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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仲介赴陸器官移植 台灣執法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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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朱稚清台北報導)立委田秋堇日前於立法院質詢時指出,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提供的資料,過去11年台灣人到中國大陸做器官移植占全部境外移植數量的第一,田秋堇更爆料:「早期還有器官移植觀光團,不管你要換心、肝、腎整團來,兩個禮拜把你配對成功,這表示中國有一個非常龐大的活體器官超市,有新鮮的器官等在那裡。」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台灣民眾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從2000年到2011年共有1,979個案例,其中中國就占了1,754個(88.6%)案例。台灣到底有無法律可以阻絕醫師和病患進行境外器官移植呢?

衛署:參與仲介以違醫學倫理懲戒 至今未開罰

依據衛生署2006年8月4日發布「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仲介民眾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之倫理規範」公告中其一規定:醫師不論有無收取費用,介紹病人至當地法令未禁止器官買賣或仲介、器官來源資訊並未公開透明、國際輿論明確公開抨擊有違反人權或違悖醫學倫理情事之國家或地區接受器官移植者,是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移付懲戒;其他醫事人員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處罰。

除了對醫事人員有相關法令約束,對於一般民眾仲介器官移植也負有行政罰規定。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衛生署公告至今逾六年多年以來,官方始終未開罰。對此,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由於到目前為止,從政府中央掌握的資料來看,政府並沒有接到任何對仲介行為的舉報,因此並未依此法令開罰。

許銘能說:「仲介的部份其實不是那麼容易查,因為民眾很可能透過旅行社,或透過其他方式到國外去,如果沒有人舉報,政府很難查到是否有仲介。民眾方面,除非是有廣告招攬,特別在網路上打廣告被發現,一定是依法做強烈處分。」

(責任編輯: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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