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個人貸款的注意事項

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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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27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的一個好友準備在巴黎開一家煙紙店,向我借5000歐元。我們之間的關係很好,彼此信任,他也承諾給我利息,並給我開借條。請問這種借款需要辦理甚麼手續?他給我的私人借條是否有效?

答:個人在購買房產或創立企業時常有向親友借款的事情。根據法國法律 ,私人借出款(簡稱貸款)或者借入款(簡稱借款)需要遵守普通合同的要求。

借款利息可由雙方自行商定(但不能違反限制高利貸的法規)。金額超過1500歐元時應該立借據,註明還款方式,並需在一個月內向住所地稅務局機關申報,填寫2062號「貸款合同報表」(民法典第1341條)。該表可向律師或稅務局索取。該申報還適用於多筆低於1500歐元,但總額超過1500歐元的借款。借貸雙方還可簽訂借款合同並交由公證人公證。

此外,出借方(又稱貸方)應在個人所得稅中申報借款的利息收入。交納巨富稅的出借方要把借款納入資產進行申報。借入方則從資產中把借款扣除。

借據一式兩份,註明日期,借款數額(大小寫)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借據或借款合同向稅務部門登記的目的是確定日期,證明借款的真實性,防止造假並對抗第三方訴求。

如果不辦上述手續,出借方可能面臨惡意借款人抵賴收到的借款,或者妄稱借款為贈款的風險。在出借方無證據的情況下,法庭很可能會將借款判為贈款。稅務局登記可由借貸雙方辦理。手續很簡單,只需向稅務局提交原件,由稅務局蓋章即可。

如出借方(貸方)去世,應把貸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納入待繼承的遺產中。如果借入方(借方)不在繼承人之列,他應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入人去世,其繼承人應將債務作為負資產處理。

借據或借款合同可進行公證。5000歐元借款的公證費用為200歐,此外還要加上125歐元的登記費。公證的好處是一旦發生糾紛,可直接要求法院的執達員執行而無須提出起訴。

借據應由借款人手書,除了寫上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日期之外,借款數額應用數字和字母註明,並由雙方簽字。根據民法典第1326條,打字借據也被承認,但需要手書其中的借款數額(數字和字母)。

如果借款數額的阿拉伯數字與文字數額有出入,應以後者為準。借款合同可不註明阿拉伯數字,但如無文字數額則喪失證據效力。

如果貸款有利息,就必須填寫CERFA 2561號表格並在第二年的2月15日之前向當地稅務局申報。此外,當事人還應在個人所得稅申報單的「動產收入(revenus de capitaux mobiliers)」欄內申報利息收入。否則當事人會因漏報被罰款15歐元,如在30天內不按照要求向稅務局寄出需要的文件,該罰款將提高至153歐元。在借款憑據由律師或公證人起草訂立的情況下,則由律師或公證人向稅務局申報。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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