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司法腐敗特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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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20日訊】上訪申請

申請人:劉瑞蓉,女,49歲,漢族,農民,住山西省介休市張蘭鎮朱家堡村北街7巷7號。身份證號:142402196302130623,電話:0354-7375226。
被申請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1、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式偵查審理,查明朱午君被殺一案事實真相,依據《刑法》第293條、第232條之規定、追究田永兵死刑之刑事責任。
2、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式,依據《刑法》第399條、第307條第1款、2款、第310條、第247條、第248條和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追究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相關法律責任。
3、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式,撤銷(2008)介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書,依據《刑法》第399條、第307條2款、第254條、第243條、第239條、第238條和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追究介休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相關法律責任。
4、要求查清法官李國泰如果因履行法律程式和職責主持公道,得罪地方少數勢力被誣告陷害,被判刑坐牢,請求查清真相,為其平反昭雪。
5、要求追任朱午君見義勇為光榮稱號。

事實與理由

2006年5月22日晚22時許,36歲的田永兵在他家開的裁縫店門前公共場所,無故將在看戲本村19歲的喬輝毆打,隨後喬輝去找在看戲的父親喬玉明與田永兵辨理,期間田永兵回到他家裁縫店內,手拿裁衣用的大剪刀又來到現場。喬玉明來到現場後與田永兵辨理時將其推倒在地(證見:喬玉明、左兆武的詢問筆錄)。在喬輝和尾隨而來的左兆武離開時,田永兵將大剪刀舉起猛刺左兆武胸部,當時左兆武胸部鮮血噴流昏死過去。(證見: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和醫院診斷證明書),隨後田永兵又舉起大剪刀刺向喬輝其肩背部被刺傷。(證見: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田永兵再次行兇刺喬輝時,在場圍觀年僅18歲的朱午君為制止田永兵繼續行兇挺身而出,將田永兵行兇的大剪刀抓住,(證見:朱午君右手掌深約1公分左右,長約10公分左右的傷口及證人,證言和調查筆錄)後又被凶殘的田永兵用大剪刀刺斷頸部動脈血管,鮮血噴湧,右肺葉動脈血管被刺穿斷裂,手段殘忍,刀刀斃命,當場死亡。(證見:(2006)介法檢(屍)字第006號)。

2007年2月6日,晉中市人民檢察院以晉中檢刑訴(2007)7號起訴書指控殺死朱午君,重傷左兆武、喬輝的故意殺人犯,田永兵以故意傷害罪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公訴期間,被害人家屬多次向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介休市公安局辦案人員枉法偵查,暴力取證,將目擊證人帶上手銬,關進鐵籠三天三夜,嚴刑銬打,在肉體遭受殘酷的摧殘和精神受到殘酷折磨的情況下,只得按著公安偵查人員的授意、寫證,對介休市公安局辦案偵查人員幫助故意殺人犯田永兵,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等違法犯罪事實拒之不理,依然草菅人命,顛倒黑白貪贓枉法,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包庇縱容介休市公安局偵查辦案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故意殺人犯逃避法律的制裁,繼續枉法公訴。

2007年4月20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晉中中法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判處田永兵有期徒刑8年的枉法判決。

為了維權,被害人家屬走上了漫漫上訪之路,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作出了群訪檢字第35號,責令晉中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他們拒不執行,至今無果。

2008年7月30日14時左右,被害人的母親劉瑞蓉為兒子被殺一案討法理公道,揭露地方少數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草菅人命,姦汙法律的汙吏,正常向上級有關部門遞交材料。打電話自稱法新社記者的人,將其騙到北京市豐台區南苑公交站牌附近,7、8輛小轎車下來10多人以上,將劉手倒背、按住頭、踹進早已埋伏好的7、8輛小轎車其中的一輛,又把手機和上訪材料搶去其中有劉瑞蓉認識的介休市公安局紀委書記郭新民,信訪工作人員侯曉立等,非法將其綁架回介休市政府,下車後搶劉手機的人正要將手機給劉時,被張蘭鎮派出所所長:溫玉虎一把搶去至今未還。在市政府停留1分鐘左右,又送到介休市公安局,晚上零點左右,又將劉瑞蓉轉移到介休市龍鳳鎮深山黑監獄鐵籠裡,對其進行毆打、實行對肉體上殘酷的摧殘和精神上殘酷的折磨,非法拘禁達5天之久,終於病倒,還不讓與家人聯繫。

2008年8月4日深夜,他們怕劉瑞蓉死亡才將其送到介休市人民醫院的背人處,讓醫生簡單治療8小時左右。

2008年8月5日又將劉瑞蓉轉移到龍鳳鎮派出所。

2008年8月6日早晨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非法決定。(證見:介休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給劉的原件字跡就模糊看不清)

2008年8月20日早晨6時許劉瑞蓉還沒有起床,突然張蘭鎮派出所所長;溫玉虎帶著四、五個人到介休市拘留所將其直接以敲詐勒索罪逮捕,送往靈石縣看守所看押,在痛苦中使其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上訪討法理公道,怎麼犯了敲詐勒索罪了呢?

