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聞】蕭瀚以獨特視角評吳周約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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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11日訊】什邡事件、天津薊縣大火事件,都是最近發生的兩起特大公共事件,涉及政府剝奪新聞自由並濫用暴力、踐踏人權問題——這些都是老問題新事件,是非黑白可謂一目瞭然。除此之外,還發生了一起被許多人(包括我)懷疑是為了轉移人們關注上述兩起事件的小事件,就是爭議已經持續數天的周燕、吳法天約架事件。

許多人呼籲輿論不要繼續關注周吳約架事件,因為關注什邡和薊縣更重要,但我認為,雖然人的精力有限,關注了約架事件,可能會分散關注另外兩起重大事件的精力,但並非只有出現了死傷惡果的事才是大事,還有許多看似小事,其實卻隱含著更深刻社會現象的事件也具有重要的討論價值。周吳約架事件,我以為本身不是大事,但其引發的問題卻是大事,以適當的精力討論此事,可以澄清人們久已模糊的一些價值與方法,有助於社會達成正常公共理性的共識。

一.約架的法律性質

約架,顧名思義,就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提出武力挑戰,用打架的形式結束先前的爭端,而不是用尋求政府機構(例如公安、法院)來居中裁判定是非曲直勝負。約架這種解決爭端的方式,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存在的。只要約架本身未引起過度的人身傷害,或即使引起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如果雙方事先已有各種承擔後果的約定,也應當儘可能尊重當事人本身的意願,因此,雙方同意的約架屬於私權範疇,具有合法性的公權力不應當輕易介入,若介入也應當按照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而沒有政治合法性的偽公權則無權介入。

在周燕與吳法天的約架事件中,周燕微博稱「看到吳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時,吳反罵「雞婆,你辭職啊,體制內反體制的白眼狼。」周再罵「你個閹人慫包軟蛋,有種你選地方,我抽不死你,別做縮頭烏龜」,於是吳指定了具體的時間地點,周答應。至此,合意形成。周的武力要求是要約邀請,吳指定地點時間是要約,周同意是承諾,因此是吳在約架。約架後,吳要文鬥不要武鬥,欲改變合意內容,周未同意,因此契約內容未變,吳若不認可就不應該去,如果去了,就是默認先前的契約:雙方是去打架,不是辯論。

有人認為,雙方約架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這裡需要討論的是,法律本身有沒有合法性?法律在何種情形下有權徹底剝奪雙方合意的打架行為?法律有沒有權力徹底剝奪人們自行處理身體的權利?由於中國沒有正常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並不具有政治合法性,因此,理論上說,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權管轄人們的行為,社會應當儘可能以自組織的形式來處理人們的糾紛,如果發生了糾紛的人們去找偽執法與偽司法部門解決問題,是至少糾紛的一方放棄了自己的正當權利,而以同樣方式回應者也是放棄了自己的正當權利,當然,這種放棄可能是因為錯誤地承認偽公權的合法性,也可能是出於利益考量的無奈選擇。

約架之類在正常法治國家可能被認為處於灰色地帶的私權行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違法的),在中國這種偽公權僭奪了公權力的地方,只能以私法自治看待,即約架合法。這裡的法,不是共產黨的法,是自然法。

因此,即使吳法天在約架現場被毆,應當分兩種情況看待。

第一種,周燕自始至終是要打吳法天的,吳法天很清楚,並且按時按地赴約,周燕打他他不還手,是自願放棄了還擊的權利,周燕打吳法天是合法的。因此,警察干涉,將周燕行政拘留,其本質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這個法依然不是王法,是天法。

第二種,約架現場除了周燕打吳法天之外,還有其他人打吳法天。這是一種對周吳約架的破壞性行為,是對雙方私權的侵害,應該被周吳雙方制止,也應該被其他圍觀者制止,但只有很少部份人在制止,其他絕大部份人在周燕之外有其他人打吳法天的情況下,沒有制止這種破壞。因此,吳法天被其他人打,周燕有輕微責任,但圍觀者有很重的責任。

二.約架的架該怎麼打

如果承認約架是一種私權行為,那麼為了防止偽公權干涉,約架應該有一些基於公平的規則,這些規則,我認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約架雙方,應該儘可能在體能方面可以有差異,但不能過於懸殊,例如一個20歲壯小伙向一個90歲老人或10歲孩子約架,顯然是違反基本公平原則的。

2.男女之間最好不要約架,決鬥史上男女決鬥我就沒聽說過;周吳約架,周發出要約邀請,吳發出要約,周承諾。這個契約的形成是吳約架,這當然是違反普通的決鬥慣例的,吳雖然一直未還手,但此次事件中他挨了周燕打的後果吳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3.約架是個私權行為,因此約架過程最好不要公開進行,地點不應該選擇在喧鬧的公共場所,應該選擇遠離人群的僻靜之所,以免暴力形象污染公共環境,因此,約架應該拒絕圍觀。

4.約架雙方應該事先說好打架的規矩,例如不用器械、不報警、點到為止等,最好各自可帶助手若干人,但不能插手,只能做必需的事後輔助工作,例如攙扶被打傷者。

5.約架雙方最好能請到雙方都信任的一人做裁判,以免發生犯規行為之後陷入流氓式互毆而導致嚴重後果。

三.約架之外,吳法天是否應該挨揍

吳法天是微博上臭名昭著的極品五毛,他在幾乎所有偽公權侵害人權的事件發生時,只要發言,幾乎全都站在偽公權一邊,對被侵害而無法救濟者落井下石,這已是眾所周知。五毛從現象和後果上看,可以區分為觀點五毛和行為五毛。例如公開發表言論認為共產黨是大救星、偉光正,抽像地支持偽公權,這是觀點五毛,因為它不涉及侵害具體人的自由和權利。但是,像吳法天這樣公開發表艾未未等人是自作自受理應被偽公權侵害的言論,就已經不是普通的言論,而是以言論的形式侵害人權。由於吳法天是一位法學副教授,對他的要求與對普通沒有法學背景的人的要求不同,因為他的專業背景足夠讓他辨析艾未未等人是被偽公權踐踏人權的受害者,作為一個法學博士和法學副教授、碩士導師,如此行為是不能被原諒的。因此,吳法天除了是觀點五毛之外,同時還是行為五毛。

由於當代中國的現狀,對於觀點五毛無法以正常的法律進行制約——被偽法律限制的基本上是正當的言論,因此,對觀點五毛,在目前需要促進公民社會成長的過程中,只能通過辯論來說服,即使辯論說服不了,也不能動之以武,曉之以力。而對於行為五毛,因這國沒有為行為五毛準備的法庭,所有被其落井下石之言行傷害的人們,若對行為五毛進行與其侵害相當的一定限度的武力報復,具有自然正義的屬性——當然,應該講道理有節制。也就是說,即使是武力報復,也應該掌握好度,不應該超過與侵害相當的程度。

但由於一切觀點五毛也好,行為五毛也罷,都是在偽公權撐腰下的行為,他們不但能夠得到各種經濟等利益,還能得到安全利益……

(責任編輯: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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