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律師移民問答】為什麼我的I-485被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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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05日訊】問題: 我是從中國上海來美國的。我和我的前夫在1999年結婚,他是個小人,總是折磨我,我感覺我好像是只籠中鳥。在2000年的5月左右,我有個機會可以來美國發展我的生意。不過在入關的時候,因為語言的 關係,我沒有辦法能夠很清楚的回答移民官的關於我在美國逗留的目的問題。由於這個原因,海關移民官員在我的I-94表上將B-1改成了B-2,並允許我在美國逗留6個月。我到芝加哥我的女朋友那裏逗留一星期。她介紹我認識了一位來自台灣並且是美國永久居民的男士。我與他墜入愛河。在我入境後大約2個星期的時候,我向上海民政局申請了離婚。然後在6月中旬,我的離婚就辦好了。我和這位台灣男士在入美6個月後結了婚。我的現任丈夫英文很爛,所以他只能選擇了等候卡齡到20年後可以用母語參加美國入籍的考試的方法來通過入籍考試。在他在2011年的10月最終獲得了美國公民身份後,我向移民局同時遞交了I-130和I-485的申請。上個星期,我赴移民局的面試,我的面試官說我在申請簽證時,向簽證官撒了謊,在入境時向海關移民官員也撒了謊,我的I-485被拒絕了。為什麼?我還有什麼選擇?
  
解答:調整身份(簡稱AOS)是獲得綠卡的另一種途徑,領館處理移民簽證申請才是正根兒。所以,至今,調整身份仍屬酌情處理的,也就是說,美國移民局可以用任何理由,甚至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拒絕當事人的AOS申請。其中一個顯明的例子就是以旅遊或商務身份來美,但卻抱著調整身份拿綠卡的目的。(包括已經具備,或即將具備AOS申請的資格的人)這種行徑將被視為欺騙海關移民官員,因為這樣的人不是真正的旅遊者。這樣,30/60/90的法規就可以應用這種情形。

它的意思就是,如果某人入境30天內申請調整身份,或申請轉換到一種更長期的非移民身份,例如學生身份或H-1B工作身份,那她將被視為在入境時蓄意欺騙海關移民官員。如果某人在入境30天後至60天內申請調整身份,她必須提出證明她沒有欺騙海關移民官員的證據。但如果她在入境60天後至90天內申請調整身份,美國移民局有可能不會視她在調整身份上的申請是蓄意欺騙。入境90 天後的調整身份申請是完全安全的。
  
這是個常識,也合乎邏輯。假如某人來到美國,在4天後於她的丈夫離婚,離婚3天後又與一位美國公民結婚,然後結婚1天後再遞交I-130或者I-485, 那她的行為一定會被假設為在中國就已經預謀好的。這當然也可能是真實發生的事,比如她在洛杉磯機場同一個男子一見鍾情。但是法律是不能違背邏輯和常理。象上面的「剛下飛機就一見鍾情」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
  
因此,若某人入境90天後做了轉變身份,或調整身份的申請,她將有合理的理由來說明在這90天內出現了變故,比如同美國公民相愛結婚,或改變旅遊初衷而想在美國讀書,從而成為美國永久居留的居民或擁有長期逗留美國的身份。到底多長時間後人們因某種事情而改變初衷,是一個常識問題。美國移民局就定了這麼個30/60/90天的規定,他們認為是合理的。 
  
請記住,別人可以在某人入境30/60/90天裡的行為看出她的企圖或者預謀。以你的案子為例,你的再婚雖然是在你入境美國後的6個月發生的,但你的離婚卻發生的太快了。並且你已經告訴面試官,你先認識了你的現任丈夫,然後才離的婚。另外的情形是體檢做的太早或者拿I-20表的時間太早。
  
在你這種情況下,你要提出I-601豁免申請,聲稱如果你被驅逐出美國,你的公民丈夫和公民孩子(如果有孩子的話),將會在他們生活中面臨極度的困難。豁免申請是非常難批准的。因為移民局將「極度」解釋為「非常極度。」你可以從網上看到很多討論什麼是「非常極度」的案例,從中揣摸移民局對「非常極度」的定義。
  
李維先生於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網站:http://www.davidwlee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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