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作簽證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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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經常接到客人電話或電子郵件諮詢,尋求能夠在美國合法工作的途徑和選擇。尋求信息的客人有的來自中國大陸,有時來自香港或台灣。另外有些客人已加入加拿大國籍,尋求到美國合法工作的途徑。外國人到美國合法工作和居留需要有工作簽證,也稱臨時工作簽證(temporary work visa),這是因為這些工作簽證只給簽證持有者在美國短期工作和居留的許可(通常為有限的幾年時間),到期後必須離開美國,除非該簽證持有者申請了延期或取得了綠卡。美國的工作簽證種類繁多,所要求的條件也大不相同。在這裡我想對部份常見的臨時工作簽證種類和要求向大家做一個初步介紹,本期我先介紹H-1B, L-1A 和 O臨時工作簽證,供參考。

H-1B簽證是發給受美國公司僱用的外國專業人士的為期六年的臨時工作簽證。主要要求包括申請人是具有大學四年本科學位的專業人士,有美國僱主聘用,所從事的工作與所學的專業對口,申請人的工資將不低於僱主給其他類似員工實際支付的工資或不低於勞工部規定的流行工資標準。所謂專業人士是指申請人必須至少獲得美國大學四年本科學位或經移民局認可的評估機構認可的同等學歷。並不是任何學位都符合H-1B要求,H-1B申請人所要從事的工作需要與學位的專業對口並需要應用其在大學所學到的理論知識。H-1B是在美國取得專業學位的外國學生能夠在畢業後繼續留在美國工作的最常見的途徑。在外國取得大學四年本科學位的人員也可以在美國尋求專業對口的工作,由經移民局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外國學位出具同等學歷的評估報告,然後通過向美國移民局遞交申請取得H-1B工作簽證。如果學位專業不對口或學制短於4年,只要申請人有多年對口工作經驗,則可以經過專業評估以三年經驗折合一年學歷的公式取得H-1B申請所需的評估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美國移民局每年只能頒發85,000名新的H-1B簽證(其中20,000名專供碩士或以上學位的申請人使用,65,000 用於學士等學位的申請人)。每年4月1日開始申請下一財政年度的名額,每年10月1日起下一財政年度下的H-1B開始生效。H-1B名額近年來一直很緊張,所以申請人應當提前計劃,盡早申請以便佔有名額。如果申請人是加拿大或墨西哥公民,則可以申請TN簽證。TN簽證是專為加拿大或墨西哥公民設置的類似於H-1B的專業工作簽證,但不受H-1B的名額和6年總期限的限制。H-1B簽證持有者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持H-4簽證進入美國。

另一種比較常用的工作簽證為L-1簽證。L-1簽證是外國公司向其駐美關聯公司派遣人員經常使用的一種工作簽證。L-1簽證有兩種,一種為L-1A,是外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調派來美國的工作簽證;另一種為L-1B,是用於具有特殊知識的人員的工作簽證。本文將主要討論L-1A簽證。L-1A簽證不僅是一種非移民工作簽證,也是移民簽證的一種有效手段,首次申請和延期一共可長達七年。L-1A簽證是外國公司對其美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公司內部僱員調動的簽證,它的主要要求如下:外國公司和美國公司的存在(常常外國公司為現存公司,新設立美國公司開展業務),外國公司和美國公司存在控制關係(外國公司控制美國公司或相反,或兩公司共同受控於第三方),L-1A簽證申請人在過去三年裡至少有連續一年在外國公司擔任高層領導職務並且在美國公司將擔任高層領導職務。與H-1B簽證相比,L-1簽證不要求受益者具備大學學位及專業對口的限制,也不存在名額短缺的問題。與H-1B相比,L-1A簽證的另一個優越性為通過L-1A申請綠卡的類別為職業移民一類優先,目前不需等待移民名額,而H-1B持有者申請綠卡的類別根據工作的要求和申請人的條件可能為職業移民二類優先(碩士或以上學位)或職業移民三類優先(學士學位),這兩種職業移民類別都有不同程度的排期。但L-1A簽證申請必須有外國公司的存在並由外國公司調派其高層領導人員領導美國公司的工作。有些人誤認為從外國公司調派的人員必須是公司老闆(owner),這是不正確的,從外國公司調派的人員必須是受控於公司的公司僱員。L-1A簽證持有者的家屬可以持L-2簽證進入美國並且L-1A的配偶申請工卡在美國工作。

O-1簽證是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等有傑出才能的人員赴美工作的簽證。與以上的H-1B和L-1A簽證相比,O-1簽證對個人成就的要求要高得多,基本上與傑出人才(EB-1A)移民申請的要求條件相同,主要包括一項國際公認的大獎(如諾貝爾獎)或滿足10項條件中的三條即可。10項條件包括因在本領域裡的傑出成就而獲得過國家級或國際認可的獎勵或獎章,曾為要求嚴格的全國性或國際承認的專業組織成員,重要媒體對其本人或業績曾進行專題報導,曾擔任對他人成就的評判(judge),在本專業或本領域有獨創性貢獻,本人曾在專業刊物或其它主要媒體上發表的有關本領域的學術文章或著作,曾在著名組織機構中擔任重要職務等。除了對申請人本人的業績要求之外,美國僱主提供的工作也必須是具有傑出才能的人員才能夠從事的工作。這裡所說的傑出人才不是一般的出色,而是頂級的出色,即所謂人中豪傑。由於O-1簽證申請的門檻極高,不少可能符合條件的人員直接遞交EB-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如果這些人的最終目標是移民美國。與H-1B和L-1A簽證不同,O-1簽證沒有最終期限,需要的話申請人可以一直延期下去。O-1簽證持有者的家屬可以持O-3簽證進入美國。

以上是有關部份工作簽證的簡單介紹,由於這些工作簽證的內容和要求遠比上述的初步介紹複雜,有意申請的人士務必諮詢自己的律師瞭解進一步詳細信息後再決定某一簽證類別是否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我將在今後的文章裡向大家陸續介紹其它的工作簽證、移民簽證和其它簽證類別。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信息介紹,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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