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作簽證介紹 (二)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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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經常接到客人電話或電子郵件諮詢,尋求能夠在美國合法工作的途徑和選擇。尋求信息的客人有的來自中國大陸,有的來自香港或台灣。另外有些客人已加入加拿大國籍,尋求到美國合法工作的途徑。外國人到美國合法工作和居留需要有工作簽證,也稱臨時工作簽證(temporary work visa),這是因為這些工作簽證只給簽證持有者在美國短期工作和居留的許可(通常為有限的幾年時間),到期後必須離開美國,除非該簽證持有者申請了延期或取得了綠卡。美國的工作簽證種類繁多,所要求的條件也大不相同。不久前我曾撰文向大家介紹了H-1B, L-1A 和O臨時工作簽證的一些基本信息,本期我將向大家繼續介紹E-2臨時工作簽證,供參考。

E-2簽證,又稱投資協約國公民工作簽證,是用於來自某些與美國有貿易協議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人在美國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的簽證。顧名思義,此簽證只適用於那些與美國有特定的貿易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其中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台灣等。只有美國貿易協約國家的公民才能夠申請E-2簽證。E-2簽證包括兩類人員,E-2投資者(老闆)簽證(Treaty Investor)和E-2僱員簽證(Employee of a Treaty Investor),僱員類別包括管理人員或具有公司運作所需特殊技能人員(special qualifications)。另外E-2簽證投資要求為實質性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雖然法律對實質性投資的投資金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此投資金額遠低於EB-5投資移民要求的一百萬或五十萬美金。根據不同行業,投資金額可能從十萬到幾十萬甚至更多。

只有滿足以下主要條件才能夠申請E-2簽證:E-2簽證申請人必須是美國貿易協約國的公民,對某些特定的國家和地區還會根據相關的貿易協議附帶其它要求,如英國的公民還必須居住在英國。E-2簽證申請人所投資或工作的公司的「國籍」也必須為相同的貿易協議國,即該公司至少50%的股權為同一貿易協約國的公民所持有(可以是一名或多名股東,持綠卡人士的股權不能包括在內,儘管此綠卡人士的國籍屬於同一貿易協約國)。另外,法律要求E-2簽證申請人在美國的商業活動結束後將打算返回本國居住,E-2簽證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在本國有一定的資產和聯繫。

E-2申請人來美國的目的,是指導和發展其在美國已經或正在投入相當數額資金的公司。E-2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已經或正在向其擁有的美國公司投入相當的資金,此資金量的衡量標準包括與公司總資本成一定比例,並足以保證投資者能夠有可能成功地指導被投資公司的運營。如果是E-2投資者簽證,那麼E-2申請人的投資至少要占公司股權總數的50%或通過經營管理控制公司。E-2簽證申請人也可以是E-2公司的管理人員或具有對公司運作至關重要的特殊技能的人員,這些管理人員和特殊技能人員必須與E-2公司的50%或以上股權的主要投資人有相同的國籍。如果主要投資人的國籍為韓國而E-2公司管理人員的國籍為新加坡,儘管在此情況下韓國和新加坡都與美國有貿易協定並且各自都獨立符合E-2條件,由於新加坡國籍的管理人員與韓國主要投資人的國籍不同,所以不符合E-2申請條件。

E-2簽證一次批准兩年,可以不斷申請兩年期限的延期並且沒有總期限的限制。但E-2簽證的要求之一是申請人打算在E-2簽證到期後返回本國。另外,E-2申請人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一同申請赴美,E-2主申請人家屬的簽證也是E-2簽證。E-2申請人的家屬可以為任何國籍而不必與E-2主申請人為同一國籍。另外,E-2申請人的配偶可以申請工作許可、工作,並且不受顧主的限制。

以上是有關E-2工作簽證的簡單介紹,由於E-2工作簽證的內容和要求遠比上述的初步介紹複雜,另外E-2工作簽證對申請人最終回國居住的要求可能對有意申請綠卡的人士造成一定困難,所以應當先諮詢自己的律師瞭解進一步詳細信息後,再決定這一簽證類別是否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信息介紹,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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