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孕婦「雙非嬰」風波 港民間拒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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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香港政府日前推出四招阻止「雙非」孕婦來港產子,被各界批評成效不大,親建制政黨提出要求中共人大釋法,而港區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昨日更聲稱,根據人大解釋的所謂基本法立法原意,在港出生的「雙非嬰」沒有居港權。有關言論引起民間非議,泛民主派及人權界指出,親共建制派的舉動,是要再一次為中共侵蝕香港核心價值大開方便之門,一旦再次釋法,將會嚴重破壞香港的「一國兩制」與司法獨立

釋法言論再引非議

范徐麗泰昨日突然放聲表示,不贊成修改基本法或釋法來解決「雙非嬰」即父母都不是香港居民的嬰孩的居港權問題,但根據99年中共人大釋法原意,在本港出生的嬰孩的父或母,必須是本港合法居民,嬰孩才可獲居港權;這並不包括逾期居留、非法入境及臨時居留的人士,而「雙非」肯定是其中一項。

對於建制派與范太的言論,民間各界都紛紛提出質疑,泛民主派多個黨派及人權組織都表明堅決反對。他們指出,這些主張不但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也將嚴重衝擊香港的「一國兩制」與司法獨立,破壞香港的核心價值。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香港的入境政策包括居留權一直存在問題,由於受制於大陸當局,失去了入境的管治權。1997年主權移交前,大部份香港人抗拒大陸的法律,因此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表明沿用普通法制度,「很可惜基本法起草的安排就抵觸這個原則,包括保留中央可以透過人大釋法這個層次去處理香港的問題,而普通法體制很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只有法院才可對法律進行解釋。」

恐為中共開拓干預空間

對於范徐麗泰以中共人大常委的身份出來放話,羅沃啟強調,參與立法的人出來解釋法律是不妥當的。他表明從保護香港人長遠利益而言,不能接受釋法,「這一套體制一旦出現之後,中央(中共政權)為香港訂立無邊無際的法律這樣的空間,再加上如果釋法不是由香港起動,就更加變成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如果我們隨時請中央去釋法,或是釋法後的隻字片語,任何一句都當作聖經這樣,成為一個香港立法的獨立來源,就是抵觸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法治。」

民主黨行政長官參選人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親共建制派人士的這些言論,是要將中共人大變成更高的終審庭,再一次嚴重衝擊和破壞香港的法治。他說:「我再提醒他們一句,在1999年吳嘉玲案之後引致的人大釋法,對香港的法治造成很大的衝擊,當時不僅是律師出來遊行,我記得當我99年去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一個聽證會的時候,差不多這個人權委員會的成員全部都集中問這個問題:到底香港是不是享有終審權。……他們都很懷疑,為甚麼人大常委作為一個政治機構可以自行這樣去解釋而推翻一個終審庭的決定。他們非常擔心,到底『一國兩制』之下,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是不是維持得到。」

何俊仁並斥責港府連提請北京修改基本法都不願嘗試。

基本法第24條不容曲解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梁家傑強調,人大釋法是絕對不能做的,因為基本法第24條已經非常清楚寫明,就是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一定獲得居港權。

基本法第24條訂明,香港永久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梁家傑說:「如果你要曲解它,將黑解成白的,指鹿為馬來達到一個目的的話,是非常危險的,因為香港崇尚法治,法治重要的原則就是要有客觀的準繩,你不能說看到條文明明是黑的,你就將它解成白的,幫助你達到一時的政治需要。如果這樣做法,在法治裏面最核心的價值被動搖,一些白紙黑字的條文,無論寫得如何清楚都變成鏡中花、水中月的時候,香港人在基本法中得到的權利和保障就會蕩然無存。」

他表示,港府由於想解決香港人口老化的問題,十多年來對於基本法第24條所引申的問題一直未有處理,造成今日這個定時炸彈接近爆發。

羅沃啟認為,即使修改基本法,也要在香港市民充份參與下進行,這樣對港人的危害比較少。

港府:釋法修法須從長計議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說,留意到有市民或團體提議釋法或修改基本法,以長遠解決雙非孕婦問題,但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若要作出任何解釋或修改,必須有較謹慎和詳細的討論,最重要是在社會上有共識。他表示,修改基本法的程序繁複、時間較長,港府提出的即時行政措施,對解決如雙非孕婦等迫在眉睫的問題,可收到一定成效。

在建制陣營方面,自由黨昨日在立法會外請願,表明反對雙非孕婦來港產子。他們與保安局局長會面後引述當局說,政府提出打擊「雙非」的行政措施,預計需要3個月去判斷成效。

居港權釋法風波

1999年1月,港人吳嘉玲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在終審判決時獲得居港權,港府當時聲稱會有167萬名中國大陸人因此獲得居港權,並恐嚇會對香港造成沉重壓力,於是提請人大釋法。這次釋法被視為首次嚴重衝擊香港的司法獨立,維基解密近期透露,當時終審庭的五位法官對釋法極其不滿,曾考慮集體請辭。而中共人大在99年6月的釋法文件解釋了基本法24條第三項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動擁有居港權,要審批來港;但對第一項指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居港權,卻沒有詳細解釋,只是說立法原意已體現在基本法通過後的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文件當中。可是,籌委會這份文件在特區政府官方網頁中找不到,而在中聯辦網頁卻有全文登載,內容提到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在港定居,他們在港所生子女才有居港權。

2001年7月20日,又爆發另一宗居港權案,父母都是內地人的莊豐源在終審時獲判居港權,當時法院並沒有按中共人大釋法文件所指的籌委會立法原意判案,而是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一項作出判決。中共全國人大法工委透過新華社表示關注,但當時港府表明不會再提請釋法。◇

(責任編輯: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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