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加拿大公民L-1申請有關信息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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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是外國公司向其駐美關聯公司派遣人員經常使用的一種工作簽證。L-1簽證有兩種,一種為L-1A,是外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赴美國的工作簽證;另一種為L-1B,是用於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員的工作簽證。由於L-1A簽證的種種優越性,它成為外國公司對其駐美國機構進行人員調動的有效手段和經常使用的工具。與H-1B簽證相比,L-1簽證對簽證持有者沒有大學學位及專業對口的要求。與百萬投資移民所需要的費用相比,通過L-1A移民不但所需費用要大大減少,而且投資者在人員僱傭和對資金使用的控制上都有更大的靈活性。L-1申請的申請方(petitioner)為美國公司,申請獲准後持L-1簽證來美工作的個人為L-1申請的受益者(beneficiary)。通常L-1申請需要先遞交移民局審批,獲准後L-1申請的受益者持L-1簽證赴美工作。然而,根據北美自由關貿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簡稱NAFTA)的有關規定,申請L-1簽證的加拿大公民除了向移民局遞交L-1申請的選擇外還可以直接持L-1申請材料在進入美國時直接向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簡稱CBP)申請並在申請獲准後直接以L-1身份進入美國。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以問答的形式介紹了加拿大公民在進入美國時直接向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申請L-1的有關信息,下面我將以問答形式對此有關信息的主要內容向大家進行介紹,供參考。

問:加拿大公民在進入美國時直接向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申請L-1是否表示加拿大公民在自己為自己申請(self-petition)L-1 簽證?

答:不是。加拿大公民不是L-1簽證的申請方,而只是由僱主提出的L-1申請的申請受益者。符合條件的僱主代表受益者準備和遞交L-1簽證申請,無論此申請是遞交移民局服務中心(Service Center)或入關口岸(port of entry)的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L-1僱主都不必親自出面遞交此申請,受益者僅僅是在入關口岸代表其僱主遞交L-1申請。

問:加拿大公民是否可以在任何美國入關口岸向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申請L-1?

答:不是,此類申請必須在美國、加拿大陸地邊境的A級入關口岸(Class A port of entry)或在加拿大境內的美國登機前預審部門(US preclearance/pre-flight station)遞交。A級入關口岸是指能夠審理所有外國人進入美國的入關口岸。

問: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是否頒發L-1批准件?

答:不頒發。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在入關口岸批准L-1後會將L-1申請和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的決定送往對該案有管轄權的移民局服務中心,移民局將負責向L-1申請的僱主頒發L-1批准件。

問:取得移民局批准件需要多久?

答: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的工作程序要求其官員在批准L-1申請後的24至48小時之內通過普通或優先郵件(Priority Mail)將L-1申請和採取的行動寄往移民局,移民局再將批准件寄給L-1僱主。這個程序可能導致遞交L-1申請和頒發L-1申請批准件時間上的差異。對於經常需要旅行的加拿大L-1受益者來講,這個時間差異可能由於不能及時取得L-1批准件而給後來的旅行造成困難。另外,如果加拿大籍的L-1受益者的家屬不是加拿大國籍而需要簽證,那麼L-1申請的有關材料還必須經由移民局發給美國國務院以便輸入申請信息管理系統(Peti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簡稱PIMS)。海關及邊境保護機構同意接受由申請人和申請材料一同遞交的的郵資預付的快遞信封以節省時間,此信封需要寄往對L-1受益者工作地點有管轄權的移民局地區中心。

問:是否建議加拿大公民最好不向移民局遞交L-1申請而通過入關口岸申請?

答:儘管向移民局遞交L-1申請和通過入關口岸申請有些不利因素,如審批時間較長等,有時候儘管向移民局遞交L-1申請可能更合適。例如一個不是很強的申請可以先遞交移民局審核並在產生所有與人員調動的搬家相關的費用前明確此跨國人員調動的方案是否可行。這樣可以避免L-1受益人在完成給孩子轉學、租賃房子和其它跨國工作調動的準備之後發現L-1申請被拒。

問:來自加拿大的L-1申請受益人的家屬有沒有特殊申請程序?

答: 來自加拿大的L-1申請受益人的配偶和子女不需要L-2簽證,但如果該配偶和子女不是加拿大公民,那麼他們必須首先取得L-2簽證才能以L-2身份進入美國。在這種情況下,向美國入關口岸或在加拿大境內的美國登機前預審部門遞交L-1申請時應當明確表示申請人的家屬需要L-2簽證,例如用彩色紙張或彩色筆或任何其他必要手段使審核官員注意該案需要通知美國國務院以取得L-2簽證,另外L-1簽證受益人在入關時向審核官員口頭提出家屬需要L-2簽證的請求。

L-1申請時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外國公司和L-1受益者應當諮詢律師並在律師的幫助和指導進行,以免出現由於準備工作的失誤而影響到L-1申請的情況。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概況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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