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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事故救濟試辦 台孕婦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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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即便醫療進步,產婦仍有可能因生產過程中的意外造成死亡,衛生署宣布「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於10月1日正式開辦。凡於今(2012)年1月1日後因生產死亡或中、重殘的產婦、新生兒,將給予最高200萬元救濟金,台灣800家婦產專科醫療院所都可納入,計畫將試辦3年,醫療院所在生育事故發生2年內與病方達成協議者,皆可申請。

衛生署表示,由於母嬰各有些情形不符合救濟條件,因此屆時救濟與否會分開認定,案件受理申請後,會在3個月以內完成金額核定。

衛生署表示,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在醫院已做專業醫療處置後,仍因為懷孕生產風險,發生「生育事故」,可以透過醫療院所提出申請救濟,衛生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產婦死亡最高可獲得200萬元以內救濟金,胎兒、新生兒死亡可獲30萬元以內救濟金,若是傷殘,則依照受傷程度給付110萬到150萬元以內救濟金。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表示,在今年元旦後產婦或新生兒在生產過程中死亡或中、重殘等事故發生後,都可透過醫療院所提出申請救濟,再由衛生署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審議。

衛生署進一步說明,孕產婦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醫療與助產過程中,醫療院所已依專業基準施予必要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礙生育事故事件,均可提出救濟申請。

另外,衛生署說,生育事故救濟排除救濟情況為流產、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36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不良結果,可明顯歸因於醫療院所或病方者等,則無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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