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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農委會:鯊魚鰭不離身 違者分階段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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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0日電)農委會漁業署今天表示,依「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的漁船,4月1日起,鯊魚未能鰭不離身,將罰款或收回漁業執照。

漁業署指出,「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將漁船分為「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漁船」、「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及「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等三種類型。

漁業署說,當中以冰鮮方式保存鯊魚漁獲物的沿近海漁船,要率先實施「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今(101)年1月19日法規公告起至3月底前為宣導期,4月1日起此規定上路,這類漁船若違反「鯊魚鰭不離身」規定,將開罰新台幣3萬到15萬元或收回漁業執照。

因應政策起跑,漁業署重申,已協同地方政府及海巡署共組檢查小組,4月1日起將分赴南方澳漁港、梧棲漁港、蚵子寮漁港、前鎮漁港、東港漁港及新港漁港等相關重點漁港,執行卸魚檢查,並持續進行「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宣導工作。

漁業署表示,「鯊魚鰭不離身」分階段落實,另兩種「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及「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為遠洋漁船,今年內會陸續適用上述規定。

上述規定與罰鍰金額對遠洋漁船而言雖不重,但若收回執照1或2個月,甚或要求船長返國接受詢問,期間不能跑船,船東損失會很大,此處罰規範效力大。

漁業署補充,雖然上述兩種漁船現在還未適用規定,但遠洋漁船卸貨港口的國家若有相關規定,船家一樣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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