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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 列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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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加強個人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的查核,提醒民眾,於年度中如有出售預售屋及房屋的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別忘了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惟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倘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例如:嘉義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13%。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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