表都曾參與呼籲廢除勞教制度,白皮書未能回應民意這一特點就更加突出。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忠林曾提議改革勞教制度,指出「勞教制度必須改變,而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正是改變的方向」,認為縮減勞動教養的適用範圍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目前主要的分歧在於:矯治決定主要應由司法部門還是公安部門來決定。這一分歧直接導致《違法行為矯治法》的「難產」。

三、中國司法改革的關鍵是司法獨立

其實,中國司法體制之病根在於中國的司法不獨立,中共只是將司法視為專政工具,而非中國政治的制度基石。

世人皆知,中國的立法體制完全不同於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制衡立法體制。制衡立法體制建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且相互制衡的基礎之上。而中國的立法體制有其鮮明的特點,從立法權限劃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共中央統一領導下多級並存、多類結合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表面上,立法權限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關掌管,國務院有頒發行政法規(與法律效力相同),省、自治區與一些直轄市(如上海)、經濟特區(如深圳)也有立法權。但由於全國人大(包括省市各級人大)本身就是中共中央的政治工具,立甚麼法,何時立,必須遵從中共的意志,故此人大一直被稱之為「橡皮圖章」(指其形式上有權力、實際上權力受中共中央束縛)。從21世紀開始,中共為了「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規定各省(自治區)、市的人大主任均必須由同級中共黨委書記兼任。這種黨領導下的立法、司法與行政權力三位一體的特點注定中國的立法過程必須完全體現黨的意志。法官中的重要職位,比如各級法院院長、庭長之類更是由黨的組織部門任命,對黨的政治忠誠是其任職的首要資格。

只要由黨繼續統管立法、司法、行政的體制繼續存在,所謂司法體制改革就是一些技術上的修修補補,黨凌駕於法律之上,權力捉弄法律的弊端就會繼續存在。 ——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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