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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荷包 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定期檢驗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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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子未依指定日期檢驗,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稅務局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或許知道,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但未依行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車子,超過6個月仍未檢驗,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牌照,嗣後車主不論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均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呼籲車主,如未收到到稅單,請記得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車子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洽辦,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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