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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利益豁免:論文掛名共同作者案例探討

林筱筑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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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28日訊】在期刊論文中,作者的先後排序通常以學術貢獻為指標,提出原創性論點、作出主要學術貢獻者,通常會掛名為第一作者,而負責執行計畫或是其它則被列為第二、第三作者,以此類推。因此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時,申請人為第一作者的論文在審核官員眼中通常較具份量。

但在一些特殊科學領域中,團隊研究越來越普遍,一篇研究論文由許多人掛名共同作者是常見現象,有時可能多達20人,在這種領域中的研究者是否就無法申請國家利益豁免?陳品瑞律師(Victoria Chen, J.D.)表示,只要能證明在該領域及研究的影響力,即使不是第一作者,僅掛名共同作者的論文也可以列為符合資格的考量條件之一。陳品瑞律師在此提供了行政上訴辦事 處的判決給大家參考。

該案申請人為一生化研究科學家,其研究領域為複雜T細胞,擁有北京某醫學大學學士及免疫感染學碩士學歷,希望透過申請國家利益豁免來免除勞工程申請程序。該申請人有一篇在「免疫力」期刊發表的論文被引用8次,該申請人為該篇論文8位共同作者(coauthor)中列名第7,行政上訴辦事處表示,就科學界常理而論,對論文的貢獻度常以列名順序,但若在某些特殊領域中團隊研究為常態,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提出證明,像是由其它共同作者或是由第一作者以書面聲明申請人在論文中的重要貢獻與其它共同作者(甚至第一作者)相同,或是附上論文中針對作者群介紹及學術貢獻的書目註解部分讓審核官員了解申請人對於該領域的影響力。

此案由於在論文的書目註解(endnote)中已提到前三作者為主要貢獻者,第9作者為「資深高階作者」,沒有提及申請人的部分,而該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其它共同作者或是第一作者的聲明書信,審核官員無從判斷,因此認定此期刊論文無法列入參考。

另外,在引用次數方面,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表示該引用記錄有一些是9位共同作者(coauthor)自己的引用,由於這些人研究範圍為高度相關,彼此相互引用是很常見的事,有些引用次數有灌水嫌疑,此引用次數不可視為是對專業領域的影響力。

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在審理上訴時同意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對於申請人不符 國家利益豁免的看法,且進一步推翻審核官員對於該受益人擁有碩博士學位的決定,因為該申請人僅提供英文譯本的學位證明書,雖然譯本經過彌封的程序,但仍無法看出是該校官方正式文件。

陳律師表示,即使美國移民局官員在審查上犯了錯誤,在上訴時行政上訴辦事處仍可逕行更正,且申請人不可以美國移民局所犯的錯誤來抗辯行政上訴辦事處。

在推薦信方面,第一封推薦信表示該申請人在自體免疫疾病及癌症等領域受過很好的訓練因此有很好的研究基礎,也提到申請人在複製T細胞這項很困難的技術上非常在行,在美國只有極少數幾位研究員能有這樣的技術。

行政上訴辦事處表示,不管是在什麼領域的專業訓練都不可視為符合國家利益豁免的資格,反倒是適合透過勞工證申請程序進行一般的工作簽証申請,而在美國是否有足夠的複雜T細胞技術的本國人才等議題則歸屬美國勞工部管理,非此案審理。

而第二封推薦信提及申請人在抑制性分子ILT3上有重大性突破的發現並即將在一科學期刊上發表論文,但由於在此案申請時,該論文在期刊仍為「審核中」,因此不可視為已發表的文章,行政上訴辦事處認定不列入考慮。

第三封推薦信是唯一一封來自紐約市之外的研究者,此研究者也沒表明有使用申請人的複制技術,因此這些推薦信都不具足夠份量。而其它來自像是哥倫比亞大學及哈佛大學的推薦信,多半是單純引用法條描述申請人的符合資格,例如某教授直接認為申請人屬於該校醫學研究室的「菁英團隊」,做出許多重大貢獻,但卻未提及事實例證。

陳律師表示,實證對於申請案的通過與否有決定性影響,像是有無獲得聯邦政府級或是衛生署的研究補助經費,或是有哪些獨立研究室採用並應用申請人的研究成果,這些都可作為強有力的證明。

此外,像是「研究發明」或「專利發明」也都要看是否有最終的應用或是量產等實質成就,而非只是「紙上空談」,若只是空有一堆研究發明,卻無人引用或採用也是枉然。

此案在上訴補件時遞交多封獨立專家信函推薦該申請人的成就,但由於沒有附上這些獨立專家的履歷,因此僅能就書信中提及的工作職稱作判斷,由於這些書信多半來自與申請人工作的同一大學或是同一地區,且無法確認獨立專家在領域中的地位,因此降低了信件公信力。

行政上訴辦事處發現該申請人截止申請日期為止,沒有證明可構成對該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申請人在複製T細胞的技術可由雇主透過申請勞工證的方式,但不足以申請國家利益豁免此上訴案最終被駁回。

陳律師提醒申請人既然已經花了許多時間請推薦人及獨立專家撰寫推薦信,不要忘記附上推薦人相關的履歷及證明,以免功虧一簣,而共同作者部分,若能請第一作者出示申請人對論文貢獻度的說明,對申請案也是大有幫助。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law@wegreened.com

(責任編輯:林秀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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