2008年9月18日,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以介檢刑訴(2008)第182號起訴書指控劉瑞蓉犯敲詐勒索罪。面對劉瑞蓉的代理人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力,劉剛的調查取證和辯護及受害人陳述的事實情況,他們拒之不理依然枉法公訴。

2008年12月25日,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介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劉瑞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含冤坐牢3年的枉法判決,真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事實情況如下:

(1)劉瑞蓉在上訪期間,主管信訪工作的介休市委副書記雷亞偉對劉說:有困難提出來政府為你解決。劉說:我有一個小小的要求,要求政府幫我查清田永兵殺死我兒朱午君的事實真相,現在以給我的家庭、生產、生活造成了重大損失,兩個孩子上學有困難。隨後不久雷亞偉給劉發短信說:他已經和市委楊建林書記商量好了,給你困難補助,我在晉中開會,回去後就你解決。

幾天後,雷亞偉副書記打電話讓劉去找介休市信訪局長郭玉福,劉瑞蓉見到信訪局長郭玉福後他說:「從社會救助方面每月給你1000元錢,但要求你不能到北京上訪。」劉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

2008年2月3日,劉瑞蓉去北京正常上訪,主管信訪工作的介休市委副書記雷亞偉得知後,夥同指使介休市信訪局長郭玉福將劉的丈夫朱發貴誘騙到信訪局,並早已準備好收條讓朱發貴簽名,說:「這是政府給你們的救助款15,000元錢。」隨後市委副書記雷亞偉說:上訪人劉瑞蓉敲詐了他的錢。(證見:今收到介休市信訪局現金人民幣壹萬五千元整,簽名:朱發貴)。

2008年7月30日,劉瑞蓉又正常在北京上訪,得知情況後的主管信訪工作的介休市委副書記雷亞偉、信訪局長郭玉福及其它不法工作人員共同策劃導演了冒充法新社記者,非法綁架上訪人劉瑞蓉,非法拘禁上訪人在黑監獄的鐵籠裡,進行殘暴的毆打實行對肉體上殘酷的摧殘和精神上殘酷的折磨,劉病倒後又實行非法拘留,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又實行逮捕,在介休市看守所裡梁濤等多人將劉瑞蓉踹倒,再用穿著皮鞋的腳亂踢劉的頭,後又給上訪人劉瑞蓉帶上手銬腳鐐長達7天7夜之久。

居職介休市主管信訪工作的市委副書記雷亞偉、信訪局長郭玉福、信訪工作人員候曉立、司法工作人員法警雷洪波、候偉、安泰公司黨委書記王宏斌(註:原介休市副市長曹益明的親小舅子也是劉瑞蓉丈夫朱發貴工作單位的領導,因此事已將在安泰公司工作工齡10多年的朱發貴開除)。狼狽為奸,作偽證,利用公權力共同報復陷害誣告上訪人,目無黨紀國法、坑國害民、手段殘忍又卑鄙無恥之極。

在看守所期間,介休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郭旭高多次到看守所裡找受害人談話時說:「我們判不了你,政府不讓。」最後終於作出了(2008)介刑初字第187號枉法判決。

另外還有值得關注的問題:介休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長李國泰因履行了法律程式和職責,將介休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介休市人民法院田永兵連續殺死朱午君、重傷左兆武、喬輝的重大刑事案件退回介休市人民檢察院後不久被捕入獄,如果法官李國泰因履行法律程式和職責主持公道殘遭地方少數勢力的誣告陷害,請求查清事實真相,為法官李國泰平反昭雪,(註明:被害人家屬劉瑞蓉和法官李國泰沒有任何私人關係,只感他為民主持公道)。

綜上:36歲的田永兵也是已為人父,尋釁滋事無故毆打在他家裁縫店門前公共場所來看戲的本村19歲的喬輝,後又持凶器殺死為制止他行凶18歲的朱午君、重傷19歲的左兆武、喬輝,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影響極壞,使人望而生畏其違法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93條,第232條之規定,構成了尋釁滋事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賦予監督檢查、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和違法必糾的神聖職責,背負著黨和政府及人民的重托。

晉中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故意殺人犯36歲的田永兵重傷19歲的左兆武、喬輝又殺死制止他行兇的朱午君一案中,草菅人命、顛倒黑白,姦汙法律枉法公訴,包庇縱容介休市公安局偵查辦案人員暴力取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被害人家屬多數次投訴並舉報他們拒之不理,面對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作了的群訪檢字第35號拒不執行,檢察官孫秀亮在公開場所蠻橫對被害人的母親大叫說:就不給你查,不中你告我去,(證據:有在場人的證言)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責任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399條、第307條1款2款、第310條、第247條、第248條和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包庇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罪等故意違法犯罪。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責任人員夥同介休市主管信訪工作的市委副書記雷亞偉、信訪局長郭玉福等不法工作人員,捏造事實,作偽證,冒充法新社記者,將上訪人劉瑞蓉非法綁架,非法拘禁在私設的黑監獄殘暴虐待、非法拘留、非法逮捕、帶上手銬腳鐐、枉法公訴、枉法判決使其含冤坐牢3年,介休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責任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其違法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99條、第254條、第243條、第239條、238條和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報復陷害罪,誣告陷害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罪等故意違法犯罪。(證見: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力、劉剛調查取證後的答辯詞)(代寫人感言:之前以為豺狼虎豹野獸最凶狠可怕,與其相比它們是最善良的)。

打擊犯罪,制止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審理批准。為盼!

此致

上訪申請人:劉瑞蓉
2012年5月19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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