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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兩階段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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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兩階段上路,沒有爭議的條文10月1日施行;有爭議的部分條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99年5月修正公布,因各界對部分規定有疑慮,迄今未施行。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41條、45條及54條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第54條規定,過去間接蒐集所得、並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需在個資法施行1年內完成告知。因實際執行困難,草案改為蒐集者在法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

第6條規定,特種個人資料,例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明確將病歷納入特種資料,且增訂當有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與利用,準用第8、9條蒐集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規定。

此外,原第41條規定,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的處罰,各界認為課以刑法太重,有違比例原則;草案刪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但若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陳(沖)指示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陳(沖)請法務部於施行1年後,檢視執行狀況,並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各界意見,再進一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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