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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承認違章補繳地價稅 可減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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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凡土地經申請核准的自用住宅土地或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案件,當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要在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機關申報,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經查獲,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中市地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度疏減訟源,財政部在100年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之裁罰倍數標準,按違章情節輕重,酌減罰鍰倍數。修正後,短匿地價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罰;逾2萬5千元至5萬元者,處短匿稅額0.5倍罰鍰;逾5萬元至7萬5千元者,處1倍罰鍰;逾7萬5千元者,處2倍罰鍰。以上短匿稅額逾5萬元以上之案件,如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者,減輕為僅按短匿稅額0.5倍的罰鍰。

該局並表示,如適用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變更使用,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而應以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裁罰的案件,會給予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說明相關法令規定後,才會裁罰,並輔導補稅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減輕裁罰倍數。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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